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义(feminism),又称女权主义、妇女解放(女性解放)、女权运动、男女平等主义 ,是指为结束性别主义(sexism)、性剥削(sexual exploitation)、性歧视和性压迫(sexual oppression),促进性阶层平等而创立和发起的社会理论与政治运动,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进行批判、对性别不平等的分析以及推动性底层的权利、利益与议题。按照字典释义,feminism一词在汉语中既可译为“女性主义”,又可译为“女权主义”,二者之间有细微差别。笔者根据以往学者的译著,总结归纳如下:“女权主义”多指为女性争取政治经济权力的运动;而“女性主义”则侧重文学、艺术、历史学等人文社科领域。故在本文中,有关理论的表述使用了“女性主义”的译法,而有关运动的表述采用了“女权主义”的译法。
(一)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起源
事实上,早在柏拉图时代,有关平等的激进观点已在女权主义者和哲学家中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主张女性在理想之城中拥有完全平等的地位,不论男女,都应当受到同样的教育、培养和对待。“我们尤其不能忘记的是,男女之间也有着自由和平等的关系……没有任何一项管理国家的工作,因为女人在干而专属于女性,或者因为男人在干而专属于男性。各种的天赋才能同样分布于男女两性。根据自然,各种职务,不论男女都可以参加。”以美国哲学家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为代表的一些女权主义者认为柏拉图同情女性,且将其视为“第一个女权主义者”;而另一些女权主义者则把他的说法看作一种典型的“阳性”哲学中的次要姿态。
在文化方面,中世纪时期,好战的日耳曼蛮族征服了罗马帝国,却接受了被征服者的宗教——基督教,并支持其发展。罗马教会与日耳曼蛮族长时间互相影响,一方面宗教对于暴力的想法开始有了转变——同意政府可以适时为了公平正义而出兵;另一方面,这些好战者已演变成骑士,他们既热爱为正义而战,也要保护弱者,尤其是要保护和敬重女士。由此,这种骑士精神在欧洲文化中流传下来,后演变成绅士风度。由于欧洲文化中原本就有尊重女性的风范,所以在近现代争取男女平权的运动中,大众对女性主义的接受更加容易、更加平和,这与其他文明(如东方文明)则有很大不同。
西方女性主义思想的诞生可追溯至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以及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根据《人权宣言》中的天赋人权说,女性应该与男性享有同样的权利。但在当时,这里的“人权”指的是成年男性的权利,而不包括女性和儿童。当时,女性的着装还受到规范和约束,如禁止女性穿裤子、配枪等,这一切皆被认为是男性的专属特征和行为。法国大革命后,一群巴黎妇女进军凡尔赛,向国民议会要求与男子平等的合法人权,奏响了女权运动的乐章。1791年,犹太裔法国女剧作家奥兰普·德古热(Olympe de Gouges)发表了《妇女与女性公民权利宣言》,向男性权力和男女不平等的观念发出挑战,后成为现代女权运动的纲领性文献。1792年,英国女作家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出版《为女权辩护》一书,提出妇女应当在教育、就业和政治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待遇,是公认的最早的女性主义哲学思想的著作之一。事实上,在这部里程碑式的女权主义著作问世之前,早在1787年,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就在其著作《关于女儿教育的思考》中郑重提出了把女性平等地接受教育包括在启蒙主义思想之内的观点。1848年,100多名女性主义者(也有男性)在纽约签署了《观点宣言》,虽是逐字逐句仿照《独立宣言》,但成为女权运动的第一份官方宣言。《观点宣言》开篇即提出:“在人类各种历史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对各个种族的女性,即人类家庭成员之一而言,她们必须获取自然法则以及自然之神赋予她们的,不同于她们迄今为止所占据的地位。出于对人类思想的尊重,她们理应公开宣布促使她们这么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