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教师教育改革中确立教师教育第二大原则就是“资格证书主义”原则。1988年修定的《教育职员许可证法》实行教师任职认定制度。具体的做法是:学生大学毕业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然后参加“教师任用选拔(国家)考试”,其考试内容包括普通教养知识、专业专门知识与教育基础理论三方面,被认定为综合学力合格才可决定任用为教师。另外,日本还实行允许一次取得两种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做法。
日本的教养审提议,实行“初级认可制”、“标准认可制”和“专修认可制”三级教师认可证,目的是吸引更多的修习过硕士课程并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投身教育事业。“初级认可证”授予短期大学毕业生或在短期大学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标准认可证”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在大学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专修认可证授予修完硕士课程的人。三级认可证制度有利于教师为取得更高一级证书而不断进修。
日本的《教育职员许可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教育职员必须持有依本法颁发的相应的许可证。许可证可分为普通许可证、特别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
普通许可证包括各类学校的教谕许可证和养护教谕许可证,每种许可证又分为专修许可证、一级许可证和二级许可证(高级中学教育许可证仅为专修许可证和一级许可证)。
根据2016年的统计,一类资格证的授予对象是取得学士学位的4年制大学学生,二类资格证的授予对象是取得准学士学位的短期大学学生,专修资格证则是授予已取得一类资格证并获得硕士学位和所需学分的人士。就资格证申请情况看,一类资格证在所有资格证中最受青睐。小学教师资格证申请者必须取得小学相关科目8学分、教学41学分、特定科目或教学10学分;初中教师资格证申请者必须取得初中相关科目20学分、教学31学分、特定科目或教学8学分。小学教师资格证申请者须在教学课程中至少获得41学分,教职意义、教育基本理论、教学课程及指导方法和学生指导、教育咨询及毕业指导不可分别低于2学分、6学分、22学分和4学分。同时,申请者还须完成为期5周的教学实习,并最终获得教育实习5学分和教育实践讲习2学分。由此可见,教育实践讲习的目的在于,总结并反映申请者在大学阶段以及教育实习阶段所获得的教育知识与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