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惩戒的缘起
文艺复兴后,人文主义思想家们主张追求理性、尊重儿童、反对体罚。1657年,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最早在《大教学论》中详细论述了纪律和惩罚,他说“犯了错的人应该接受惩罚,受到惩罚不是因为他们犯了错,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错”。随后赫尔巴特指出教育要与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管理是教育的一根粗绳,教师必须要牢牢抓住这一根粗绳;洛克反对对儿童施加较重的惩罚,但是惩罚必须存在;昆体良、卢梭、乌申斯基等人强调对儿童的绝对尊重,不能体罚。19世纪以后,儿童权利运动兴起,各个国家逐步地废除了体罚,改进教育惩罚。到了20世纪,保护儿童权利、改进教育惩罚的呼声愈来愈高。各国纷纷明令禁止体罚,同时有所保留了教育惩戒,并且做了明文规定。可见,教育惩戒是源于教育惩罚,但又超越教育惩罚。我国“教育惩戒权”的发展也经历了从放任到规范、从规范到弱化、从弱化到重视三个阶段。在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禁止体罚学生”后,教育惩戒权开始走上了规范化道路,但是由于当时社会各方呼吁赏识教育、尊重学生,使得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却面临着“不敢管”的尴尬局面。近年来,由于教育惩戒机制的缺失,我国校园欺凌事件越演愈烈。2016年,我国教育部等出台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出了“教育惩戒”的概念。2019年6月,我国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具有“教师惩戒权”。2021年3月,教育部正式施行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国家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极大地鼓舞了中小学教师的教育积极性,同时表明,教育惩戒不仅是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更是教育现实的需要,是不可摒弃的。
(二)教育惩戒的内涵
为了更好地在中小学课堂中合理实施“教育惩戒”,首先需要对“教育惩戒”的内涵有更加清晰地界定。综合各个学者的观点来看,教育惩戒既是一种惩戒措施、也是一种管理方式、更是一种教育手段。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对教育惩戒有着不同的认识,“教育惩戒”概念的界定应将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的专业观点进行协调。从法学视角来看,教育惩戒是行政惩戒的下位概念,它具有行政惩戒的基本属性,但也具备一定的特殊性。与“行政惩戒”不同的是,学生可以对不合理的教育惩戒提起诉讼,来保护自身的基本权利。从管理学视角来看,学者程路认为,学校的校规与企业的管理规则是有本质区别的,企业的管理规则主要是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而学校的校规还有一项更重要任务——“育人”。从教育学视角来看,学者赵萍提出 “教育惩戒”本身就是教师专业实践的一部分,是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诊断-评估-解决”的过程。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前提是具备高超的教学专长。基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教育惩戒是教师以育人为目的,对于学生在教育情境中产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评估、诊断、解决,同时学生可对不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由法律赋予教师的教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