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青年的道德行为与其他社会群体不同,经受的高校道德教育使得他们对道德行为“善”的理解站在相似的理论基础上,了解现代青年的道德行为是了解现代社会交往行为构成的重要一环,是完善青年教育的契合基点,是人与自然实现自身“复归”的实践根基。在实践中现代青年的道德行为却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具有高度自律与高标准的道德要求,在对待自己与对待他物的行为上可以做到舍身取义,克服自身喜恶,完全不受感性影响,在一定条件下作出理性判断;二类道德标准从自身出发,承袭“功利主义”与“享乐主义”思想,将道德行为看做是取悦自身,令自身感到愉快的手段;三类将主动道德行为看做不必要,只在相应“规则”的制约下作出积极行为,表现为道德冷漠。
“道德行为”是人作为道德主体在社会中的实践探索,判断一种道德行为是否合理的依据因为人的“自由意志”而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争议性。人不仅仅是单独存在的个体,他们在世上生存的方式是与他人共在、与自然存在物共在的。正是因为这种属于“类”的特性,让我们在作出一定的行为时需要考虑其可能会产生的影响,这种可能性动机来自于哪里、结果与预期是否符合、行为对自己、对他人、对整个人类群体的影响是否一致都是属于伦理学研究范围之内的。这些行为的不同表现出道德行为在几乎相同的道德教育下仍是有差别的,究其原因不外于他们行为出发点的迥然不同,即每个个体的道德动机是不同的。
而道德动机的来源是什么一直以来并没有定论。
古希腊的一些哲学家认为存在一个普遍的“善”,这个“善”作为道德伦理的最终目的应该成为哲学的追求,在认识到关于善的知识后,我们就能获得美德,所以追求“善”是道德行为的动机,但无论是根植于心灵的善还是在理念世界中被分有的善,都不约而同的带有了唯心主义的局限;经过中世纪文艺复兴的影响和近代认识论的发展,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等著作中就道德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路。康德主要想解决的问题包括“人可以知道什么”和“人应该做什么”,其中“人应该做什么”就涉及了人的道德动机与道德标准。他强调人的自由意志具有理性内涵,主张意志自由是道德动机产生的基本条件。诚然,作为“为自然立法”的意志如何保证法的必然性成为了一个问题:如果个体的意志可以自由决定个人的行为,“普遍的”、集体的“共同意志”(区别于“社会契约”)就变成了经验世界的东西,难以作为一个法则存在。所以,在他看来,道德区别于思辨理性,是从本身固有的可能性条件出发的,继而推演出、表现出的在感性认识和普遍经验中展现出来的东西,是一种“纯粹理性”,它不仅直接来源于理性,而且本身就是实践的,全然与经验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