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宽容的理论维度与现实发展*
摘 要:宗教宽容包含思想、心态、行动、政策四重维度。宗教宽容首先应在认识上消除对异教的偏见,其次在情感上不因宗教差异而有所歧视,同时在行动上不因信仰身份不同而排斥异己,在社会制度上有营造宽容和谐氛围的组织机构,能发现不同宗教的价值,进而予以多元化的接纳吸收。宗教宽容必须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素质之一。我们应积极引导宗教走向人文化、理性化、民主化、道德化、社区化、公益化、现代化的发展之路,从根本上促进宗教宽容。
关键词:宗教宽容;理性宗教;道德宗教;纯粹宗教
宽容是面对差异时,客观肯定并欣赏对方价值,以宽和包容的态度允许对方存在的积极状态。迈克尔·沃尔泽指出:“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宽容是个人、机构和社会的共同属性。”[1](P67)宗教宽容即是特定宗教或社会团体容忍异教或异端存在,毫无偏见的包容与自己不一致的宗教观点。相对于宗教狭隘主义,宗教宽容首先应在认识上消除对异教的偏见,其次在情感上不因宗教差异而有所歧视,同时在行动上不因信仰身份不同而排斥异己,在社会制度上有营造宽容和谐氛围的组织机构,能发现不同宗教的价值,进而予以多元化的接纳吸收。从内在结构看,宗教宽容包含思想、心态、行动、政策四重维度。世界各大宗教中蕴含着丰富的有关宽厚包容的思想智慧,而世界各民族的世俗伦理也将宽恕容忍奉为黄金律则。然而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因宗教信仰之间的差异而不惜刀兵相见的流血冲突事件并不鲜见,使经典文本中论述宽容的话语成为一纸空文。宗教宽容必须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素质之一,我们距离真正的宗教宽容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宗教宽容仍然是“尚未完成之工程”,需要我们共同努力。除了考虑社会系统的综合作用外,我们更应该对宗教自身进行改革,通过神学思想建设、寺庙管理制度建设、僧团队伍建设、信教群众工作、文化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践,引导宗教走向人文化、理性化、民主化、道德化、社区化、公益化、现代化的发展之路,从根本上促进宗教宽容。
一、作为思想形式的宗教宽容
宗教宽容作为一项社会事实,对人类社会以及个体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这项社会事实中,宗教既可以作为主体,也可以作为客体,即是说,宗教宽容包括社会对宗教、宗教对社会、宗教对宗教三种层次上的宽容。三者缺一,就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宗教宽容。用哲学的语言说,宗教宽容应实现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的有机统一。宽容应内化为宗教思想结构中的关键性要素,同时也外化为指导宗教之间以及宗教与社会关系的行动准则。
(一)马克思恩格斯论宗教宽容
马克思恩格斯宗教思想的本质即宗教批判,异化理论则是其最为有力的批判工具。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地继承前人宗教研究成果尤其是费尔巴哈宗教思想的基础上,对宗教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反宗教的批判的根据就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宗教把人的本质变成了幻想的现实性,因为人的本质没有真实的现实性。因此,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也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慰藉的那个世界的斗争”;“废除作为人民幻想的幸福的宗教,也就是要求实现人民的现实的幸福”。[2](P1)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3](P354)“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失。”[3](P356)宗教必须依据其经济、社会和政治诸条件来解释,基于这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马克思恩格斯将对神学的批判转变为对政治的批判,将对天国的批判转化为对尘世的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借助法律、政治力量消灭宗教的行为,他们批评了普鲁士铁血宰相俾斯麦倡议的国家严格控制天主教的“五月法令”,批判了杜林企图人为消灭宗教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宗教并不等于消灭宗教,宗教宽容也是他们在宗教问题上的一个基本主张,而这一点恰恰为学术界所长期忽略。
近代以来欧洲宗教冲突在本质上是因为现实需求和实际利益上的差异和冲突。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资产阶级在发展壮大中离不开现代理性和科学,而科学此前一直是教会的婢女,被严格限定在宗教信仰所允许的范围内,因而作为欧洲革命因素的新兴中等阶级必然要同现存的教会发生冲突。“第一,在反对罗马教会权利的斗争中,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阶级是资产阶级;第二,当时反对封建制度的历次斗争,都要披上宗教的外衣,把矛头首先指向教会。”[3](P390)这一运动很快从城市资产阶级扩散到了乡村农民,“他们为了活命不得不到处同他们的精神的和尘世的封建主搏斗。”[3](P390)马克思对费尔巴哈撇开历史的进程、孤立地观察宗教情感进行了批判,主张从人的本质角度即一切社会关系总合的角度分析宗教的本质。##end##
要实现宗教宽容,首先应将笼罩在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上的神圣外衣剥下来,彻底打破中世纪以来形成的神学统治。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将神学统治区分为“信神的奴役制”即天主教宗教专制和“信仰的奴役制”即人人皆僧侣的世俗制度,僧侣不仅仅是一种身份,也是心灵的呓语。“路德战胜了信神的奴役制,只是因为他用信仰的奴役制代替了它。他破除了对权威的信仰,却恢复了对信仰的权威。他把僧侣变成了俗人,但又把俗人变成了僧侣。他把人从外在宗教解放出来,但又把宗教变成了人的内在世界。他把肉体从锁链中解放出来,但又给人的心灵套上了锁链。”[4](P461)要实现宗教宽容肉身与心灵是一对矛盾,宗教宽容不仅是心灵的维度,也应具有身体的维度。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中评价神学统治说:“中世纪是从粗野的原始状态发展而来的。它把古代文明、古代哲学、政治和法律一扫而光,以便一切从头做起。它从没落了的古代世界承受下来的唯一事物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残破不全而且失掉文明的城市。其结果正如一切原始发展阶段中的情形一样,僧侣们获得了知识教育的垄断地位,因而教育本身也渗透了神学的性质。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甚至在法学家已经形成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控制之下。神学在知识活动的整个领域中的这种无上权威,是教会在当时封建制度里万流归宗的地位之必然结果。”[5](P400)可以说,在神学统治与世俗统治紧密结合的情况下,宗教与政治相互渗透,互为支持对方狭隘利益的工具,不仅宗教异端思想遭到驱逐压迫,一切与统治地位的神学相左的文明形式也都会遭到排斥。在马克思的批判视野中,“宗教具有渗透着政治倾向的论战性的毒素,并且或多或少是有意地在为十足世俗而又极其荒诞的贪欲披上圣洁的外衣。”[4](P59)
要实现宗教宽容,必须奉行政教分离,宗教应去国家化,国家也要去宗教化,即“宗教不再是国家的精神”。宗教偏见等,都带有政治的性质,如果没有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推波助澜,单凭纯粹的宗教信仰形式,则难以形成较大规模的冲突。马克思指出,犹太人和基督徒之间最顽强的对立形式是宗教的对立,应该将相互对立的宗教只看成人类精神发展的不同阶段,而不应卷入政治斗争的漩涡。[4](P421) “当国家从国教中解放出来,就是说,当国家作为一个国家,不再维护任何宗教,而去维护国家自身的时候,国家才按自己的规范,用合乎自己本质的方法,作为一个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4](P426)同样,宗教也必须从国家中解放出来,“一个国家有几个平等的教派,而国家也不去侵犯各个教派的权利,那它就不可能是一个宗教国家,它便不再是那种把其他宗教的拥护者指责为异端、根据信仰配给每片面包并把教义变成个人和他作为国家公民的存在之间的唯一纽带的教会了。” [4](P425)马克思认为,宗教、国家的结合,使双方都具有了不完备性。“只有消灭了世俗桎梏,才能克服宗教狭隘性。”[4](P425)
要实现宗教宽容,就必须废弃以宗教和神学为标准对个人或团体进行身份划分,进而推行差异化的区别待遇。马克思在论述土耳其宗教及其政府宗教政策时观察到,“古兰经和以它为根据的伊斯兰教法律把各个不同民族的地理和人文归结为一个简便的公式,即把他们分为两种国家和两种民族—正统教徒和异教徒。异教徒就是‘哈尔比’,即敌人。”当时土耳其社会,地位最高的基督徒在遇见社会下层的穆斯林时也必须让路。在非此即彼的对立思维下,宗教之间的冲突倾向必然增强。应正视并尊重每个人的正当宗教需求,“每一个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宗教需要,就像实现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4](P23)如果宗教本身使人民的生活境况变得更坏,社会宽容情境变得更差,则人民应该抛弃该宗教或者进行宗教改革。宗教改革只是在信仰范围之内进行的改革,他们的宗教哲学思想依然带有神学的印记。
要实现宗教宽容,必须实现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1832年8月15日即圣母升天节里,教皇颁布通令说,凡人皆有信仰自由之权利,此实属荒谬之论,而出版自由则为首恶。对此,马克思进行了严厉批判。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引述了1791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及美国宾夕法尼亚宪法等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规定,指出信仰任何一种宗教、用任何方式信奉宗教、举行自己特殊宗教仪式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1791年人权宣言指出:“自由是人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从事任何事情的权利,自由就是做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事情的权利。”当然,宗教信仰自由不能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
要实现宗教宽容,就必须使宗教独立于法律之外,使之成为纯粹的道德形式。“人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也就是把宗教从公法范围内驱逐出去,转到私法范围。”[4](P429)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宗教掌握太多资源也极易戒律弱化、道德废弛,走向腐败之路。有时候,人们为了宗教上的一些 “可笑的特权”,“占有伯利恒星、随便一块什么样的帷幕、圣殿的钥匙、祭坛、陵墓、宝座、圣枕”,[4](P183)大打出手,流血不止。马克思对诸如此类的宗教狂热进行了深刻批判,我们应该以促进人类幸福为目标为宗教立法而不是相反。
(二)近代西方思想家论宗教宽容
经过漫长的宗教狭隘主义和宗教专制主义以及无数宗教冲突、宗教迫害和宗教战争,近代欧洲有识之士逐渐认识到,“在民族之间用火与剑来相互残杀的所有战争中,以宗教战争最为残酷,在所有破坏家庭和个人幸福的纠纷中,又以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引起的宗教纠纷最令人愤恨。” [6](P286) 18世纪,欧洲争取宽容的运动势头大增,反教权主义、改革呼声以及对宗教信仰的批判等法国启蒙运动的重要内容无疑声援了宽容运动。伏尔泰的名字通常与宽容问题联系在一起,重农学派和杜尔哥等重农主义追随者也拥护宽容思想,大批泛神论者、自然神论者对基督教信仰进行反思,提倡理性信仰,抨击了宗教狭隘主义和教条主义。莱辛、门德尔松等德国作家不断呼吁以道德和理性为基础的宽容。德国境内星罗棋布的共济会强调人类普遍的手足之情,为宽容提供了哲学上的支持,中欧德语地区官方对于宗教多样性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可以说,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火把最先从提倡宗教宽容开始点燃。经过启蒙运动的洗礼,宗教宽容逐渐成为欧洲的主流社会思潮。其中,以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较为集中,较有代表性。
作为自由主义思想家和启蒙运动主力的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的最大特征是将政教分离、信仰自由同宗教宽容结合起来,并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所采纳。洛克首先基于政治学的立场为宗教划定清晰的界限,主张将教会的功能仅限于灵魂拯救,不能以此为手段控制公民的身份。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加入某一教会,也有权自由退出该教会。教会只能管辖宗教事务,“不应、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行使强力”,对于持有异端思想的教徒,教会只能采取规劝、训诫和勉励的方法,最多将之开除教籍,而不能进行肉体迫害,宽容应该成为教会的基本职责。洛克将批判的矛头直接指向政教不分的旧制度,指出教会以拯救灵魂为借口插手世俗政治,不符合基督教的原初精神。洛克指出,一个真正的基督徒,应该具备仁爱、温顺、宽容、忍让的美德,以此实现“纯正的教会”。当然,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也有局限性,其对象不包括无神论者。“那些否认上帝存在的人,是根本谈不上被宽容的。诺言、契约和誓言这些人类社会的约制对无神论者是不可能具有约束力的。虽然他们只是在头脑里摈除了上帝,但却使一切化为乌有。此外,那些以无神论来破坏和毁灭一切宗教的人,也便不可能以宗教为借口,来向宽容的特权进行挑战。”毫无疑问,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对当时英国乃至整个欧洲摆脱宗教狭隘主义以及宗教狂热,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宗教宽容实际上也是一种神学意义上的思想解放,将人性摆脱神性的束缚控制而获得自由。因此,16-18世纪以布鲁诺、斯宾诺莎等为代表,认为神存在于自然界一切事物之中的泛神论(pantheism);17-18世纪由英国思想家L·赫尔伯特创始,以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回应牛顿力学对传统神学冲击,主张上帝创造世界后不在对之产生影响的自然神论(Deism)[1]等神学哲学思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宗教宽容思想进而影响宗教宽容实践。与无神论相比,上述思潮相对保守。以边沁为代表,一些功利主义思想家也提出大量关于思想、知识自由以及宗教宽容的观点。从启蒙运动开始,作为一股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压迫的力量,宗教宽容思想就与人类宗教信仰自由和思想解放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说,宗教宽容是西方近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源头。
二、作为政策措施的宗教宽容
在基督教占据统治地位并形成宗教专制的欧洲中世纪,形成宗教宽容的氛围实际上也就是在解决社会文明进步问题。而这一局面的形成,需要体现在法律精神上即为宗教宽容立法,而这一切努力,我们可以总括为政策措施方面的努力。
(一)法律精神:宗教宽容法令
在法律史上,关于宗教宽容的条款是一个重要内容。当洛克有机会为英国殖民地卡罗利拉立法时,即将宗教自由、宗教宽容的条款放在最显眼的位置。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写道:“法律若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当这一系列条款为人们所真正信仰和实行时,便促进了宗教宽容的实现。
西欧历史上最早的宗教宽容法令当属法国国王亨利四世在1598年4月13日颁布的南特敕令,为调解当时法国不断升级的天主教和法国加尔文宗胡格诺教徒之间的宗教冲突,在法律上承认法国胡格诺教徒自由选择信仰的权利,并赋予他们同等的公民权利。为平衡占绝大多数的天主教徒的情感,亨利四世同时宣布定天主教为国教。然而南特敕令刚刚签署,就立刻遭到了天主教徒的强烈反对。远在罗马的教皇克莱孟八世也视之为“对我有害的东西”。颁布不到90年,路易十四基于国家存在不同宗教将危害王室权威统一性的专制主义信念,于1685年颁布《枫丹白露敕令》,废除了《南特敕令》,勒令胡格诺教徒改宗天主教。少部分胡格诺信徒违心的屈服,大多数人则逃到刚刚独立的尼德兰联省共和国以及柏林、英格兰等地区。被誉为法国启蒙运动先驱的培尔持宗教怀疑主义的立场,他曾经强烈抗议路易十四取消南特敕令,主张基督教各派之间乃至同犹太教、伊斯兰教实行宽容,而培尔的抗议虽有部分开明人士附和,但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只有作为一种流派交汇到启蒙运动中后,培尔的宗教宽容才作为一种社会理想,产生了广泛影响。可见,只有宽容成为全体社会普遍认可的信念和心态之后,其相关法律才能发挥实际作用。
从法国南特敕令颁布的1598年至《枫丹白露敕令》颁布的1685年,为宗教宽容法令的波折期,宽容与狭隘纠结斗争,而后者在专制君主和仍占据优势的罗马教皇支持下,经常占据上风。与英国对宽容问题展开的最初思想探讨相呼应,作为光荣革命和解的组成部分,1689年英国颁布了有限的《容忍法案》。这个法案承认非圣公会新教徒(不从国教者)的信仰,却未取消对他们生活方式的其他限制。直到19世纪,英格兰才推行了充分的宗教宽容,解除了对非圣公会教徒的权利限制。
受逐渐兴起并深入人心的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等一系列大事的影响,宗教宽容的立法进入稳定期。这一时期,罗马教皇的无限权力受到质疑,民族国家兴起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大批开明君主,也为宗教宽容提供了政治制度的保障。1781年,宗教宽容立法在奥地利取得成绩,约瑟夫二世颁布了《宽容法令》,授予所有非天主教徒公民权,境内犹太人和新教徒获得信仰自由,宗教偏见和歧视被明令禁止。在法国大革命前夕,宽容运动终于赢得了官方的承认。1787年颁布的《宽容法令》授予法国新教徒公民权,废除了针对其婚姻的禁令。1784年,另一项法令取消了法国犹太人必须缴纳的各种特别税。[7](P187)法国大革命后1791年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自己的信仰,即使是宗教信仰,而受到排斥。”宗教信仰自由立法。在宗教备受批判的时代。深受法国大革命影响的美国独立运动,在建国后,将宗教宽容的原则写入《美国宪法》和《美国人权法案》。实行政教分离,各州可自行决定是否支持官方教会,至1833年,美国各州都将政教分离的原则写入法律。马克思曾经高度关注和评价这些法令:“1793年人权宣言第七条将信教自由列为人权”;“宾夕法尼亚宪法第九条第三款,人人生来都有受自己信念的驱使而信奉上帝这种不可剥夺的权力,根据法律,任何人都不得违背自己的意愿被迫信奉、组织或维护任何一种宗教或任何一种宗教仪式。任何世俗权力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干涉信仰问题和控制灵魂的能力”;“新罕普什尔宪法第五、六条,有些自然权力按其性质来说是不能被剥夺的,因为它们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意义。”托克维尔在实地游历和考察美国之后,写下《美国的民主》一书,也高度评价美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及宗教宽容的社会氛围。从这一时期开始,宗教宽容和信仰自由逐渐成为世界大部分国家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条款。宗教宽容立法从稳定期进入成熟期。
纵观宗教宽容的立法史,我们可以看出,它最初带有君主制的单向意愿,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而在民主制下具有更多的稳定性,体现了人民的意义。法律并不能自然导致良风益俗,反而是良风益俗导致理性的法律。虽然宗教宽容法令中也有矫枉过正的偏激之举,如五月法令,但基本上都能体现中庸和实用的理性态度,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冷冰冰的法律也应具有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将宗教宽容和自由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正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二)政教分离:体现在政治理想中
一般来说,在中世纪较长的时期内,西欧社会教权大于王权,“政教分离”是世俗政权为争取自身权益而实行的一项政治策略。而中国社会,王权明显高于教权,二者之间即使有结合,也是王权利用教权维护自身统治,在与自身利益有冲突时,王权会毫不犹豫也毫不费力地抛开教权。因此,政教分离在中国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政治历史话题。而在近代西方社会,政权欲摆脱教权的长期压制,必须借助政教分离的运动。1555年,在德国奥格斯堡签署《宗教和平协议》,提出“谁的国家,谁的宗教”。其实质即是斩断当时处于优势地位的罗马教廷的宗教控制权,世俗君主有权为了各自利益而将宗教活动限制在私人领域。16世纪马丁·路德以及加尔文等人发动宗教改革之日,正是欧洲民族国家萌芽和兴起之时。在西欧,一个国家内部不仅形成天主教与新教之间,也形成新教各派之间的对峙和冲突,甚至引发延续数十年的宗教战争。例如宗教改革形成的新教两大派别路德派和加尔文派,从一开始就相互攻讦,各不相让。为此,开明君主和思想家主张国家与教会分离,国家以不偏不倚的态度确保境内所有教派享有信仰自由,不能支持一派,打击一派。而对于宗教,更是主张将之限制在私人领域,作为促进个人道德修养保持“良心”的手段,在自己的场所内活动,不允许干涉世俗教育,更不能干涉国家政治生活。政教分离将宗教所能控制和利用的政治资源降到最低,客观上有利于多元宗教和谐共处。
关于政教分离有利于多元宗教和谐共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做了分析:“一国法律,如对于国内一切宗教的教师,一视同仁,不分畛域,则这些教师与君主或行政当局,就不必要保持有何等特定的或直接的从属关系,而同时君主或行政当局,也不必要在他们职务的任免上,有所处置。在这种情况下,君主或行政当局对待他们,亦可如对待其他人民一样,唯一任务,就是维持他们彼此之间的和平,即阻止他们相互的迫害、侵侮或压迫,此外,便无其他关注的必要了。但是,一国如有国教或统治的宗教存在,那情形就完全两样。在那种场合,君主如对于该宗教的大部分教师,没有掌握一种有力的控制手段,他就永无安全的日子。”[8](P350)在斯密看来,废除国教、政教分离、以法律手段保证国家对宗教的控制权而不是相反,是在一个国家内实现宗教和平的必要措施。
在王权渐次抛离教权的过程中,针对教会控制的大量财富也展开了争夺。现在人们耳熟能详的“世俗化”一词最初仅指宗教战争结束后,原来被教会所控制的领土、财产从教会向世俗社会的转移。后来,该词又指称教职人员回归世俗社会、现代人脱离宗教保护而获得自由、放弃宗教信仰而无所畏惧等现象。总之,政教分离后,宗教在西欧社会从无所不在的影响退缩至有限的社会领域内。而这一过程,伴随着韦伯所说的“祛魅化”和理性化,客观上有利于宗教成为一种较为纯粹的信仰形式,逐渐削弱其对世俗社会的影响,成为现代社会兴起的一个必备条件。从这一角度说,宗教世俗化实际上也是神圣化。相反,教会逐渐发展壮大掌握教权并影响政权的“神圣化”过程在某种意义上是世俗化。二者的对立统一构成了“世俗化”理论的悖论,而学者恰恰忽视了这一悖论逻辑。
(三)政府控制:实用主义的态度
从政治与宗教的关系入手,是理解宗教宽容历史的一个很好视角。在欧洲中世纪,教权并非从一开始高于皇权,而是逐渐形成的,此在过程中双方经历了多次较大的较量。在中世纪,为保持自己的垄断地位,基督教严厉制裁“异端”,在宗教信仰上奉行狭隘主义;政府则倾向于推行宗教宽容政策。例如,1560年,时任法国首相的罗必大致力于结束宗教斗争,强烈呼吁“宗教宽容”,希望政府不受宗教观念影响,应维护和平、秩序与正义。与理智的心态相对立,国王甚至还将宗教利益置于政治利益之上,人为制造宗教狂热。如17世纪初,曾经统治尼德兰、西班牙、西属美洲以及几近一半意大利国土的菲利普二世致教皇信说,与其让真正的宗教及服侍上帝受到最轻微的伤害,我宁愿失去我所有的国家乃至一百次地献出自己的生命,因为我不是也不愿做异教徒的统治者。[9](P944)
摆脱教权对王权的控制成为欧洲近代民族国家兴起的必要条件,托克维尔评价西欧历史上王权和教权之间的关系说:“尘世君王权力加强,教会势力随之削弱。教会一度凌驾于王权之上,继而与它平起平坐。”经过长期斗争后,教会“最后则沦落为君王庇护的对象;在君主与教会之间,达成一宗交易:君主向教会提供物质力量,教会向君主提供道义权力,君主令臣民信守教规,教会使信徒服从君主意志。当革命时代临近时,这是危险的交易,对于一个建立在信仰而不是建立在强制之上的势力,这样做永远是不利的。”[7](P187)因而,近代著名思想家洛克、霍布斯、卢梭等提出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对抗“君权神授”的封建思想,从思想上否定了宗教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负有评判是非、仲裁纠纷的权力,当然不能允许境内各宗教之间流血冲突的存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欧洲不少国家认识到并非奉行一种宗教就能确保国家的思想统一,实行宗教宽容更有利于国家统治稳定。实际上,历史上伟大的君主一般倾向于将宗教宽容作为工具,以此增进辽阔疆域内具有不同信仰民族的政治向心力。
(四)信仰自由:文化选择的权利
为达到控制信众的目的,不少宗教倾向于采取权威主义做法,从意识形态上维系教义的绝对正确、重要和不可怀疑。因而,神学宗教习惯于将信徒对自己教义的绝对信仰放在首要位置,基督教宗教将“信、望、爱”作为对信徒的基本要求,德尔图良“正因为荒谬,所以我才信仰”的说法虽然不无偏激,但马丁·路德“因信称义”的主张影响了基督教发展的历程。佛教将“起信”作为成佛的必要条件,《华严经》指出:“信为道元功德母,长养一切诸善根,断除疑网出爱流,开示涅盘无上道”。为了将信徒保留在自己的教会之内,在信仰上采取绝对主义态度,直至走向盲目信仰,在历史上造成了极大危害。曾几何时,控制绝对资源的宗教不惜采取恐怖主义策略,对异端思想进行残酷迫害。宗教的权威胜过其他的一切权威,宗教造成的恐怖胜过其他一切恐怖,压制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因此,应还原宗教作为纯粹信仰形态的本来面目,宗教不能干涉公民的信仰选择自由。
(五)社会制衡:体现在文化生态内
当恶习成为风俗之时,整个社会将被罪恶所桎梏。例如,中国汉族从宋代以后逐渐盛行的妇女裹脚之风,在清朝早期虽经顺治、康熙皇帝三令五申禁止,但仍然没有收效。习惯是个人的第二自然,风俗则是社会的第二自然。习惯是较长时间形成的,其破除也需要长期的努力。尤其是集体性习惯——风俗的形成,与特定的意识形态、价值标准、物质利益等息息相关,对个体行为产生极大的控制作用,与之相适应,产生一种病态的文化生态。仍然以中国历史上的裹脚陋俗为例,“三寸金莲”成为衡量女性美的一项重要标准,并同婚姻结合起来,不裹脚的女孩长大后甚至嫁不出去。而社会舆论也对“天足”施加压力,整个社会的参与最终固化了这一陋俗。当所有人都以裹脚为正确时,天足反而变得不正常了。历史上,当宗教狭隘主义成为社会普遍风气时,宗教宽容反而受到谴责,背后遵循着同样的逻辑。习俗在特定社会中固化的过程,也是将社会内部反对力量驯化的过程。
因此,宽容不应仅仅是一种宗教哲学,更应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文化生态。从宏观意识形态到微观个体行动,都应遵循理性的态度,且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诸领域内都应形成反对宗教狭隘的自觉性制约力量。社会和谐远比宗教更为重要,相比于共同目标,宗教间的差异不足轻重。因宗教间的差异而流血冲突,只是一场意识形态上的噩梦。在迫害异端的同时,宗教也在自我戕害,丧失了宝贵的宽容精神,拒绝反思和认识自身的错误,宗教将在狭隘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三、宗教宽容的当代发展
宽容在本质上要求摒除自我中心主义,将自我标准绝对化,作为普世价值而强加给他人。带着自我中心和绝对主义的眼镜看他人,极容易导致胜人一筹的优越感,看不到他文化的价值,产生将自己文化强加给他人的行动逻辑。在人类全球化和一体化趋势加快的当今世界,“宗教共同体”初现端倪,“任何一种宗教都要准备承认以不同的方式出现在别的宗教里的有价值的成份,同时要避免一切强求一律的企图。”[9](P950)实际上,我们可以将阻碍宗教宽容的诸多因素分为价值、行动、制度三个方面。价值方面主要表现为自我中心主义、绝对主义、普世主义,行动方面主要表现为排他主义、狭隘主义,制度方面主要表现为专制主义、独裁主义。相应地我们也应从这三个方面实现宗教宽容。而实现宗教宽容的过程,也是推动多元宗教和谐共处的过程。由之,宗教也将完成理性化、道德化、人文化、公益化、社区化、现代化的改造。
(一)理性宗教
理性应该成为宗教信仰的应有态度,人们之所以摆脱巫术而信仰宗教,认识论上的重要原因即是承认自身能力的有限性,同时将无限性让渡给彼岸的神灵。实际上,相对于巫术,认识到人的局限性,是宗教理性的一大进步;接下来更大的进步是认识到神的局限性,神必须在特定的范围内展演自身,而不是全面干预人类的所有活动。可以说,宗教理性化的关键即是将人为神灵立法,将之纳入合理领域活动,自然神论、泛神论等思想恰恰从内部为宗教理性化提供了温和的思想基础。至19世纪,德国思想界又兴起泛自然神论(Pantheism)的哲学观点,认为上帝创造宇宙及其规则之后,自己化身为宇宙万物。
20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将理性宗教的思想进一步推向深入。他们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人类生活幸福作为宗教信仰的终极目标,而宗教理性即是推动信徒的思想和行为符合上述目标,自觉摒除宗教蒙昧、狂热、专制等阻碍人类进步的因素。韦伯将理性化视为现代化的核心,其中,宗教的理性化至关重要,他希望“僧侣是首先过合理生活的人,他们努力以规律的、理性的手段,为了达到‘彼岸’此一目标而奋斗”[10](P187)。在美国著名学者桑塔亚纳(George Santayana,1863-1952年)所撰《宗教中的理性》一书,分析了迷信中的合理因素,认为宗教是对自然生活所作的一种诗意的变形,以便使自然生活获得一种道德秩序,宗教可以也应该成为理性的化身。[11]
宗教应以理性为标准,重新调整自己的伦理观念与道德指向,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一书的主旨即是将宗教归结为理性的道德,教会应成为维持道德目标的团体。帕斯卡则认为,宗教首先绝不可违反理智,其次才因为它可敬而获得尊敬,然后再因为它可爱而使人们需要,最后则指明它千真万确,“可敬,是因为它充分了解人类;可爱,是因为它允诺了真正的美好。”海克尔说,“人们崇拜上帝的最好方式是过一种虔信的、合乎美德的生活”;[6](P252)“我们所要保留的是基督教道德的精华乃是仁爱、容忍、同情和助人这些人道的训诫。”[6](P320)一切宗教信仰都应经过理性天平的检验,而其标准则是看它否能够促进信徒生活幸福、社会和谐稳定、文明发展进步。不经过理性审视的宗教是不值得信仰的,正如苏格拉底所言,“未经理性审查的人生是不值得活的”。理性应该成为审判宗教的最高法庭,也应成为宗教信仰的最高诠释者,引导宗教回归理性生活。
(二)道德宗教
康德说,“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宗教,然而,宗教却并不总是道德。”[12](P78)历史上,以宗教信仰为名义进行违反人类道德的行为屡见不鲜。因为指向极端的神本主义或魔本主义价值而不惜以人为牺牲的宗教祭祀活动折射出宗教极端残酷的一面。而为了维护所谓信仰的纯正而严厉镇压异端的行为也反映了宗教狭隘主义的一面。狄德罗幽默地讽刺说:“基督徒的上帝是一个很看重他的苹果而很不看重他的孩子们的父亲”,[13](P39)一语道破基督教作为神本主义宗教的价值取向。费尔巴哈指出,“近代哲学的任务,是将上帝现实化和人化,就是说,将神学转变为人本学,将神学溶解为人本学。”[14](P122)只有以人本主义为指向,使人与神的关系彻底服从人与人的关系,才能从根本上塑造道德化的宗教,纠宗教极端主义之偏。
康德从人感知道德律令的主观能动性角度区分了启示宗教与自然宗教。“如果在一种宗教中,为了把某种东西承认为我的义务,我必须事先知道它是上帝的诫命,那么这种宗教就是启示的(或者是需要一种启示的)宗教。与此相反,如果在一种宗教中,我必须在能够承认某种东西是上帝的诫命之前,就知道它是义务,那么,这种宗教就是自然宗教。”[12](P159)显然,自然宗教更接近道德宗教的理想类型,起码它会不以上帝启示的名义,标榜自己绝对善良、永远正确,采取惩罚性措施改造异端,“即使活活烧死异端,也算正义行为。”[15]( P87)实际上,启示宗教倾向于将排斥异端定为自己首要的宗教责任,并以上帝的名义将之内化为信徒的道德义务。罗素不无批判地评价中世纪基督教历史说:“教会作为一种组织无所不在,从生到死,控制着一个人的所有行为。由其神圣的名义,又可以为各种罪行进行论证和开拓。”[15]( P53)同时,罗素指责基督教“将彻底消灭被征服的种族上升为一种宗教责任,而且哪怕宽恕了他们的牛羊也是对上帝的不虔敬”, [15]( P53)那么宗教狭隘主义被基督教制度化并借助对政治资源的控制上升为宗教专制,残酷镇压异端也就不难理解了。在极端仇视异端且采取暴力手段的情况下,宗教实际已经去道德化了。因此,缺少宽容作为道德信条和行为准则的宗教是不完善的宗教。我们不能强加道德标准于他人,而应向内约束自己;我们也不能放纵容忍自己的错误,宽容更多是向外指向他人。即是说,道德必须出于自愿,尤其应当避免以道德优越感自居而苛求指责他人的“道德专制主义”。道德与宽容相互促进,良性循环,在现代社会中可以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三)纯粹宗教
宗教间的差异并非不可调和的对立矛盾,完全没有必要为此大打出手、流血冲突。人类历史上之所以此类事件层出不穷,主要原因是宗教信仰已经不单纯是宗教信仰,宗教利益也不单纯是宗教利益,而是交织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多复杂因素。尤其是宗教与特定政治集团相结合,成为控制资源的强大力量,因此极易发动暴力冲突,“以宗教为口实,迫害、折磨、屠杀和毁灭他人”;“如果每一方都把自己限制在各自的范围之内,一个管理国家的世俗福利,一个掌管灵魂的拯救,双方之间是不可能发生任何冲突与不和的。”[15](P2)假如“釜底抽薪”,将宗教可以控制的社会资源剥离,再大的怒火也燃烧不起来,而这是宗教纯粹化的第一步。所谓纯粹宗教与康德所说的“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在本质上相同,是回归纯粹信仰的宗教,是以理性为中心,人文为旨趣,文化为依托,道德为内涵的宗教理想类型。实际上,宗教最初的纯粹信仰成份较多,后来不断被注入各种砝码和维度,既被世俗利用又利用世俗,逐步偏离原初轨道。实际上,各大宗教为了实现自身的纯正信仰,曾经在戒律等方面做过很多具体规定,只是在发展过程中因为过度与非宗教因素粘连而身不由己。因此,剥离宗教中的非宗教因素,恢复其纯正信仰的本来面目,即符合宗教发展的方向,也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即是说,我们既要为宗教立宪,也要为宗教“立限”,后者更为根本。立宪目的在于限制宗教一度膨胀的势力,使之在合理范围内活动,而不是取消宗教。立宪突出外在力量的作用,立限强调内在的主动性。宗教必须被限制,否则将导致狂信。
宗教纯粹化不应仅仅在教会组织层面改善,更应在信仰方面努力,宗教职业人员应该将自己的行为约束在特定的范围内,致力于人们道德境界的提升以及“灵魂拯救”事业。在《论宗教宽容》一书中,洛克认为宗教纯粹化的本质即是政教分离、道德提升,进一步要求基督教会和信徒应将宗教宽容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准则,“所有教会均像私人之间的关系一样,永远共同遵守和睦、平等和友好的准则,而不得以任何借口谋求超越或统治对方的权限。”[16](P13)[2]亚当·斯密则直言不讳:“各种宗教将会因为洗去了教士们的肮脏利益而更加纯洁和高尚,并且随着这些教士的肮脏的利益一起,那些宗教的争执和仇恨也就会逐渐地消失”,[8](P276)表现出“经济学之父”从斩断宗教与世俗利益结合入手推动宗教纯洁化进而促进宗教宽容的敏锐观察。
让·梅叶从法国一个乡村牧师成为无神论者的历程具有传奇色彩,他所著的《遗书》在十八世纪启蒙运动中产生过重大影响,书中的一段话表明了他对宗教纯粹化的看法,至今仍有启示意义:“你们要联合起来,团结一致地决心摆脱他们那些可恨可恶的暴政压迫,摆脱那些假宗教的空洞而迷信的仪式。于是在你们中间除智慧和风俗纯朴的宗教以外,就再不会有其他任何宗教了,除诚实和端正的宗教以外,就再不会有其他任何宗教了;除内心真诚和心灵高尚的宗教以外,就再不会有其他任何宗教了;除决心彻底消灭暴君和消灭崇拜神灵及其偶象的迷信仪式以外,就再不会有别的宗教了;除力图普遍维持公道和正义以外,就再不会有其他任何宗教了;除共同诚实地劳动和美好地生活的那种宗教以外,就再不会有其他任何宗教了;除渴望保卫人民自由的宗教以外,就再不会有其他任何宗教了;最后,除彼此互爱、巩固地维持和平并在你们这些人中间保持善良意见的一致性的宗教以外,就再不会有其他任何宗教了。”[17](P249)可以说,纯粹宗教在思想、仪式、道德、制度、行为各方面都对信徒提出了要求,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西欧中世纪,宗教是最为强大的力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无不纳入其中,被其覆盖和影响。随着世俗化的运动深入,后者逐渐从宗教中剥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建制和领域。宗教逐渐向纯粹信仰限度内的理性活动发展,因为不再掌握社会资源而逐渐失去动员能力,而宗教只有成为一种纯粹理性的宗教,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宗教的矛盾与冲突。
(四)社区宗教
曾几何时,宗教曾经作为这个社会的神经中枢发挥着整合、凝聚作用。涂尔干说:“真正的宗教信仰总是某个特定集体的共同信仰,这个集体不仅宣称效忠于这些信仰,而且还要奉行与这些信仰有关的各种仪式。”[17](P39)然而,宗教过度整合涵化社会,却阻碍了社会发展进步,也使个体失去自我,被宗教的神圣化符号所异化、所宰制、所奴役。经历“政教分离”和“世俗化”运动,宗教对社会的控制日益松散,其无所不在的影响逐渐退缩至特定区域和人口范围内,我们可以将这一过程概括为从社会性宗教向社区性宗教的演化。宗教与政治、社会、个人之间的界限日渐清晰,为消解宗教与外部环境的张力提供了结构性保证。因此,承认信徒的公民身份,引导宗教合理融入其所在社区,积极适应主流文化,努力服务现实建设,可以为宗教信仰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也有助于宗教的健康发展。在宗教过度涵化社会的中世纪,所谓宗教宽容问题的实质是宗教如何宽容社会,而在祛魅化之后的现代社会,这一问题的实质则是社会如何宽容宗教。尤其在中国,无神论居于优势、有神论相对弱势的信仰堕距决定了我们应在社区层面解决问题。哈贝马斯主张将宗教引入公共领域,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互相学习、加强信任,由此使不同信仰造成的冲突得到化解,公民间的团结和合作加强,从而发挥宗教对社会和人生的积极作用。这一主张应该成为宗教社区化的行动策略。
参考文献:
[1][美]迈克尔·沃尔泽著,袁建华译.论宽容[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德]恩斯特·海克尔著,苑建华译.宇宙之谜[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
[7][法]亚历西斯·德·托克维尔著,桂裕芳等译.旧制度与大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8][英]亚当·斯密著,王亚南译.国富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9]吕大吉.西方宗教学说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10][德]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等译.支配社会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11][美]乔治·桑塔亚纳著,犹家仲译.宗教中的理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2][德]康德著,李秋零译.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3][法]狄德罗著,江天骥等译.狄德罗哲学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4][德]路德维希·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读[M].北京:三联书店,1958.
[15][英]罗素著,何兆武译.论历史[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16][英]洛克著,吴云贵译.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7][法]涂尔干著,渠东、汲喆译.宗教信仰的基本形式[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Theory Dimension and Reality Development of Religious Tolerance
Sun Haoran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Yunnan nationality university, Kunming, 650031)
Abstract: Religious tolerance includes quadruple dimensions which are thinking, attitude, actions, and policies. We should eliminate prejudice against paganism firstly, followed by the emotional and not because of discrimination on religious differences, and don’t exclude dissenter because of faith identities , have social systems and organization which create a harmonious atmosphere of tolerance, can be find different religious values, and thus be accepted by a wide range of absorption. Religious tolerance must become one of the basic qualities of modern civilization. We should actively guide religions to human culture, rational, democratic, moral, community-based, public service, and modern development, to promote religious tolerance fundamentally.
Keywords: Religious tolerance; Rational Religion; Moral Religion; Purely Religion
[1] 自然神论又称理神论,因其推崇理性,坚决反对蒙昧主义和神秘主义,将上帝解释为非人格的始因而得名。
[2] [英]洛克著,吴云贵译:《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