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而仅仅依靠农业来帮助农村脱贫攻坚是远远不够的,建立乡镇企业成为了当时农村的诉求,而建立乡镇企业需要集体用地,这需要在法律层面给予支持。
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赋予了集体土地的可转让性,这也是我国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探索,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树立了法律地位,而这也引发了创建乡镇企业的热潮,大量乡镇企业的建立一定程度上帮助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在潮水退去后,留下的是乡镇企业无法掩盖的缺点:缺乏有效的市场交易机制,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无条件的被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权被隐形流失,大量农村土地被浪费,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删除了原本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而增设了当集体土地被开发建设时,必须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这代表土地的利用方向,由我国各级政府统一协调,规划。而也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农民集体开发利用集体土地的自由,进一步加深了农村人地矛盾,抑制了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发展。
2020年《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本1998年的相关征收条款,改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来进行工商业的建设,这一切的转变来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案。加强城乡一体化,帮助农村早日解决“三农问题”,实现乡村振兴,而帮助农村发展经济的首要就是活用生产要素,土地正好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而与其相适应的土地制度也必须与时俱进,符合当前农村的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