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是制度、法规或程式、规定。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高等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大学章程规定大学治理主体结构、核心过程及大学内部相关利益主体权利义务保障的、在大学治理中可以直接适用甚至优先适用的、地位相对独立的规范性文件。”[2]大学章程的有效运行和实施需要“权威性”和“实效性”做支撑。权威是权力的主观映像,大学章程的权威源自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上位法赋予的权力。因此,大学章程具有“类法律”和“软法”的属性,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控制力和约束力。一方面,大学章程是规范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宪章”。它规定作为大学举办者的政府在大学治理过程中的权利和界限,强调政府立法、拨款、评估等手段对大学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大学章程是调整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内部治理模式的根本遵循,规定着大学内部治理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和地位以及权利和职能的履行方式。
大学章程的权威实效性依赖于大学章程的有效运行。大学章程的权威实效性是文本实效权威和运行实效权威的统一。其文本实效权威又分为形式实效权威和实质实效权威。形式权威表征为文本内容内在逻辑的严谨性、框架体系的完整性、文字表述的规范性等,可以从章程的要素、语言表达、程序性条款、章程自身生成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实质实效权威以章程秉持的价值理念是否符合大学组织的特性为依据,是否遵循大学自身内在的演进逻辑为关照,是否能实现大学社会服务的组织功能为矢的,可以从章程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力、权利、义务和职责等设定所体现的价值诉求展开分析。其运行实效权威以章程被主体遵守和执行的程度以及在运行中产生的实际效果为表证,可从内外部治理结构完善、学术权力制度安排以及民主监督机制运行等维度进行分析。内外部治理结构的完善重点在于理顺大学与政府的外部关系、探索中国特色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结构。学术权力制度重点在于协调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平衡关系,维护大学学术自由并建构学术制度安排。民主监督机制的运行是大学主要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的主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大学民主监督机制的主要形态。教代会的民主监督权是大学各种权利运行的制衡力量。遗憾的是,大学章程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权威实效性”,出现了实施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