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戒有“度”:合理性与正当性并存
夸美纽斯认为“如果没有了纪律,学校就没有了它的发动力”[5],学校纪律的制定则是为了约束学校里所有学生存在的共性问题。但教师在处理学生存在的问题时,没有明确的可参照的制度体系,在实施教育惩戒行为时也没有具体可衡量的标准。因此,教育惩戒在课堂实施时既要有制度的参照也要有尺度的把握。
1.有制度:共构课堂惩戒规则
学生是在一次次不断挑战规范的限度中,逐渐摸索和理解行为规范的边界及其意义的。这一方面说明了教师惩戒行为的合理性和义务性,另一方面也对教师惩戒行为的灵活性和创造性提出了要求。合理性和义务性在于教师必须在学生出现一些不规范行为时实施适当的惩戒与干预,而灵活性和创造性则在于惩戒实施时,教师在准确把握惩戒规则的基础之上根据环境、对象的变化来改变惩戒的方式,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因此,构建课堂的惩戒规则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开学之初,需要构建师生认同的课堂内部教育惩戒规则,而教师与学生接触的初期是构建惩戒规则的关键时机。夸美纽斯认为要把惩戒的动机表示明白,惩戒不是为了压制学生,而是为了建立他们的品性,要让学生明白这一点,否则他会轻视和存心反对一切纪律。在学生提出惩戒规则的基础上,教师要进行适当的补充与纠正,既要合乎情理,更要合乎法律。教师可基于“积极行为干预和支持”(Positive Behavioral Interventions and Supports)系统建立课堂不良行为的惩戒预警指标,设置相应的信号化惩戒,尽可能预防不良行为发生和激化。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运用“积极行为干预和支持”系统,该系统是基于数据驱动的多层次行为预防及干预系统 。为了使所有学生都能学会正确行为,通过长期连续的收集数据,将学生的违规行为设置为预警指标,开展个性化且有针对性的行为预防,确保规范一致性和行为-后果之间的联系。师生共构的课堂惩戒规则应是师生之间达成的一个双方都能接受规则的均衡点,这样的规则制定方式可以使得教育惩戒行为的决定因素取决于规则本身,同时有利于学生责任感和规则意识的培养。
在建构课堂惩戒规则后,教师要保证规则的刚性与弹性。既不能随意更改,也不能教条主义。要用发展的、辩证的眼光看待实际发生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例如学生出现不良行为的恶劣程度、频率以及影响来判断选择何种惩戒措施。同时教育惩戒规则也要根据学生的成长来不断调整。
2.有尺度:把握课堂惩戒边界
大多数的惩戒行为没有明确的操作准则,教师采取的惩戒措施通常是自行选择的,这种不确定的边界感导致教师难以把握惩戒的尺度。为此,教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惩戒的尺度。
首先,惩戒要适量。这里的“量”则是指教师在实施惩戒时要可以将惩戒方式量化,从数量上评估教师自身的惩戒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这就需要教师厘清教育惩戒的概念,区分教育惩戒与变相体罚。反教育的、无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不属于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帮助学生改正不良行为的教育方式;而体罚是惩罚方式的一种,可能会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甚至有损学生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