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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法规及其意义
 
更新日期:2022-08-02   来源:   浏览次数:20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发展历程我国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发展历程较为复杂,在改革开放初期至上世纪90年代末期,国家严格禁止集体经营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发展历程较为复杂,在改革开放初期至上世纪90年代末期,国家严格禁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本世纪初期,政策有所松动,从依法流转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制度得到了改革,自2008年以来,国家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情况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2014年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我国多地开展试点工作,并在2018年延长试点时限,并对于多地试点进行审议。
在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决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和流转做出了重大修改,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意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一方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的多元化与理性化,较为丰富的建设用地指标进入土地市场,可以盘活农村集体用地,增加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供给,有利于形成理性的土地价格,营造工商企业的成本优势,吸引开发商的投资,为集体用地开发打下基础,从而为农村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土地融资,有利于创新城乡土地金融体系,升级农村地区产业结构。另一方面,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农民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度假酒店等,可以长期享受土地红利,进而改善农民生活,拓展其收入渠道。因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利于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有政府“低征高卖”,占有绝大部分收益的利益分配格局,为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乡镇企业营收提供更多可能,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形成新型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从而为乡村振兴注入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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