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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以PPP+F+EPC的模式推动项目落地
 
更新日期:2024-12-28   来源:   浏览次数:16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1为什么仅采取EPC或EPC+F模式可能对业务开发不够有效(1)可能不足以维护工程企业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EPC+F是指EPC承包商提供融资服务,本质上是

 
 1为什么仅采取EPC或EPC+F模式可能对业务开发不够有效
(1)可能不足以维护工程企业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
EPC+F是指EPC承包商提供融资服务,本质上是为了巩固和提高EPC承包商的竞争优势,并且确保EPC资金能够落实。按照前文分析,在后疫情时代越来越多的项目会通过PPP的方式发起,那么在此情况下,直接与政府对接的是投资商,而非EPC承包商。投资商会与政府商谈项目商业模式和协议条款。如果工程企业仅作为EPC承包商或者EPC+F服务商,就需要通过投资商与政府业主对接,交流的顺畅性和有效性是相对较弱的,获取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也相对有限。政府相关部门通常是基础设施项目的主要业主或发起人,工程企业需要维护与政府的合作关系和沟通渠道,以便第一时间了解到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项目机会,从而维持在当地业务的长期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工程企业如果仅作为EPC或EPC+F的提供方,显然不及直接对接政府更有利于后续业务拓展。因此,工程企业有必要从项目源头切入,积极参与PPP阶段策划并考虑参与投资,在项目层面建立和政府业主的直接沟通渠道。
(2)工程企业从源头参与投资策划更能取得EPC合同先机
工程企业在项目初期以投资商的身份深入参与项目,能够较早获得全面深入的信息,有利于制定完善的EPC方案。后续即便要通过招标或比选的方式来确定EPC承包商,那么作为早期策划者的工程企业也更有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项目建设期的风险较大,这部分风险通常会以完工和履约担保、总价包干等方式转移给EPC承包商。从源头参与策划,则能提高工程实施单位的话语权。
与此同时,工程企业在相关基础设施领域具备经验,参与前期策划可以发挥其对市场的认识和对工程实施的经验,有助于优化项目方案。
2.为什么仅依赖PPP模式恐不足以维持竞争力
(1)当地政府和项目投资方将会加强对项目建设成本的控制
项目建设期EPC合同金额对于施工方而言意味着收入,而对于项目投资方而言意味着成本,所以仅从财务角度来讲,EPC承包方和投资方的利益是相互对立的。在过去的众多PPP项目中,当工程企业参与项目投资时,往往当地政府和其他联合投资方会同意由该工程企业承揽EPC。不过,如前文分析,后疫情时代下各方对于项目成本控制的要求会大大提高。
在多方合作投资的情形下,工程企业通过投资而直接获得EPC的模式很可能不再被接受。在近几年的一些境外基础设施案例中,为了合理降低建设成本,投资方倾向于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招标比选来确定EPC承包商,而非直接确定由参与投资的工程企业承揽EPC。例如克罗地亚某港口项目和几内亚某铁路项目中,各投资方协商后约定:在同等条件下,参与投资的工程企业可优先获取项目总包业务。而在实施过程中,投资方联合体通过类似于瑞士挑战的竞标制来选定最优的EPC方案、尽可能降低建设成本,即作为投资方之一的工程企业提供EPC方案后,投资方联合体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来确认是否存在更优方案,如无则由该工程企业承揽EPC,如有则该工程企业可随后匹配竞标者的方案,或对其早先的方案做出优化,若不能匹配或优化,则失去EPC合同,由第三方竞标者承揽EPC。由此可以预见,未来的境外基础设施项目中,工程企业不宜寄希望于仅通过参与投资来锁定EPC业务,而要展示出过硬的EPC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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