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厘清教育惩戒的理论边界
厘清教育惩戒的边界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出发点和首要前提。基于前文对“道德边界”的解释,本文认为“惩戒边界”是限定和提醒人们合理实施惩戒的界线。通过明晰该边界,人们才得以知晓惩戒的内涵和外延。厘清教育惩戒边界最根本最便捷的途径便是惩戒权立法,通过立法给惩戒的概念、目的、方式、适用情形等以明确界定。
此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于惩戒概念、方式、适用情形等的界定尚未形成官方统一意见,但是有不少教育法学家和中小学校都在不断地研究和决策,并形成了一些具备参考价值的文件,比如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法治校园团队于2019年起草了一份名为《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的律师建议稿;山东青岛于2017年3月施行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中也对惩戒作出了说明;再如2020年4月底,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其中单独设立了“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专章,对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方式进行了规范......
到了2021年,教育惩戒立法工作有了喜人的进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规则》对惩戒的属性、原则、适用范围、程序、措施等进行了系统明确的界定,在帮助教师“确权”的同时,也以合理的方式实现了“限权”,把服务于发展学生优良品格的“戒尺”归还给了教师,让教师在法律的支持下“会用惩戒”、“敢用惩戒”,更精确地把握惩戒的本质。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颁布后,各中小学校也理应通过多种途径向教师、学生及家长群体宣讲和普及文件中的内容,在普及过程中帮助他们厘清惩戒边界,正确辨析惩戒、体罚、惩罚等易混概念,强化大众对惩戒的认同感,达成对惩戒的共识,从而形成育人合力,共同服务于学生的发展。
(二)摆脱教育惩戒的功利取向
教育惩戒出现功利主义取向最关键的原因是教师忽视了一个事实,即学生生活在班集体当中,但同时他也作为独立的、有内在价值的个体存在着。诺齐克关于“个人行为边界”的观点提醒我们:日常惩戒过程中,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教师都不可把某个学生当作达成某一目的的手段或工具,绝不能通过加大对一位学生的惩戒力度来向整个班级示威,否则就是对学生个体尊严和权利的侵犯。这正印证了康德的观点:“作为有理性的人,我们的个体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被其它意志任意利用的手段。”因此教育惩戒应以保护和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安全权为前提,以促进学生个体的德性发展为目的。教师切忌为了实现惩戒的外在规范价值或者为了强调班集体的整体性而抛弃了学生的道德个性和道德主体性。要尽量找到惩戒工具性价值和本体性价值的调和点,使之既能完成纠正学生失范行为的任务,又能实现唤醒学生个体德性向善发展的目的。
(三)着意教育惩戒的人文情怀
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启发我们,教育惩戒应以人为本,注重人文情怀。学生作为独立且完整的个体有权进行道德判断和质疑,当其认知水平不足以理解或认可外界的规范准则时,教师就不能强迫他们接受,而应在师生间展开认知观、价值观的双向交流互诉,以改变惩戒的单向度化。这种双向沟通也为学生提供了道德认可的时间和空间,有利于促进其道德内化。另外,由于惩戒是让学生在不愉快的体验中反省自我、唤醒其道德觉悟,就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学生的消极情绪或造成心理创伤,所以在惩戒前、中、后整个过程中,教师都要密切关注受惩学生的情绪变化,及时进行疏导沟通。要善用“南风效应”,用教师的温暖、鼓励和循循善诱换得学生的道德觉醒和道德自律,抵制失范行为的再发生。总而言之,突出受惩者的道德主体地位,尊重他们的道德情感诉求,还惩戒以人文情怀,是我们对未来教育惩戒的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