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据化成为常态的智能传播时代,传统主流媒体生产的新闻刚刚出版就被各种分发平台瞬间“搬运”一空,甚至还没出版就面临着网络商业平台利用爬虫技术直接从数据库中爬取的威胁,这种局面至少在网络平台之间的数据大战中已经屡见不鲜。更糟糕的是,在“单纯事实消息无著作权”的背景下,各种数据窃取行为更是有恃无恐。那么,作为“媒资”的新闻消息就真的只能任凭竞争者无偿“搬运”吗?如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那么作为传媒产业先行者的美国,早在一百年前就出现了取道反不公平竞争路径保护新闻资源的司法实践。
(一)“准财产”:作为数据的“新闻情事”
191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国际新闻社(下文简称国新社)与联合通讯社(下文简称美联社)新闻竞争案[案情请参见美国法院作出的三级判决书:SUPREM COURT.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Associated Press(1918);CIRCUIT COURT OF APPEALS.Associated Press v.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1917);DISTRICT COURT OF NEW YORK.Associated Press v.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1917).]时提出了新闻“准财产”[quasi property,译为“准财产”。]概念,认为“在新闻的商业价值消失殆尽之前”竞争者不得随意挪用作为新闻采集机构财产的“热点新闻”,被后世归纳为“热点新闻挪用”[hot news misappropriation,译为“热点新闻挪用”。 ]原则并广泛援用,故此案多被称为1918年美国“热点新闻挪用”案。
案件的起因是美联社发现国新社未经同意“剽窃”了自己的新闻,遂将国新社诉至地区法院,请求法院颁布禁令来禁止国新社的“剽窃”行为。美联社指控的国新社新闻“剽窃”行为存在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国新社在新闻出版之前通过贿赂或诱导的方式从美联社的会员处获得这些会员本应提供给美联社的新闻,并将这些新闻提供给国新社的客户用于新闻出版;第二种是国新社通过复制美联社所属报社公开出版的简报和初刊本上的新闻以出售给国新社的客户,无论是整体出售还是改写后出售。地区法院支持了美联社关于第一种“剽窃”形式的禁令诉求,但拒绝了关于第二种“剽窃”形式的禁令诉求。可见,地区法院认为“公开出版”后的新闻已经脱离了财产权的范围,“公开出版”就成为新闻进入公有领域的时间分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