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大限度恢复古籍原文为目的的古籍点校,虽然有许多独创的智力成果,但基于思想与表达的混同性、创造性程度不足以及复原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等基本原理不能认定其为作品,但不意味着古籍点校成果就不值得法律的救济。一本古籍点校本的出版和传播需要拥有深厚文化学识的点校者运用高超专业技术,耗费多年心血,这个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以及后期繁琐的出版工作,如将其古籍点校成果置于公共领域,会抑制古籍点校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古籍整理和传播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就古籍点校成果提供专门的保护。
在不违背著作权法基本原理的前提下,从著作权法上解决“古籍点校成果”保护问题,可以借鉴欧洲多国设立的“科学版本的邻接权”保护制度。“邻接权”是用于保护那些独创性不高但又与作品存在一定关联的劳动成果,其保护客体是作品以外的而又具有社会价值的成果。具有代表性的“科学版本权”规定是德国著作权法第70条[ 范长军:《德国著作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版,第110页。“《德国著作权法》第二部分(邻接权)第70条第一款: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文本的版本准用第一部分(著作权)的规定而受保护,但以该版本是科学整理的结果且与作品或文本的先前已知版本存在重大区别为限。”],其含义在于科研学术工作者、古籍点校者即使基于恢复原作的意图,按照固定的模式或严格的语法创作出新的版本,可以受到邻接权的保护。古籍作品具有深厚的历史和文化价值,由于时代变迁使得古今阅读习惯不一、原文模糊残缺,只有经过古籍点校整理后才能出版发行惠及当代的读者,法律应当赋予古籍点校成果科学版本邻接权进行保护。以下试从权利客体、权利期限、权利内容、权利主体分析采用科学版本权保护古籍点校成果的合理性。
第一,权利客体。科学版本权的保护客体限于以科学整理活动产生的成果。科学整理工作就是使用严谨的方法校对和在基于原作思想上,尽可能体现原作的智力劳动和科研活动。而古籍点校就是在忠于古籍原文的基础上,根据文献的具体内容,最大限度地恢复古籍原意,但同时又需要适用现代汉语的阅读习惯,使读者正确高效地理解文意,对其加注标点符号、划分段落,因此古籍点校成果与科学版本权保护的客体是相契合的。而且,不同于美国版权法,我国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邻接权,也就暗示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智力成果独创性进行认定时,如若认定其独创性高则为作品,独创性低则不构成作品,除了法定邻接权客体外,其他较低独创性但又投入了大量劳动的智力成果不受到保护。正如上文所述,我国立法上趋向于大陆法系,独创性标准高于英美法系,适当扩张邻接权可以更好的保护智力劳动成果,防止在高独创性标准下产生对低创造性劳动成果保护不足的问题。
第二,权利期限。由于邻接权客体的独创性没有达到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的创作性高度,因而科学版本权在保护期限上相较于作品大大缩短。各国的科学版本邻接权都各不相同,德国《著作权法》第70条第三款规定科学版本权在版本出版之后25年不受保护,但该版本在25年的保护期限内未出版的,其权利也就消灭。其他各国规定的保护期限略有差异但大体相近,例如西班牙《著作权法》第129条规定保护期为25年,意大利《著作权法》第85条规定保护期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