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古籍点校成果的著作权保护路径,首先要明确争议焦点,由于不同概念所表达的内涵外延各不相同,如果不加区分地混用容易导致言人人殊,使问题探讨偏离原意,因此有必要进行剖析梳理,准确界定争议对象的同质性,以拨开云雾、探寻原意。在对于古籍点校成果保护客体的概念定义上,法院判决和学术讨论在词语称谓上,形成了四种表述,分别是“古文点校成果”、“古籍整理成果”、“古籍点校成果”与“古籍校注成果”。[ 采“古籍点校成果说”的,如王迁:《古文点校著作权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书局诉国学网案”等近期案例》,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03期,第11页;采用“古籍整理成果说”的,宋慧献:《古籍整理成果的著作权保护:寻求立法突破》,载《出版发行研究》2015年第7期,第83页;采“古籍点校成果说”的,穆向明:《古籍点校成果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载《传播与版权》2019年第9期,第170页;采“古籍校注成果说”的,如李子成诉葛怀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民事判决书。]这四者虽名似但意不相同,四种表述其含涉的范围不同对其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判断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关于“古文点校”与“古籍点校”。所谓“古文”,是指五四以前文言文的总称,即不同于骈体文风的散体文言文。古文作为一种文体的总称,其表现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在龟甲兽骨、金石古碑、竹简帛书等载体上呈现;而“古籍”只是古书的代称。当前的争议焦点在于古书上文字的标点校勘,而非对青铜石器、龟甲兽骨上的古文字进行考究,所以“古籍”要比古文更适当精准一些。
关于“古籍整理”与“古籍点校”的关系,“古籍整理”就是对古代书籍的原文进行现代汉语化的整理加工,其目的是方便当代人们进行学习和研究。古籍整理主要通过校勘来核对文字,通过标点来分清层理,通过注释来阐明文意,通过翻译来贯通古今,通过摘抄来提取精华等等。“古籍点校”主要是指古籍研究工作人员运用专业知识,选定最优的古籍版本,依据古文语法、标点规则,考察另外现存古籍版本或历史资料,对相关的古籍进行划分段落、加注标点、选择用字的过程。古籍整理包括校勘、标点、注解、翻译、辑佚与抄纂,其中古籍注解和抄纂,整理人员可以为古籍攥写前言导读、人物传记,对古文进行创造性的排列、编纂成辑,这些都可以产生新的文字表达,构成演绎作品;但本文所争议的焦点在于古籍标点和校勘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古籍点校是古籍标点和校勘的简称,是古籍整理的基础工作,因此适用“古籍点校”比较恰当些。
关于“古籍校注”与“古籍点校”关系。校注是点校和注释的结合,是在点校的基础上对古籍中难懂的部分予以注释。[ 参见李子成诉葛怀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民事判决书。]校注的概念类似于上文所述“整理”的概念。综上所述,本文探讨的古籍点校仅限于古籍标点、校勘成果的范围,不包括古籍的翻译、辑佚与抄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