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规则上“明晰路径”与“培育文化”有机结合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工作,加快退役军人系统性法规政策的制定。近年来相续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多部法规政策,为系统构建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体系提供有力支撑。但由于原有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现阶段退役军人个性化需求日益多元等客观因素,有关退役以军人规范性规则只有进一步明确各职责部门权责,完善退役军人保障体系,才能更好的形成尊崇退役军人氛围,促进退役军人社会融入。
为适当解决退役军人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退役军人规范性规则需明晰权利、责任和义务主体,消解各部门主体跨权责实施过程中科层制流程标准化带来的弊端,使得保障退役军人权益有法可依。退役军人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部门、人员种类较多,时间跨度不一,个体情况复杂,因此,为保障退役军人权益,需要以宪法、国防法为依据,在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实践探索出的成功经验,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进行重新制定,进而明细处理办法,提高法律效益。为应对现阶段退役军人多元化需求,还应进一步整合现实问题,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法规体系。如制定相配套的《就业法》和《职业培训法》,为退役军人再就业提供内动力;明确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攻读普通本科以及立功免试研究生等再教育的准入细则和标准,为退役军人学历水平提高社会认可度;提升优抚和老龄退役军人的补偿标准,扩大优抚优待的职责范围,为满足退役军人社会生活照料与心理情感陪护做充足准备;完善监察机制,畅通上述渠道,针对安置就业、优抚优待等方面出现问题较多的领域明确处理方法和程序,对不落实的部门和负责人依法处理,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当前,退役军人社会融入工作主要有政府的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和民政等部门承担,社会组织力量参与较少。政府仅在部分通知文件中提到要发挥社会组织力量,但社会组织具体参与路径、相关制度保障等均未提及。从结构化理论来看,吉登斯将规则和资源被视为“可转化的”,其中规则能产生不同方法与常规结合,从而指导人们沟通、互动和相互之间的适应。显然,政府对传统的路径依赖较深,核心是依靠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服务业态无法应对退役军人多元的个性化需求。因此,在规范性规则方面,有关部门还需要及时制定社会组织参与退役军人服务的政策制度,给与经费和物资支持的同时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得社会组织在增进多元服务方式、对接个性化需求服务和拓展信息推广渠道等方面弥补政府力量不足,社会组织既要用好政府各部门为退役军人制定的各项政策,也要挖掘退役军人自身优势,促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更具弹性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