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专业毕业考核模式现状分析
2018年教育部发布《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其中在法学类毕业论文环节方面提出毕业论文可采取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毕业设计、调研报告等多种体裁形式完成。即高校对于法学专业毕业考核可采用不同的形式进行。而综观各高校法学专业现有的毕业考核模式会发现,几乎所有高校一致采用的形式均为学术论文,无论研究型大学抑或应用型大学并未有不同。但深入研究会发现学术论文这一形式从过程到成果再到评价机制问题层出不穷。
通常论文的完成过程基本上是按照选题、开题报告、初稿、修改稿、终稿再到答辩这样的顺序进行。选题对于一篇文章来讲,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能反映出论文写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被看做是文章的“眼睛”。但毕业论文却在最关键的第一环就出现了问题。就笔者所在院校来讲,选题分指导老师拟定和学生自行选定题目两种。尽管在程序的设置上,要求指导老师拟定的题目具备多样性,事实上却并非如此。许多指导老师提供的题目陈旧、数年不变,再加之指导老师通常会选择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去拟定题目,致所提供的选题范围狭窄,从而阻碍了学生按照兴趣开展研究的路径。学生亦可自行拟定,但囿于知识的局限性,大多自行拟定的题目都极为宏观,缺乏问题意识,且新颖性不足。如此几轮下来,临近交稿,最终只能慌不择题,硬着头皮往下写。这样拟定出来的题目如何能写成一篇有深度、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开题报告本应是对论文写作的意义及文章的大框架进行的论证与设计,为正式书写论文做准备,但很多学生的开题报告都是临时拼凑,甚至有一些学生开题报告中所写的题目与正式成文的题目完全是两回事,这就导致很多程序性的设置成了走过场,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在如此背景下,学生最终成形的论文质量可想而知。许多论文不过是对别人观点的堆砌,学术论文写成了教科书的模板,学生并不知自己写论文的意义何在,逻辑不清晰,结构不合理,语言表述不准确。就笔者的亲身感受来讲,毕业生最终呈现出的学术论文实难称之为一篇真正的论文,无论是对学生而言抑或学科专业的发展都谈不上有何实意,学生既没有从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提升了自身的理论功底亦未锻炼其实践能力。可以说,这样的结局与毕业论文设置的初衷完全不符。
在论文的评价体系设置上,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通常由指导老师、评阅老师和答辩组三部分成绩构成学生最终的毕业论文总成绩,其中指导老师的分数占比达到50%,评阅老师的分数占比20%,答辩组的成绩占比30%。由于评阅老师、答辩组成员均为同一专业教师,难免会有人情分,再加之毕业论文的成绩在学生的总学分中所占比重极大,会直接影响到学生能否顺利毕业,故各个环节教师给出的分数都不会过低,这就导致毕业论文的成绩并不能真正体现学生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