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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定制对象向普惠制对象的转变
 
更新日期:2022-07-12   来源:   浏览次数:9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制度对象是辑人格化,对象是制度的生命点,制度显现普遍公正是制度的价值追求。传统政策上,民政保障对象,一般是社会中经济上的贫困的群体,以及孤、

 
 制度对象是辑人格化,对象是制度的生命点,制度显现普遍公正是制度的价值追求。传统政策上,民政保障对象,一般是社会中经济上的贫困的群体,以及孤、老、残、幼等特殊群体。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项惠民政策的普及,包括贫困群体在内的社会居民的收入在不断增加,居民的贫困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因困难程度不同而呈现出绝对和相对贫困。2021年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基本解决绝对贫困问题,治理相对贫困问题将成为 “十四五” 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对相对贫困或低收入群体给予一定物质帮助是当代民生民政保障所承载的使命。但在当前我国民政保障实际工作中,保障的主体对象仍然是绝对贫困群体,以及困难的孤、老、残、幼等特殊群体,相对贫困和低收入人群虽有所涉及但未成为民政保障对象的主要部分,这与社会救助所基本实现 “制度全覆盖”,与“人群全覆盖”的目标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人享有民生民政保障的目标尚未完全实现,这与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存在差距。完善保障人群的瞄准机制,跳出传统“老、弱、病、残”等需要政府救助等的社会弱势群众,要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提高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保障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视角,从特定制对象向普惠制对象转变。逐步拓展民政保障特别是社会福利保障范围,以提高保障的可及性,实现“人群全覆盖”,是当前经济形势复杂的背景下,扩大民政保障覆盖面的一项重要任务。所以,在《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要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扩大民政保障覆盖面,使民生民政保障成为一项普惠制制度,实现“制度全覆盖”、“人群全覆盖”和“应保尽保”的有机统一就成为下一步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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