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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背景下我国亲子关系认定的路径探索
 
更新日期:2024-12-26   来源:   浏览次数:18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我国现有关于代孕的相关规定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仅能够在卫生部若干部门规章中能够找到明确禁止代孕的痕迹,代孕行为在我国目前是长期处于行政

 
 (一)我国现有关于代孕的相关规定
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仅能够在卫生部若干部门规章中能够找到明确禁止代孕的痕迹,代孕行为在我国目前是长期处于“行政禁止”的状态,但是这些规定均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级低,法律缺乏对相关内容的上位性规定。尽管在2015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曾出现过“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相关话语,但是在后面所正式施行的版本中,立法者基于一定的考量之后删除了此条规定。
(二)传统亲权认定规则“分娩者为母“之争辩
传统“分娩者为母”的原则是基于尊重自然生育下的分娩与血缘基因联系同一的背景所奠定的,但是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下就可能会出现分娩母与基因母各异的情形,如果一昧的坚持“分娩者为母”的观点来认定亲子关系是否有不合时宜之嫌?对传统“分娩说“持肯定的学者吕群蓉认为,比起只具有基因联系的配子提供者,子宫提供者参与了胎儿的妊娠、孕育全过程,在这样一个10月怀胎的期间与胎儿早已无形中建立了亲密的联系,其感情羁绊远高于基因提供者,感情这个东西是最无法预测的,尤其是一位女性经过十月怀胎之后与胎儿所建立的那种情感更加难以揣摩,就算代孕母可能已经提供不止一次代孕服务,但是由于各方原因,每次怀孕给母体带来的感觉都是不一样的。并且代孕妊娠行为本身所具有的风险也是配子提供者无法感知得,多枚受精卵移植入代孕母子宫内,妊娠风险高,身体负担大,而且代孕所生子女之后的监护权转移事项都会加大其患心理疾病的概率,就算实施代孕手术之前已经详实的告知了各种风险与情况。
对于前述看法,学界也有不同声音,代孕这样一种辅助生殖技术所导致的就是严重冲击了传统的“分娩者为母”亲权关系认定规则,在代孕背景下,谁是代孕所生子女法律上的母亲,候选人就可能会有三个:意向母亲(寻求代孕服务的主体)、基因母亲(卵子提供者)、代孕母亲(子宫提供者);朱川、谢建平学者指出,如果简单依据传统“分娩者为母”的原则将子宫提供者认定为具有成为法律上母亲的资格,就会严重违背代孕初衷;李志强学者进一步细化指出,在商业代孕的背景下,尤其是商业完全代孕,代孕母往往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对于孩子的抚育意愿不强,机械遵循习惯法则“分娩者为母”,不利于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据此,传统分娩说虽然是立足于代孕女性孕育过程中所付出的感情,固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即是传统分娩说实际上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愿,特别是在商业完全代孕的情况下,代孕母亲是否想在未来漫长的岁月中抚育一个与自己毫无血缘基因联系的孩子有待查证,这不仅需要代孕母自己心理建设完备,更需要家庭、经济方面的支持;此时可能会导致原本就处于社会、经济劣势地位的代孕女性更加不利,就算抛开代孕母自身意愿状况不谈,孩子能否在这样的背景下健康成长也是存有较多疑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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