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水平高职学校基本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治理体系,但在内部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还存在若干共性问题。
(一)党政权力界定不清。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理顺党政内部职权。但高职学校的党委、行政两套管理体系在管理各项事务时,职权界限还无法分得很清楚,有时会出现任务重叠、多头决策现象,学校的工作推进、治理效能受到制约。
(二)治理主体相对单一。受传统行政管理体制影响,多数高职学校仍处于高度行政化管理,名义上政治权、行政权、学术权、民主权等多种权力并存,权力对应的实施主体也不一致,实际上内部权力基本集中于校级主要领导和重要综合职能部门,集决策、计划、考核、监督、评价职能于一身,既当运动员,也当裁判员,还是监督员,直接剥夺了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话语权。本应是学校内部管理主体的二级院系,无法掌握内部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自主管理的权限十分有限,基本处于从属地位。
(三)法治能力有所欠缺。法治能力是评价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指标,贯穿于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全过程。如广西在2019年自治区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中,仅有5所自治区高水平高职学校被认定为依法治校示范校,2所被认定为依法治校达标校,表明高水平高职学校依法治校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以法治思维为基础、运用法治方式认识、处理、决策相关事务的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
(四)多元育人力度不足。在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需要构建多方协同育人的新格局,方能办好高水平有特色的高职教育。高职院校在推进多方协同育人方面力度不够大、程度不够深,主要体现在:群团组织参与民主管理、监督的渠道还不够畅通,师生员工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决策权发挥不够充分;学院理事会(董事会)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职能尚未完全履行到位;行业、企业参与办学和人才培养程度不深,产教融合度不够高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