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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业价值链竞争及其收益分配的决定
 
更新日期:2024-01-05   来源:理论探索   浏览次数:40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随着地区和国际分工形态由产业间分工为主导向产品内分工为主导的转变,产品竞争逐步被产业价值链竞争所替代。企业、地区甚至于国家都成为全球产业价值

 
随着地区和国际分工形态由产业间分工为主导向产品内分工为主导的转变,产品竞争逐步被产业价值链竞争所替代。企业、地区甚至于国家都成为全球产业价值链竞争的参与者。由于产业价值链上各环节的价值增值能力及相应获取的收益差异巨大,这一竞争过程实际上就是产业价值链内部各环节厂商间为改善收益分配地位,提升价值增值能力,获取更多价值链超额利润份额之争。产业价值链竞争的态势,直接决定着各环节厂商在产业价值链中的分工地位及其收益。与一般产品竞争相比较,产业价值链竞争呈现以下不同特点:
一、竞争的载体是中间产品
产业价值链的形成基础是产品内分工主导地位的确立。如果将产品内分工看作是一种生产方式的选择,就是以纵向分离的生产方式替代纵向一体化的生产方式;如果将其看作是一种交易方式的选择,则是以市场交易替代企业内交易。因为“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交易是货物或服务在两个技术上可分离单位之间的转移”[ 盛洪:《分工与交易—一个一般理论及其对中国非专业化问题的应用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4,第96页]。假定有N个在生产过程中前后相继、技术上可独立分割的基本操作单位,按先后顺序分别为A,B,C,……N-1,N。A的产品就是B的投入(中间品);B的产品就是C的投入(中间品);依次类推,N-1的产品就是N的投入(中间品)。它们之间发生的交易就是A的产品向B、B的产品向C……直至N-1的产品向N的转移。这种转移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企业内交易将前者的产品(中间品)转移到后者;另一种是后者通过市场交易向前者购买。这两种情况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 纵向一体化和企业内交易
图2 纵向分离和市场交易
可以看出,在图1中,市场交易的边界在N这一环节,只有N的产品即最终产品才是交易对象,才是竞争的载体。而在图2中,市场交易的边界已渗透扩展到各个中间品交易环节,从A到N各个操作环节都是独立的市场交易主休,它们生产的各种产品(中间品)都是市场交易对象,从而成为产业价值链竞争的载体。它既可以是有形的中间产品,如原材料、零部件、集成模块、组装成品等,也可以是无形的中间产品(服务),如品牌、技术专利、设计等 。它既是生产同一中间产品厂商之间、上下游厂商之间价格竞争行为的载体,同样也是这些厂商之间非价格竞争行为的载体。企业从利润最大化的准则出发,不管其所实施的是价格成本策略,还是产品差异化的非价格成本策略,都是围绕着已成为市场交易对象的中间产品展开的。与引相应,产业价值链竞争的优势也就并不一定完全体现在某个特定产业或某项特定产品上,而是更多地体现在产业价值链中所占据的环节,即产业链条或产品工序所处地位上,集中体现在该环节增值能力的高低上。如果占据了关键性的战略环节,也就控制了整个产业价值链。这些关键环节可以是产品开发、工艺设计,也可以是市场营销、信息技术,或者人力资源等。以IBM公司为例,虽然IBM公司不掌握生产个人电脑的关键技术,但由于它拥有的设计、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型企业计算机的长期活动中建立起来的、覆盖全球的组织结构和维修网络,可以为消费者提供购买高科技产品时极为需要的质量保证,从而使IBM掌握了个人电脑产业价值链上的一个战略环节,并占有垄断优势,使这个并不生产个人电脑的公司成为全球个人电脑行业中举足轻重的巨头。标有IBM商标的个人电脑其价格远高于其他各种质量相同的“杂牌”电脑。同样就一个区域来说,如果区域内企业嵌入的多是产业价值链中附加值高的关键性战略环节,它将快速发展而带来区域经济繁荣。因此企业、地区乃至国家若要取得产业价值链竞争的优势,关键在于占据并保持这些高端战略环节的优势,而并不需要也不可能在所有环节都拥有优势。
二、竞争的核心是获取产业价值链超额利润中的最大份额
(一)产业价值链超额利润的来源是“产品内分工”带来的边际收益
从理论上说,一个更为专业化的边际分工将带来生产费用的边际节约,与此同时也会产生边际交易费用。如果一个边际分工在带来生产费用边际节约的同时还带来交易费用的边际节约,从而增加分工的边际净收益,则厂商就会选择这样一个边际收益为正的专业化分工。
全球和地区产业价值链所代表的产品内分工是以纵向分离的生产方式替代纵向一体化的生产方式,以市场交易替代企业内交易。由此带来的生产费用和交易费用的边际节约就是产品内分工的边际收益,并由嵌入产业价值链的所有厂商所分享和竞争,这是未嵌入该产业价值链的其他厂商所无法获取的,故这种“产品内分工”带来的边际收益,就成为产业价值链的超额利润。正是由于这一超额利润的存在,才会出现产业价值链内各环节厂商分享并最大限度争夺其份额的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买卖中间产品的价格,必然在纵向一体化生产的单位生产费用和纵向分离生产的单位生产费用之间。如图3所示。
图3 产品内分工的边际收益

示,dPA表示“产品内分工”中增加分离出来的一个基本操作单位。NPC为纵向一体化时的单位生产费用,SPc为纵向分离时的单位生产费用;dIc/dPA为纵向一体化时的边际交易费用,dSc/dPA为纵向分离时的边际交易费用(边际交易费用曲线是以SPc曲线为基础叠加上去的)。当基本操作单位数量≥K0时,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dSc/dPA小于企业内交易的边际费用dIc/dPA,于是厂商选择了纵向分离的生产方式和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这是因为此时厂商能够获得产品内分工的净收益。产品内分工所带来的净收益需要同时考虑生产费用节约和边际交易费用的变化。当基本操作单位数量在K0处时,产品内分工带来的边际收益为dR/ dPA(K0)=D-F,带来的边际交易费用为dIc/dPA(K0)=dSc/dPA(K0)=E-F,二者相减得到“产品内分工”引起的净收益为D-E,即图3中的阴影部分。这部分净收益构成了产业价值链的超额利润,它由各个中间产品的交易双方共同分享,直接表现为某个中间产品的定价总是在dSc/dPA曲线和NPC曲线之间。至于交易双方各能获得其中的多大份额,也即某个中间产品的定价究竟处在dSc/dPA曲线和NPC曲线之间的什么位置,则是双方相对垄断程度决定的讨价还价能力大小较量的结果。居于优势的一方占有“产品内分工”边际收益的较大份额,居于劣势的一方占有“产品内分工”边际收益的较小份额。
厂商选择参与“产品内分工”,嵌入产业价值链的策略有点类似于“产品差异化”的选择,都是为了“试图使其产品和其他卖者的产品稍有不同,试图躲避完全竞争下的价格竞争”[ 萨谬尔森《经济学》中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中译本,第146页]。它们都是企图通过改变其制造产品的特征来避免市场上的激烈竞争以寻求垄断。共同的结果是“把整个行业的需求曲线有意识地分割成为较小的部分”[ 同上]。所不同的是后者是在最终产品市场上寻找和制造与其竞争者产品有区别的产品,而前者是在一种最终产品的中间产品市场寻找和制造这种产品上的差异。后者是寻求最终产品市场上的相对垄断程度,前者是寻求中间产品市场上的相对垄断程度。事实上,选择“产品内分工”特定环节的专业化生产一般总是伴随某些技术上的诀窍,以及“需求曲线的分割”相对缩小了市场容量、扩大了最适生产规模,即减少了厂商数目,由此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得以有机会分享其他没有嵌入该产业价值链的厂商所无法得到的“产品内分工”的边际收益。总之厂商选择进入产业价值链,从事更为专业化的中间产品生产,既出于寻求垄断,分享“产品内分工”边际收益的动机,同时也是其相对垄断地位提高的结果。之所以将“产品内分工”的边际收益看作是一种超额利润,因为它是嵌入产业价值链的厂商成功“躲避了完全竞争下的价格竞争”所获得的。而之所以能够“躲避完全竞争下的价格竞争”,则是因为嵌入产业价值链的厂商拥有或多或少的市场权力。相反,不具备这种或多或少市场权力的厂商,则只能游离于产业价值链外“完全竞争下的价格竞争”中,不能分享“产品内分工”的边际收益所带来的超额利润。
(二)产业价值链超额利润获取份额多少取决于链内厂商的相对垄断程度所决定的市场权力大小。
产业价值链竞争中能够获取多少超额利润份额,也即是图3中表现的某个中间产品的定价究竟处在dSc/dPA曲线和NPC曲线之间的哪个位置,则就要取决于该中间产品厂商的市场权力或市场势力(Mart Power)即定价权大小,而厂商的市场权力又是由其中间产品在市场中的相对垄断程度所决定的。市场的相对垄断程度高,同类厂商数量少,更容易操纵和提高稀缺程度,讨价还价越具有优势,交易的定价越能够偏离完全竞争下的市场均衡价格。反之,则使交易的定价越接近完全竞争下的市场均衡价格。再具体地说,某个中间产品市场的相对垄断程度越高,其定价越接近纵向一体化时的单位生产费用NPC;反之,某个中间产品市场的相对垄断程度越低,其定价越接近纵向分离时的边际交易费用dSc/dPA曲线。这种垄断定价与竞争定价之间的差额大小同时也反映着买卖双方(某个中间产品生产者和购买者)之间对“产品内分工”边际交易费用的分担程度。只有当交易双方都处于完全对等的竞争——垄断程度下,交易费用的承担才是完全对称的,而当交易双方的竞争—垄断程度及其市场权力不对等时,交易费用的承担就是不对称的了。市场力量居优的一方承担得少些,居劣的一方承担得多些。市场力量的差别越大,交易费用的分担就越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就表现为垄断价格对市场均衡价格的偏离,即具有讨价还价优势的一方获得垄断利润,处于劣势的一方承担垄断价格带来的损失。
在图3中,如果某个中间产品定价在SPc曲线上,说明卖方(该中间产品生产者)处在完全竞争状态,没有任何讨价还价能力,只能被动接受既定的市场价格。在“买方(该中间产品购买者)垄断”的情势下,卖方的超额利润为零,意味着卖方独家承担了“产品内分工”的全部边际交易费用,而将边际收益全部让渡给了买方。此时厂商会选择退出该中间产品市场,厂商数量的减少又会使定价上升到dSc/dPA曲线之上的位置。如果该中间产品定价在NPC曲线上,说明卖方处在完全垄断状态,拥有绝对的定价话语权,而买方没有任何讨价还价能力,只能被动接受既定的市场价格。在“卖方垄断”的情势下,买方的超额利润为零,意味着买方独家承担了“产品内分工”的全部边际交易费用,而将边际收益全部让渡给了卖方。但随着其他厂商对进入壁垒的突破,该中间产品生产厂商数目的增加,又会使定价降到NPC曲线之下。因而排除了这两种非常态的极端情况,实际定价总会发生在dSc/dPA和NPC曲线之间的位置上,买卖双方总是能同时获得超额利润。我们再以图4来作进一步说明。

图4 由产品内分工边际收益带来的产业价值链超额利润分配
假设买卖双方的厂商数量为N,Ns为卖方厂商数量,Np为买方厂商数量,Np/Ns=m为买卖双方的竞争—垄断程度。则会出现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当m=1,买卖双方处于完全对等的竞争——垄断程度,市场力量完全无差别,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边际交易费用,并各获得一半份额的超额利润,此时定价恰好在dSc/dPA和NPC曲线之间的中点P1处。第二种情况,当m﹤1时,即卖方厂商数量多于买方厂商数量,卖方居于讨价还价的劣势方,占有超额利润的相对较小份额,并承担了边际交易费用的较大份额。此时,定价位于P1与P2之间。第三种情况,当m﹥1时,卖方厂商数量少于买方厂商数量,卖方居于讨价还价的优势方,占有超额利润的“产品内分工”边际收益的相对较大份额,承担较小的边际交易费用份额。此时,定价位于P1与P3之间。
中间产品定价从dSc/dPA曲线到NPC曲线之间的变化呈现出垄断价格对市场均衡价格的偏离程度趋大特征,反映的是链内厂商的相对垄断程度与其占有“产品内分工”边际收益份额之间的正向变化和与分担边际交易费用份额的反向变化关系。
(三)产业价值链竞争格局即“微笑曲线”的分布状态由内部各环节相对应的市场结构类型所决定
在产业价值链众多环节中,并不是每一个环节都创造等量价值,主要的利润(附加值)也即是产品内分工边际收益的大部分份额会集中在那些免于竞争的环节中。也就是说,“微笑曲线”形成的决定因素是各个价值创造环节所对应的市场结构类型。
市场结构用竞争程度或垄断程度来描述。按照垄断程度强弱,市场结构可依次分为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垄断竞争、完全竞争四类。垄断程度或竞争程度由市场容量和最适生产规模决定。而厂商个数则是市场容量和最适生产规模之比。因而厂商数量便成为不同类型市场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市场容量/最适生产规模→∞;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下,市场容量/最适生产规模=1;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都处于两者之间。市场结构的不同类型就是从完全竞争到独家竞争的一系列过渡,表现为厂商数量从趋近无穷大到逐渐减少,直到仅剩一家。而企业在以上四种市场结构类型中获得利润和价值增值能力也依次递减。
产业价值链的垂直分离,使得其中各个环节都存在数量不等的独立厂商。而每个环节所处的市场结构分属不同类型,其竞争程度也大不相同,由此决定了各个环节利润(附加值)也就是产品内分工边际收益不同分享份额的分布状况。
某个价值链环节的“市场结构”愈是趋向于完全竞争,其利润(附加值)获取能力愈弱;某个价值链环节的“市场结构”愈是趋向于完全垄断,其利润(附加值)获取能力愈强,并由此决定其在整个价值链收益分配中的地位高低。现将企业数量作为衡量价值链中各环节所处市场结构类型的主要标志,以晶体硅太阳能电池产业价值链为案例作对此作一证实。该产业价值链的基本流程是:


价值链环节 企业数量 企业数量“金字塔” 利率(%) 价值“倒金字塔” 价值链形状
1.硅材料提炼 40多家 50-60
2.硅片生产 140家左右 20-30
3.电池片生产 160家左右 10-15
4.组件封装 700家左右 5-10
图 5 2008晶体硅太阳能电池产业价值链各环节企业数量和利润分布图[文嫮、张生丛:价值链各环节市场结构对利润分布的影响——以晶体硅太阳能电池产业价值链为例[J],中国工业经济,2009(5):154、157
]

通过图5观察其各环节厂商数量和利润情况, 对其各个环节所对应的市场结构可作出如下判断:“硅材料提炼环节”市场结构趋向于寡头垄断,“硅片生产环节”和“电池片生产环节”趋向于垄断竞争市场结构,“组件封装环节”接近完全竞争。而它们的价值增值能力则由高到低逞倒金字塔形状。
产业价值链收益分配地位取决于各个价值创造环节相对应的市场结构这个基本判断也适用于分析其他门类产业、产品。比如计算机产业价值链中,微软操作系统接近于完全垄断并将走向寡头垄断,核心芯片生产接近于寡头垄断并将逐步走向垄断竞争,而外围零部件的生产、组装则已处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再如图6所显示的Nike产品的全球产业价值链中,Nike公司作为品牌商,占据了最高端环节,东亚新兴国家和地区企业作为中间商,占据了次高端环节,中国大陆企业作为供应商,则处在最低端环节。由此体现出的它们在这一全球产业价值链竞争中的地位高低状况,恰好是按照各个环节中间产品市场的垄断程度强弱及其所决定的附加值大小,形象地呈现为“金字塔”结构的分布。再如丰田汽车的金字塔式全球产业价值链中,一级配套企业168家,二级配套企业4700家,三级配套企业31600家,四级及以下的配套企业则无计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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