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购风险
即使有充分的增信措施,在特定条件下,融资银行仍然有权直接让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回购,例如战争内乱、外汇禁兑、业主无力偿还、因企业违法违规恶意骗保骗融、违反EPC合同项下作为总承包人的义务并与业主产生结算纠纷、怠于行使执行增信措施的权利等情况。一旦发生回购情形,将对企业短期资金流产生巨大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巨大影响。针对该类风险,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承包商应在备用信用证、支付保函、股东商业担保的基础上,向“中信保”等信用保险机构投保信用保险。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市场上不存在完全无追索的应收账款保理产品,但是信用保险至少可以覆盖因战争内乱、外汇禁兑、业主无力偿还等政治风险、商业风险触发的回购义务,减轻承包商损失;
2.承包商应严格履行EPC合同,确保项目工程能按照EPC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性能要求完工并移交给业主,按期实现商业投产,以防止发生EPC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的债务争议;
3.融资方案设计及执行、融资文件签署等,需要专业律师的全程参与,为企业合法合规提供支持,并及时向企业提出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
(二)信用风险
如果项目建设周期、应收账款的延付周期较长,增信措施的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加,比如业主股东、备用信用证及保函的开立银行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出现恶化。一旦发生类似情况,融资银行可能会要求企业回购应收账款,导致承包商出现经营及资金风险。针对该类风险,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对于建设工期、延付周期较短的项目,比如建设期不超过一年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可采用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模式。如果项目建设周期、延付周期超过两年,就须谨慎采用该运作模式;
2.作为支付保障的增信措施应是合法的、可转让的,因为可转让性是承包商做保理融资的基础条件;
3.备用信用证、支付保函或业主股东商业担保应应是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即付的,以确保一旦付款条件具备,承包商或其融资银行即能够获得EPC合同价款的支付;
4.企业应动态关注备用信用证和支付保函的开证行以及业主股东的资信状况、资信评级的变化、业主再融资安排。一旦发生不利影响,应及时协调业主对EPC合同价款支付进行增信。
(三)垫资风险
对于建设周期较短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东道国政府及购电方通常不会给予投资人一定的时间周期以实现融资关闭。如果投资人因各种原因严重拖延时限COD,不但无法取得东道国政府的电费补贴,甚至有被终止项目开发协议和PPA的风险,并向政府支付误期违约金、被没收履约保函等。在这种背景下,投资人、承包商均具有在融资关闭之前就先开工建设以实现提前投产、提前收益、保证项目回款的强烈动机。通常情况,业主会要求承包商在项目落实建设资金前先行垫资建设,而承包商也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主观接受垫资建设及其带来的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