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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义务实质化的哲理基础
 
更新日期:2024-12-23   来源:   浏览次数:15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社会连带思想的理论背景及主要内容法律是调整社会的手段,因而必须在社会背景下讨论。而探究社会的本质需要溯至社会的形成假如存在某个时刻,人

 
 (一)社会连带思想的理论背景及主要内容
法律是调整社会的手段,因而必须在社会背景下讨论。而探究社会的本质需要溯至社会的形成——假如存在某个时刻,人从彼此孤立的状态走向团结,由此形成了社会。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和费希特等思想家都对从“自然状态”到社会形成的论证难题进行了解答。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本身是一种政治动物,人类本身就是相互联结的,从家户、村庄到城邦的变迁过程反映了社会的进化。霍布斯批驳亚里士多德的说法“过于浅薄”,未认识到人真正的自然本性。霍布斯认为,抛开一切外界因素,“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短暂、野蛮、短促。”人对人是狼,自然状态即为战争状态。社会交往并非人的自然需要,而是为了满足自身真正需要(荣誉或效用)的附带结果。社会交往绝不是出于友善,而是为了谋取私利或者竞争。费希特则把人归于四个不同领域:良心领域、天赋人权领域、一般契约领域和公民契约领域。一方面,人作为孤立的个体,仅与自己的良心联系。另一方面,人在社会中与他人共同生活,就会进入其他三个领域。首先,人作为社会的、具体的人,进入天赋人权领域,即所谓自然状态;其次,在人们相互交换产品、签订契约时,进入一般契约领域,也就是市民社会;最后,如果有人滥用自己的自由而损害了他人自由,就会根据契约受到惩罚,为了用法律保证契约履行,人们签订了特殊的公民契约,进入公民契约领域中的人就成为国家公民。实际上,费希特的主张是对社会契约论述的逆向推导,并没有从自然状态出发。“社会契约”广为诟病之处在于它永远只能是一种想象,不具备任何实践可能,因此,只有从“自然状态”出发,才能了解人在社会形成之前的真正面貌。
普芬道夫进一步发展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说。区别于霍布斯的绝对自由状态,他提出“绝对自然状态”,即为受自然法义务约束的有限自由状态。“我们可以根据人们彼此之间的关系来认识自然状态:这种关系以特定的亲缘关系而存在,而亲缘关系又来源于天然相似性,它先于任何协议或人类行为。”当人类四散开来,“特定的亲缘纽带及其中产生的感情逐渐淡化,只剩下了从自然相似性中所产生的共同之处。”在人类向社会化发展之前,自然状态实际已经形成了道德空间。社会的形成,是人出于谋取更多利益、出于安全的需要、出于提升生活环境等动机自然发展而来的。涂尔干承认普芬道夫“自然相似性”的概念社会团结的形成原因之一,社会形成后,人们关注的问题就转变为,如何将一个稳定团结的社会维系下去,这正是涂尔干的社会连带理论所要解决的。

埃米尔·涂尔干被誉为现代法社会学之父,以《社会分工论》、《自杀论》、《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等著作筑成其宏大的社会学体系。涂尔干的法社会学思想主要集中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系统阐述了社会团结如何成为可能以及法律的本质问题。社会团结又被称为社会连带,学界对此尚未形成统一定义,但相关论述都包含大体相同的实质内涵,即社会成员在社会中形成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关系,人们的行为方式、交往规则和法律规范都建立在这一连带关系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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