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识别上的变化
旧租赁准则下未严格区分经营租赁与采购服务,使得经营租赁与采购服务之间的会计处理差异不大。而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要在财务报表内反应经营租赁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严格区分了经营租赁与采购服务,使得经营租赁与采购服务之间会计核算方式差异变大。而经营租赁与采购服务准确区分关键在于该项业务是否满足“控制”、“已识别资产”、“实质性替换权”等要素。
2 承租人规定的变化
从新准则具体条款来看,本次修订对承租方的会计处理影响较大。承租人在会计处理时,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变为了单一计量模型,即除租赁时间短或租赁标的价值低外的其他租赁事项都应该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每期参照固定资产方法和融资租赁方式分别确认折旧成本和融资费用,从而呈现出资产、负债、折旧、费用的“四手抓”。
3 列示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变化
从新租赁准则具体披露要求来看,本次修订对出租方的影响较大。对于出租人,新租赁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增加租赁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等。对于承租人,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根据财务报表科目对期初确认的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以及后期发计量的折旧成本、融资费用做进一步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