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迈向更有效的兼并控制》白皮书,明确表达了对非控制性少数股权收购进行监管的意向。欧盟委员会以损害理论为基础,详细阐述了少数股权收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且说明现有法律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本文认为,非控制性少数股权收购监管制度虽然存在诸多缺陷,但其在控制权的界定方式、经营者集中的覆盖范围,以及竞争法律体系的安定性方面有其独特的有效性与优越性,我国的反垄断法体系应当予以借鉴。
关键词:非控制性少数股权收购 经营者集中制度 反垄断法
一、对非控制少数股权收购进行监管的原因
非控制性少数股权收购是指不转移控制权的收购行为。2014年7月9日,欧盟委员会在布鲁塞尔召开记者发布会,声称为了建立更有效、更完善的竞争法体系,欧盟委员会希望对任何可能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管。2014年9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迈向更有效的欧盟兼并控制》白皮书。在白皮书的第三章中,欧盟委员会明确表达了对非控制性少数股权收购进行监管的意向。
(一)损害理论(Theories of Harm)
欧盟委员会对新监管制度的合理性论证建立在“损害理论”的基础之上。《横向兼并指南(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的第8条及《非横向兼并指南(Non-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的第10条以相似的文字表达指出,有效的竞争能够为消费者带来明显的利益,例如丰富的商品与服务、较低的价格、较高的质量以及产品创新。不受控制的企业兼并可能会增强某些企业的市场支配力,而不平衡的市场支配力意味着企业拥有提高价格、减少产量、降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放弃创新的权力,亦即通过损害消费者的方式获取利益的权力。这就是欧盟竞争法中的“损害理论”。“损害理论”同样适用于非控制性少数股权收购。欧盟委员会认为,少数股权的收购虽然不转移控制权,但是也可能赋予收购方较大的市场支配力,从而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
首先,当某家企业希望分享竞争对手的利润时,可能对竞争对手的少数股权进行收购,从而“内化(internalize)”竞争对手的利润。此时,即使收购方提高自身商品的价格或降低产量,消费者选择竞争对手的商品后,收购方仍然能够通过持有的股份获益,这会大大提高收购方提价或减产的意愿。
作者:顾铮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