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经济法的教学目标不明确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刑法学、民法学等传统法律学科相比,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很短。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受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内容复杂多样,受教学条件所限,我国西部民族地区高等院校经济法学基本上以教授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为教学目标,促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等。我们通过对北方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宁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贵州民族大学等高等院校的经济法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案等教学材料的调查分析,发现虽然多数院校经济法的教学目标中也提及了使学生学会运用经济法理论和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但没有相应的教学设计、措施和学时保障,由于资金有限,有些学校没有配套的教学设施和实践教学基地来辅助实现这些教学目标。现代大学教育应致力于培养具备优秀综合素质的人才,而法学教育则以培养高质量、复合型的法学人才作为自己的使命,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活动和教学材料的定制都须围绕这一目标进行,经济法无论作为法学专业的课程还是相关专业的必修课,其课程教学都应为实现专业教学目标而服务,实现从经济法学法理的学习到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转化,为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二)学科设置的同质化现象严重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共识深入人心,法学一流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具有时代意义,依法治国既需要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需要一大批优秀的法治人才。我国法学教育自十届三中全会以后得到较快发展,我国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恢复重建政法院校和法律系,距今不足半个世纪,可以说,法学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比较年轻的学科,法学教育的恢复和发展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输送了大批人才。但是,法学学科在发展中所呈现出的特征也显露了法学学科发展的一些弊端和不足,例如办学同质化现象严重、法学教育办学质量不高的弊病非常突出。例如从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办学形式来看,既有传统的政法院校开设经济法学专业,也有综合院校的经济法学专业,更有一些工科院校新设法学专业,甚至一些地方专科院校也行社经济法专业,培养途径看,既有普通高中招生的法学本科,也有函授、电大、自考、等多种形式的成人法学教育,这些教育形式构成了经济法学法人才培养多样化来源,但良莠不齐的教学培养出的经济法学人才质量不高。另外,我们的经济法学科设置无论是教材还是教辅材料几乎一样,这从我们调查获得的资料分析就能够得到印证。我国地缘辽阔,市场经济发展地域性差异明显,它对经济法学人才的需求必然是差异化的。
( 三) 经济法学科体系设置不科学,实践教学缺失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1]习总书记的要求为高校培育法治人才事业指明了方向。法学教育中,经济法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但现有的教育主要以课堂以理论讲授为主,在我们对宁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以及西北民族大学的个别访谈中发现,学生由于很少参与经济社会的实践,缺乏运用能力,大多不了解社会宏观经济运作方式,因此,对宏观调控的法律原理不甚理解,更谈不上运用。所以,加强经济法实践十分必要,它可以检验并强化学生所掌握经济法理论知识,培养专业思维,提高专业技能$应注重培养学生经济法律实务能力,利用其所学知识分析经济现象,解决实际问题。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民族地区政法院校由于教学资源不足,在教学过程中,虽然把经济法学及相关专业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置作为学生经济法专业技能训练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纳入课程教学计划,但没有教学过程管控和教学评价机制,很少有系统的经济法实用训练教学计划。根本的原因在于,对培养学生经济法的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重视不够,没有真正建立实践教学体系,经济法教师的实务经验较少; 学校提供的实践教学的经费、场地,更没有统一规范实践课的具体形式和科学的评价体系,没有具体量化学生实践成绩的标准,随意性较大,教学过程表面化,效果欠佳。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我们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实践过程,轻视实践中的实际技能。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明确目标。而当前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流人才,法学教育应该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学教育更应该兼顾经济法基础理论与经济法实践两个层面,才能培养出一流的法律人才,更好地为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