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1950年3月党中央即决定筹建中央革命博物馆,随即6月政务院发布《征集革命文物令》,向全国征集革命文物。这是我国第一个出现“革命文物”专门表述的国家法令。《征集革命文物令》中明确了征集时间范围是“以五四以来新民主主义革命为中心,远溯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辛亥革命及同时期” ,并举例说明了属于“革命运动史料”的文物内容,包括报章、杂志、标语文告、兵器、旗帜以及烈士遗物,还有反革命文献和实物等。
1953年,随着基本建设的恢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53)政文习字24号],该法令不仅明确了保护革命文物的责任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而且革命文物范畴也得到了更大的扩展。不再局限于馆藏类文物,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求保护革命建筑、革命纪念物、甚至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可移动文物,该法令为我国革命文物内涵的扩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56)国二文习字6号]中,明确“一切已知的革命遗迹、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碑碣,如果同生产建设没有妨碍,就应该坚决保存”。在该项法令中,革命遗址和古遗址、古建筑同列且放在首位。
建国初期,这一系列政府法令的出台,不仅仅把革命文物的内涵从革命烈士遗物扩展到反革命罪证实物,从单一的馆藏类文物扩展到不可移动文物,而且明确提出了“革命建筑物、革命纪念物、革命遗址”三种类型概念,并且作为区别于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一般历史文物的类别,排在文物保护工作的首位。
这些新的认识与发展,为1961年第一部正式法律文件《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