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教育督导制度发展历史悠久,在改进质量、促进公平、提高效率、达成目标等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理论基础与比较成功的实践探索,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指导与问责作用。教学督导制度源于17 世纪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教师聘任和检查制度,最初是以教育视察为主要手段进行的行政监督,主要凭借权威和纪律考察对下级组织和人员。随着历史的发展,学校督导组织和工作职责更加具体和细化,督导的理念与职能也不断演变。到了20世纪,教育督导引入了大量的管理学理论,如:80年代产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更加注重引导、管理与控制,强调教学督导的任务是创造条件使教师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以实现改进教学的目的;90年代国外提出实施“发展性教育督导”,在原有监督和检查基础上增加教育咨询服务职能,包括学科专业咨询、学习咨询、心理咨询等等,试图建立民主、高效、服务性强的督导机制。因此,从国外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来看,其职能主要是监督、指导与咨询服务。
从国内来看,早在1909年清政府“学部”便拟订了《视学官章程》,这是我国最早的近代教育督导制度;1911年辛亥革命后,全国各地系统地建立了督导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督导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初,教育督导受到高度重视,教育部内设视导司的首要职责便是掌管教育之视察、考核和督导事项,其后经历诸多是非曲折一直到1986年原国家教委设立督导司,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建立教育督导机构。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制度被确定为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进一步明确要求“完善督导和监督问责机制”,为落实《纲要》精神,2012 年,国务院颁布了《教育督导条例》,强调要加强相对独立的督导机构建设,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教育督导制度。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价作用,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同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对于建立完善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教学督导与评价体制机制保驾护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追根溯源,教育督导制度在宏观层面侧重于上级部门对下级组织开展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在微观层面则侧重于学校内部的教学督导和教学质量保障监控。各国教育督导制度尽管各有特点,但均将其作为公共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督导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督导内容具体,督导工作方式清晰,框架细则及相关文件系统化、具体化,为依法开展督导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确保了督导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规范性,有利于更加有效和更加充分地发挥教育教学督导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