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财政支出主导型
以政府财政支出为主导的多元筹资模式的国家,主要包括丹麦、瑞典、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这一模式的典型特征为,养老服务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预算。一些国家的政府财政支出占养老服务总支出的比例高达80%以上,如瑞典(99.27%)、澳大利亚(94.92%)、丹麦(92.57%)、挪威(90.61%)、加拿大(84.67%)等,这类国家通常拥有较为广泛的税收基础,养老服务的政府支出主要由中央政府税收和地方政府税收共同承担。具体来说,例如,瑞典的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市政府的财政税收,占比达到82%-85%,国家财政税收承担10%左右的资金,同时市政府也会基于服务对象及家庭的收入水平和拟享受的服务水平、类型等来确定个人收费标准,个人收费设有最高限额。进一步以财政支出的获取资格为标准,这种筹资模式又可以划分为普惠式的筹资制度和安全网式的筹资制度两种类型。在普惠式的筹资制度下,政府主要基于服务需求对养老服务进行支付(如瑞典、丹麦、挪威等)。而在安全网式的筹资制度下,政府的支出在满足服务需求的同时还需考虑收入与资产状况(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政府资金的支付带有选择性。总之,无论是普惠式的还是安全网式的筹资制度,政府财政支出都是其养老服务最主要的筹资来源。本文选取英国和美国作为养老服务政府财政支出主导型模式的典型案例。
(二)社会保险资金主导型
以社会保险资金为主导的多元筹资模式的国家主要包括德国、卢森堡、日本、韩国等国,这一模式的典型特点是,社会保险资金为养老服务筹资中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如日本、葡萄牙、法国、卢森堡、韩国社会保险资金的支出占到了养老服务总支出的50%以上,而比利时(46.27%)、德国(44.91%)、瑞士(42.89%)社会保险资金的支出也超过了其他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在这类国家中,政府为确保养老服务的供给,采取法定形式专门构建了社会化和强制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通过政府、雇主、雇员、投保人等多方缴费的方式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这一特定的养老服务支付制度,为养老服务的供给奠定了可靠的和可预测的资金保障系统。如德国于1995年建立了“法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日本于2000年建立了“介护保险制度”,韩国于2008年建立了“老人长期疗养保险制度”等。本文选取德国和日本作为养老服务社会保险资金主导型模式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