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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道德教育的生态伦理转型
 
更新日期:2022-07-12   来源:   浏览次数:7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生态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重要补充部分,涉及人和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人的道德义务能为自然做什么,自然作为承受者是否可以接受来自人类的道德同情,其是

 
 生态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重要补充部分,涉及人和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人的道德义务能为自然做什么,自然作为承受者是否可以接受来自人类的道德同情,其是关于人类和自然之间道德关系的知识(即“用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人和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是关于人在自然中角色如何转换、承担怎样责任的系统化、理论化的学问。它站在人对自然的新的认识上,对人的生存提出了新的道德要求。(人为自然考虑的道德动机来自于何处都是其研究范围之内的问题)
生态伦理学在其发展进程中逐渐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动物权利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等重要思想流派,这些流派讨论的共同之处包括了人对自然的道德责任问题。
在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看来,由理性、社会性等特性堆砌起来的人具有其他存在物所不具有的道德地位,导致了人在自然面前的超越性与高贵性。在这样的思想引导下,道德不可避免的显示出“个人主义”的倾向,道德对象产生在人与人之间,主要用来调节与平衡人之间的关系。非人类中心主义将道德对象扩展到了动物、生物及生态身上,无论是其为动物权利发声,强调动物的道德地位,还是基于整个自然界做出的“敬畏”态度, 都给道德认识提供了新的领域。
在动物权利者眼中,动物之所以应该受到道德照顾,源自于其可以感知幸福的能力,动物趋利避害的生物特性对人类的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不伤害、不使其感到痛苦,如虐待、伤害动物或者忽视它们情感上的需要。动物与我们一样具有基本的道德权利,这是它们作为固有价值的拥有者所应得的。剩下的问题是:我们的制度或实践是否给予了动物应得的正义。虽然动物权利论作为生态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流派,存在一定的理论困境,但是它拓展了道德责任的范围,将人类的道德责任从人延伸到了动物身上,在此基础上,人们关注自身的同时,对动物也负有了道德义务;
生态中心主义对于整个自然界系统的认识让我们再一次将道德对象拓展到除了人和动物之外的自然存在物身上,道德行为的善恶以整个自然界的整体发展为标准,有利于人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有序发展的道德行为是“善”、反之即为“恶”。诸如一棵树,倘若我们的行为不利于或者妨碍了其生长,则此行为在性质上被称为“恶”。由于无法确认其中一种生物对整个生态系统的长远影响,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善待每一种生物。
高校道德教育的生态伦理学转型从侧面反映了我们对利益认识发展的一个过程: “利益”是个体欲求之所在,因为个体的差异性,人与人之间必然会有利益的冲突。在个人的自由意志被鼓吹到一定高度上之后,过度追逐的“自我”容易导致对其他存在物的忽略甚至鄙视。曾经,公共利益仅是个人利益不冲突的部分,生态伦理学的扩展让高校道德教育必须将生态利益的保护划为重点,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生态系统包括了每一种生命体的存在,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需要将其他存在者的利益也顾及到——不仅仅因为具有理性的主体具有道德行为选择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对其他存在物的道德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利于主体自身发展的。大工业时期为了追逐利益的对大自然无节制的开采,最终造成的是对生态的伤害,即对人类总体的伤害。生态伦理学要求我们将人类共同体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前,由孤立到联合,由封闭到开放,由自给自足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建立在人们对利益共同体的逐步扩展上,这在道德标准上势必是反对建立在自由意志基础上的“个人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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