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与监管是对立而统一的辩证关系。监管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打击违规行为,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是监管的重要结果。不仅如此,由于目前对于银行是否违规的界定主要是使用那些已经被监管机构详细调查并施以处罚的违规行为,所以监管的严格与否也对于因违规处罚事件的数量产生重要影响:从现阶段来看,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强会揭露出银行更多隐藏的问题,表现为违规处罚事件大幅度增加;但是从更长远的发展阶段来看,坚持严罚重处,保持高压态势,能够对心存侥幸者形成强大威慑,有利于取得降低后续违规处罚数量的良好效果。因此,从现阶段银行监管处罚的趋势和特征入手,总结经验并采取措施,有利于在“十四五”时期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监管水平,提升金融安全发展能力。
(一)明晰监管职能,推动监管协同
随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成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框架逐渐形成。在新框架下,统一和平衡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与微观审慎监管以防范单个金融机构或部门的风险不同,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防范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在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凸显了今后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政策的制订、实施和监控中的主导作用。然而,从目前我国监管处罚数据来看,人民银行作为个体商业银行违规行为的主要处理机构,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处罚案例不足12%,具有较大的作为空间。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孤岛现象”,不仅影响监管效率的提升,也不利于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的发挥。
我国银行业逐步发展以及新金融业态逐渐兴起,从多个方面增强监管力量,实现更加多元化、立体化的监管覆盖是必然趋势。然而众多监管力量之间有两个关键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明晰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范围。针对银行违规可能涉及宏观和微观方面的多种原因并涉及多类监管问题的情况,如何合理规划金融监管职能范围,避免重复监管或监管缺失。在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下,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应当把重心转移到针对个体商业银行的微观审慎监管职责,适当增强监管处罚力度,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统一。二是各金融监管机构如何实现协调发力。不同监管机构由于监管目的异质性,往往从各自视角出发,在不同监管标准下,缺乏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沟通遭遇瓶颈。监管机构之间需要信息协调和一致行动,正如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目的旨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一委一行两会”加强高效率监管协调,合力弥补监管漏洞,才能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