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规定,培训评价组织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标准的建设主体,对标准质量、声誉负总责,主要职责包括标准开发、教材和学习资源开发、考核站点建设、考核颁证等,并协助试点院校实施证书培训。据此,培训评价组织是以市场机制向社会公开招募的企业组织,其本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那么,在“X”证书建设过程中如何平衡公益性和营利性之间的矛盾,既保证“X”证书获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又保持着培训评价组织积极参与“1+X”证书开发与建设的动力与热情?笔者认为,严格对照招募公告之申报条件遴选培训评价组织,确保培训评价组织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使培训评价组织在履行职责时秉持公平、公平和公开的原则,防止权力寻租;政府部门建立奖励机制、补偿性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等,使培训评价组织的能够良性运转,且有一定的盈利。
(一)对照招募公告的申报条件遴选培训评价组织,确保社会利益被置于首位
《关于持续招募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的公告》(教职所〔2019〕101 号)明确要求,培训评价组织的申报条件是:“具备凝聚有关行业、多家龙头企业、优秀职业院校开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标准的能力;拥有行业企业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等组成的专家、师资团队;具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师资培训、支持院校开展相关证书培训、组织实施考核颁证等方面的经验和实力;在申报时还要求培训评价组织提供龙头企业、优质企业、行业权威专家的推荐意见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无违法、失信等行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等。由此,我们认为,严格对照此申报条件遴选出来的培训评价组织固然是在能够领域(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同时能够获得龙头企业、优质企业、行业权威专家认可和推荐的企业组织必定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担当,高度的社会责任担当促使它把大众公共利益、社会公共效益放在首要位置。实际上,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也是遴选培训评价组织的条件之一。实际上,也只有把社会利益放在首要位置的企业组织才能忠实地代表与凝聚相关行业组织、龙头企业、优质院校,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体现新规范、新技术、新工艺之要求,高质量地履行“X”建设主体的职责,保障“X”证书的公信力。
(二)建立监管机制,促使培训评价组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防止权力寻租
《试点方案》把培训评价组织定位为“X”证书的建设主体,且赋予了四大职权: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开发、教材与教学资源开发、协助试点院校实施证书培训、考核与发证。一切权力皆有寻租的可能,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监督管理机制,促使培训评价组织在履行上述四大职责时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权力寻租,维护“X”证书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