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党员人数较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第一次国共合作形成后,中国共产党积极帮助国民党组织建设,忽视了自身建设,党组织发展缓慢。中共四大以后,中国共产党将支部确定为党的基本组织,党的组织迅速发展壮大。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迫切需要加强组织建设,发展和壮大党员队伍。抗日战争时期,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1938年3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大量发展党员的决议》中指出:“目前党的组织力量,还远落在党的政治影响之后,甚至许多重要的地区尚无党的组织,或非常狭小。因此大量的、十百倍的发展党员,成为党目前迫切与严重的任务。”1939年12月,中共中央又作出了《大量吸收知识分子》的决定,指出要按照具体情况将具备入党条件的一部分知识分子吸收入党。
组织员制度正式建立于党的七大召开之后。1945年,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在党的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强调“要将发展党员的工作,委托给一些完全可靠的、在党的建设上有经验的、思想与作风都是纯正的工作人员去主持。……这就是我们党的组织员。”首次提出组织员概念。七大之后,各地按照中共中央的要求建立组织员制度,组织员分别设置在区党委、地委、县委和区委,由同级党委直接领导。1951年全国第一次组织工作会议提出了“分级设置组织机构”和“按党员数配备党的工作人员”的设想,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专业的组织工作人员,组织员制度并没有真正实行。文化大革命时期,组织员制度更是一度中断。直到1983年,《中央关于加强党员教育工作的通知》才提出各地要“恢复组织员制度”。1990年中央组织部首次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再次明确了组织员制度。2005年,《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中,对高校组织员的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各高校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配备数量充足的专兼职组织员,党委建制的院(系)党组织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组织员。2014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通知要求,“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对发展党员工作、组织员的培养管理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