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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政策的制定及其错位
 
更新日期:2022-07-26   来源:   浏览次数:5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作为共产国际的支部的中共,必须与共产国际、联共(布)严格保持一致,必须服从和执行共产国际的一切决议、指示和指令,即使不同意,也要无条件执行,

 
 作为共产国际的支部的中共,必须与共产国际、联共(布)严格保持一致,必须服从和执行共产国际的一切决议、指示和指令,即使不同意,也要无条件执行,决不允许推诿。因此,中共在民族政策上毫无选择余地,只能照搬苏俄政策——民族自决与联邦制。
联邦制主张是与民族自决权紧密相联的。二大上,中共主张应该“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才是真正民主主义的统一”,“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这是借用苏俄的联邦制理论,将外蒙、西藏、新疆等地纳入中华联邦之内,不过,此时的外蒙古早已在苏俄的支持下再度宣告独立。但是,中共还在二大宣言里将蒙古纳入自己的“中华联邦共和国”里。这明显与苏俄的利益不符。因此,1922年11月,陈独秀在《中国共产党目前的策略》中,认为联邦制不适用于蒙古问题,并承认蒙古独立:“在国家组织之原则上,凡经济状况不同民族历史不同言语不同的人民,至多也只能采用自由联邦制,很难适用单一国之政制;在中国政象之事实上,我们更应该尊重民族自决的精神,不应该强制经济状况不同民族历史不同言语不同之人民和我们同受帝国主义侵略及军阀统治的痛苦;因此我们不但应该消极的承认蒙古独立,并且应该积极的帮助他们推倒王公及上级喇嘛之特权,创造他们经济的及文化的基础,达到蒙古人民真正独立自治之客观的可能。”
1923年6月,中共三大制定的《党纲草案》也是如此,虽然还是继续重申民族自决原则,但不再提联邦制,只是主张外蒙古独立,将“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生关系由该地民族自决”列入“最小限度的党纲”。
这里所涉及的民族自治与今天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自治”在性质上相去甚远,这里所说的“自治”、“自决”的外延,实际上达到了可以承认民族独立的范围。这种民族政策与民族自决理论对中国来说,明显不适合。但是,中共当时为何强调尊重“民族自决”,忠实地执行共产国际所制订的民族思想和民族政策?
中共作为共产国际支部,只能承继共产国际的民族政策与理论,中共无力反对来自共产国际的指示。这是最重要的原因。杨奎松认为,中共当时不可能没有认识到蒙古独立的危害性,陈独秀等人也不可能没有民族主义心理,但是中共此时的作法确实也是“一种必然的逻辑”。原因在于,作为共产国际的支部之一的中共,其民族政策毫无选择余地,只能与苏俄严格保持一致;同时,中共追求全民族的解放,按列宁关于民族自决的理论,就不可能不赞同中国境内少数民族谋求自身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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