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选择环境下的较高强制性
伴随媒介技术的发展,被赋权的受众成为了用户,并逐渐主导媒介市场,使其成为了买方市场。用户们不再被动地进行信息接受,而是根据自己需求决定媒介消费,甚至参与到信息的生产与传播中。面对有限的精力与无限的信息这一矛盾,用户倾向选择能够满足自身需求的媒介或媒介产品,用户的选择依据并非媒介或媒介产品本身定位的功能,而是用户赋予的功能价值。因此,传统广告的营销作用被削弱。2011年国家广电总局针对电视剧中插播广告的时间、长度、类型等问题颁布的“限广令”更是让传统广告的传播效果受到了影响。在政策和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下,植入广告通过其较高的强制性,迫使用户在观看影视剧时接收了广告信息。影视剧植入广告与片头广告相比,大多数用户不会因为植入广告而选择跳过剧情,与中插广告相比,植入广告也不会打破剧情的连贯性,能够带给用户更好的观看体验。
2 “去广告”趋势下隐蔽性优点突出
“网生代”的成长催生了“去电视”时代。在传统电视时代,广告是一种有效的传播方式,通过重复的播放能够在较短时间给受众留下印象。随着“去电视化”的发展,广告业呈现出了“去广告”趋势。广告从最开始可执行的宣传转变为了可感知的价值输出,品牌依靠故事或其他载体弱化受众对广告的抗拒。根据植入广告的概念界定来看,影视剧植入广告的最大特点使在不中断文本叙事的前提下,采用和文本同形同构的方式,将产品信息或符号融入文本中。影视剧植入广告的“隐蔽”、“润物细无声”等特征是其在“去广告化”时代的优势。植入广告凭借其隐蔽性的特征能对消费者“深层动机”中的欲望进行深沉情景控制,使消费者在无意识中将植入产品和影视剧或剧中人物建立联系,从而激发消费者的需求。
3 品牌剧方联动打造双赢结果
互联网的便利使受众接触不同信息变得更加容易,对影视剧以及植入广告的标准也随之变高。我国影视剧盈利方式比较单一,影视周边开发,IP二次创作等尚未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售卖播映权仍然是影视剧制作资金回流的主要方式。植入广告和剧情联系紧密的特点,有利于线上线下联合推广,不管影视剧还是产品都能提高其曝光量。客户以打包形式获得影视剧元素的授权,贴合剧情的推广容易引发受众的讨论,加强受众对影视剧以及产品的忠诚度,打造出“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