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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经济法课程改革的紧迫性
 
更新日期:2022-09-14   来源:   浏览次数:6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职业教育的提质培优进入新阶段,改革的最后一里路是课程、课堂,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的实践体系构建必须落地在课程与课堂。传统高职经济法的辅助考证目

 
 职业教育的提质培优进入新阶段,改革的“最后一里路”是课程、课堂,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的实践体系构建必须落地在课程与课堂。传统高职经济法的辅助考证目标、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已经不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要求,亟需改革。
(一)教学目标的设置止于“知”,未延伸至“行”
目前财经类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局限于增强法律素养和辅助考证过级,在目标设置上多数针对各级考证的知识内容。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设定虽有知识、能力及素养目标,但教授和考核仍是以知识层面为主,几乎没有实践性活动训练。由于缺乏实践应用强化,理论知识未能有效地转化为学生的内在能力,学生经济法应用能力普遍较差。
(二)授课方式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缺乏自主性
法学类课程在高职是实践运用类学科,之前的课程改革未触及到核心,目前教学形式仍以讲授方式为主,缺乏相应课程实践活动安排。与岗位活动相关实操技能没有得到训练,学生的真正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课堂中穿插着的案例教学与分组讨论,基本是就某个知识点讨论,讨论缺乏整体观及与岗位相关性,学生自主性相较低。
(三)教学内容与岗位工作联系不紧密
经济法讲授内容按照教材体例安排,没有与会计岗位活动相关联。课程体例安排多数按市场主体法,交易法、争议解决安排,与另一类教材内容设置偏重于考证试题内容,两种课程内容都与学生毕业后岗位活动联系不够紧密,课程内容设置没有对应岗位能力,实践应用性差。
(四)教学评价忽视实践性、过程性评价
高职经济法考核方式中平时成绩一般包括出勤、课堂表现等主观概括性量化分数,期末知识考核卷面成绩仍占最大比重。评价方式中缺乏实践性指标的考核,过程性评价中教师的主观裁量权较大,缺乏可测、可量化的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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