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舍勒“爱”的理论溯源
舍勒对爱的认识主要来源于基督教。“在基督教中,一切宗教的认识过程和拯救过程都根源于作为爱的化身的上帝自身”,因为爱,上帝才创造了万物,并赋予其存在价值,即万物的存在价值都是先天的、客观的。爱上帝就应爱上帝创造的一切事物,这也是认识一切事物的基础;在这样的基督教信仰思想之下,便产生了“爱先于认识”的宗教意识的本质,它构成了基督教伦理的基础。
舍勒前期继承了基督教“爱”的思想,并将其作为自己思想的基本原理之一。他极其强调宗教的自身价值,指出“对上帝的爱乃是认识其他一切事物的基础。”“只有有爱心的人眼睛是睁开的—— 眼睛的明亮取决于他们爱的程度。”即只有信奉上帝的人才拥有明辨是非的能力,而社会存在的价值颠覆等问题都是没有“爱”的人造成的,因此他主张使用宗教所倡导的德行解决部分社会价值颠覆问题,并认为在人们实施宗教所倡导的德行的同时,也在获得幸福而顺利通往天国。但在舍勒的后期思想当中,由于形成了自己的形而上学思想故对基督教的上帝持否定的态度,但这并未影响其“爱先于认识”的思想,舍勒指出:“爱始终是激发认识和意愿的催醒女,是精神和理性之母。”
(二)舍勒“爱序观”的思想溯源
奥古斯丁认为宇宙间存在永恒不变的秩序,即“爱的秩序”,它对人形成了道德规范。根据事物存在客观价值等级序列的伦理思想,奥古斯丁提出了“有用”与“正当”两种爱的价值,对应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基于两种价值的不同,对待的方式亦不同。对待有用的东西的正确方式则是“使用”,而“使用”属于物质生活;对待正当的东西的正确方式是“享用”,而“享用”则属于精神生活。两种价值不能混淆,对待方式也不能够错乱,否则就会违反道德原则即爱的秩序——全心全意爱精神价值的对象,并使用物质性的价值为精神价值服务。
舍勒继承了奥古斯丁的事物存在客观价值等级秩序和价值等级秩序在人心中表现为爱序,外显为道德规范,人应当遵循爱序生活的伦理学思想,认为爱本存在不同的价值等级即爱序并且爱的不同价值等级之间不能混淆,否则会产生爱序的迷乱。不仅如此,舍勒还对爱序的含义做了更为详细的划分,分为规范性含义和描述性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