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教育领域,兼职教师是一个专用名词,有着特定的含义,我们对兼职教师的认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总体趋势是对兼职教师的界定越来越明确,越来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发展规律。
2002年教高厅[2002]5号《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将兼职教师定义为 “能够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的校外专家。兼职教师主要应从企业及社会上的专家、高级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中聘请” 。
2004年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 (试行)》将兼职教师定义为学校正式聘任的,已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企业及社会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技师及能工巧匠;兼职教师一般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专业结构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数量上应占专业课与实践指导教师合计数之比达20%以上。
2008年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中取消了关于兼职教师数量的评价要求,但增加了兼职教师的年授课课时数要求,指出 “实践性课程主要由企业、行业技术技能骨干担任的校外兼职教师讲授为主,基础性课程以具有专业背景的校内专任教师主讲为主” 的指导意见。
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中,明确提出了 “加快双师结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聘任(聘用)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人,一批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3年建设期内,使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课学时比例达到50%”的要求。
2012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规定: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通过以上政策文件中对兼职教师的界定变化可知,兼职教师已经从早期笼统的“校外专家”具化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企业、行业技术技能骨干或一线高技能人才”。故此,本文所指的“兼职教师”主要是指来自行业、企业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能工巧匠,其作为“双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学校联系行业、企业的重要桥梁,学生拓展就业岗位和机会的有效途径,而且是高职院校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聘请行业企业的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人员、能工巧匠作为全职兼职或课程兼职则是其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