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英国人类学家泰勒较早对文化的概念提出代表性观点,他认为文化就其广泛意义而言,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进而,具有语言文字权威性的《考林斯英语大辞典》做出解释:“文化是指那些继承下来的、确立共同社会活动基础的观点、信仰、价值观和对世界认知的总和,是一群拥有同样传统的人所从事的活动和所拥有的思想观念的全部范围”。在我国,“文化”一词早在两千多年就出现在历史典籍中,为“以文教化”之义。《周易•贲卦》云:“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目前取得较多共识的是最新版《辞海》做出的定义:广义上的文化,“指人类社会的生存方式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价值体系,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定义已经把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层面。其中,制度文化是“指人类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可见,文化反映了人类社会包括物质、精神和制度等多个层面的进步成果;同时,文化又在深层次影响着人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人类以群体形式生存,需要以各种组织为依托。有组织,就要有秩序;要有秩序,就需要用制度来维护。当制度被组织和个体广泛认同,且内化为自觉遵循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时就具有了文化的属性,进而成为一种特定的文化,并在思想意识层面产生更为久远的影响。
制度和文化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积淀,相互交织、密不可分,既有显性特征,也有隐性特质。“人类的行为受思想、观念、精神因素的支配,然而人类行为实际又是一种群体的、社会的共同行为。所以文化的精神因素必然会反映、萌生和形成习俗、规则、法律、制度等制度因素。当制度诸因素产生和形成之后,就会使人的精神因素通过制度因素转化成为物质成果,也就是人类行为或人类活动的收获”。由此,制度以表征规范为核心内容,其精神内核体现了文化内涵,即制度文化。一方面,制度文化作为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文化得以传承延续的重要载体。多年来众多学者在做文化研究时,大多将制度文化纳入其中。譬如文化结构“三层次论”就分为“物质层次”“心理层次”,以及包括制度在内的“心物结合的层次”,文化形态“四层次论”就包括“物态文化层”“制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和“心态文化层” 等等,都指出制度文化对于文化发展和演进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制度文化作为制度的思想内核,是制度在更深层次的价值体现,决定着制度的价值判断,也主导着制度作用的发挥。有学者即认为,制度文化是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是执行制度的内心认同,是制度创新的意识准备。
作为具有特定职能的一级社会组织,大学区别与一般社会组织的显著特质就是文化。可以说,文化是一所大学的灵魂和精髓。这其中,必然包括具有大学特色、凸显办学理念、反映历史底蕴、体现大学功能的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制度文化。我们可以认为,大学的制度文化就是与其办学理念和独特功能相适应的一系列制度体系,以及在设计、形成、执行各项制度的活动中形成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行为习惯等各种文化要素的总和。大学制度文化决定着大学治理的基本方向和价值理念,反映了大学中各类群体的思想认知和行为方式,体现了大学在管理运行方面的能力与水平。因此,大学制度文化的凝练及其作用发挥,应贯穿于大学制度的设计、形成和运行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