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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戴维森和达米特关于实在论语义学之争
 
更新日期:2023-10-07   来源:中国比较文学   浏览次数:630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论戴维森和达米特关于实在论语义学之争摘要:戴维森和达米特关于实在论语义学争论的关键是把客观的真理概念作为意义理论的核心是

 

论戴维森和达米特关于实在论语义学之争

                     

摘要:戴维森和达米特关于实在论语义学争论的关键是把客观的真理概念作为意义理论的核心是否合理。达米特从认识论真理观及语言的理解在于辩护语句为真的能力两个方面对戴维森的实在论语义学进行批评。但通过对戴维森实在论语义学的分析和证明得出:第一,戴维森关于真理概念的思想并不是与人无关的,而是与人的理性密切相关。它是解释者和说话者主体间交流的结果,客观的真理概念是我们获得信念和意义的基础;第二,辩护语句为真的能力对于语言的理解并不是必要的,一个合理的意义理论建构仍然在于一种构造语句为真的能力。

    关键词:戴维森;达米特;意义;真理;实在论

戴维森和达米特关于实在论语义学的争论是二十世纪语言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戴维森以塔尔斯基的真理论为基础建构了一个新式的成真条件意义理论[①],但达米特认为,合理的意义理论在于彻底的认识论真理概念及理解语句的意义在于拥有识别语句为真的能力,从而对戴维森的实在论语义学进行批评。但达米特把戴维森的真理观视为彻底的非认识真理观进行批评,使得达米特的批评没有达到所应有的效度。因此,笔者试图对戴维森的实在论语义学进行辩护。一是合理的意义理论关键在于拥有客观的真理概念,它是主体间交流的结果;二是一个合理的意义理论建构在于拥有一种构造语句为真的能力而不是识别语句为真的能力。

一、戴维森的实在论语义学[②]概述

戴维森(D.Davidson)在其代表作《真理与意义》(Truth and Meaning)一文中提出了一个纲领性思想,即通过给出语句的成真条件来给出语句的意义。它是基于塔尔斯基真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理论建构。他认为,我们确定语句的意义必须持一种整体论的意义观,而不是一种堆积木式(通过语词的单独意义来逐步确定语句的意义)的意义观。因此,任何一种恰当的意义理论必须衍推出形如“s意谓m”的语句。其中“s”代表某个语句的名称,而“m”代表给出某个语句意义的词项。但这种形式的语句会造成暗示意义实体存在的困境。因此,戴维森认为,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消除m。他设想用p来代替m,其中“p”代表某个语句。这样就避免了意义实体的存在。但戴维森认为,这种设想仍然没有逃避语句内涵的困难。因此,他试图用意义外延的处理方式来代替意义内涵的处理方式。戴维森选择用“是真的当且仅当”来消除“意谓”这一内涵概念,即s是真的当且仅当p。通过这种转换而得到的结果恰好是塔尔斯基的约定T。戴维森说:“没有必要掩盖在塔尔斯基已表明其构造方式的那种真理定义与意义概念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那种定义通过对每个语句的真实性给出充分而必要条件而起作用,而给出成真条件也正是给出语句意义的一种方式。”[1]pp24这表明戴维森借用塔尔斯基的约定T,把真理与意义联系起来,通过给出语句的成真条件达到对语句意义的说明。这里需说明的是,戴维森虽然采取的是塔尔斯基的真理形式,但是他对塔尔斯基的真理理论进行了变动和修改:其一,塔尔斯基的真理理论目的是为真理概念提供一种定义,而戴维森旨在提供一种真理理论;其二,塔尔斯基的真理理论面对的是特定的形式语言,而戴维森旨在为自然语言提供一种意义理论。因此,他认为,必须使真理相对于时间和说话者来说。戴维森说:“我们可以把真理看作为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语句的特性,而是话语的特性,或言语行为的特性,或关于语句、时间和人的有序三元组的特性,而恰恰把真理看做语句、人与时间之间的关系,这是最简单不过的了。”[2]pp34其三,塔尔斯基是把真理概念看成是一个尚待解释的概念,然后假定意义的情况下,给出真理概念的定义。而戴维森是预先假定真理概念,把真理看成是一个基本的、初始的的概念。戴维森说:“我们的看法是把塔尔斯基的看法颠倒过来:我们想要通过预先把握真理概念这个假定来获的对意义或翻译的理解。因此,我们需要对T-语句的可接受性作出判断的方式,这种方式不是句法的,没有利用翻译、意义或同义性这些概念,而是使得可接受的T-语句事实上会作出解释。”[3]pp150

既然戴维森的实在论语义学是通过陈述语句的成真条件来确定语句的意义,那么这里我们不禁会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戴维森会把真理概念作为阐述语句意义的一种方式。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笔者认为,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其一,戴维森认为,一种恰当的意义理论必须在经验上得到检验,而真理概念恰好为我们确定语句的意义提供了一种简单、可靠的处理方式。在他看来,在真理概念的指引下,只需把我们的结论与事实进行对照,是否与事实相一致。因此,我们只需把断定为语句的成真条件的东西是否与事实相一致。比如,我们要理解语句“雪是白的”的意义,我们只需检验其断定为成真条件的东西是否与事实相一致即可。相比于其它处理方式,这种方式是比较简便而可靠的一种处理方式。普拉茨(M.Platts)在其《意义的方式》(ways of meaning)一书中分析戴维森为什么选择真理概念时说:“(a)这的确给我们这样一种学说,通过陈述语句的成真条件给出这个陈述的意义¼。(b)我们用理论上最少的证据基础架起了一个桥梁,从而易于达到经验的意义理论¼。”[4]pp62其二,戴维森通过诉诸于真理概念来给出语句的意义,避免了内涵复杂的处理方式,从而使内涵的处理转向为外延的处理,为技术上提供了便利;其三,在戴维森看来,拥有客观性的真理概念是我们理解语句的一个条件,也是成为有思想的生物的前提或先决条件。戴维森说:“如果没有把握真理这个概念,不仅语言而且思想本身也是不可能的。¼没有真理观念,我们也就不能成为有思想的生物,同时也就不会理解他人是理解他人是有思想的生物是到底怎么一回事。”[5]pp16这表明,我们要把握语言的意义,首先必须拥有一个客观的真理概念。只有具备这个概念,才能成为一个有语言、有思想的生物,从而才能去理解他人话语的意义。##end##

总之,戴维森的实在论语义学是建立在塔尔斯基的真理理论基础上,通过为语句提供成真条件来理解语言。如张燕京所言:“戴维森的意义理论的实质是借用关于形式语言的真定义来说明一门语言的句子的意义¼。”[6]p141

二、达米特对戴维森实在论语义学的批判

达米特认为,实在论语义学是关于特定陈述类的一种观点,如关于过去时态的陈述、关于道德的陈述等。实在论观点主要表现为两点:其一,任何特定的陈述都不依赖于我们的知识而确定地为真或为假,因而它只具有二值。达米特说:“对于特定的陈述来说,实在论接受了二值性原则,这个原则即每一个陈述可以确定地或者为真或者为假。正如我们所看到,二值性原则的接受对于实在论来说,并不是充分的,而是必要的。”[7]pp55这说明,实在论语义学的基础是对于二值性原则的接受,拒斥二值性原则必导致拒斥实在论;其二,坚持真理概念与我们的知识无关。因此,他认为,戴维森实在论语义学的困境主要是基于把真理概念视为一个与我们的认识能力无关的概念,采用超越于认识的成真条件解释语言的意义。为了对戴维森实在论语义学进行有力的批评,达米特构建了获得性论证(The Acquisition Argument)和显示性论证(The Manifestation Argument)两个反实在论论证。

    达米特认为,戴维森实在论语义学的核心是知道一个语句的意义在于把握这个语句的成真条件。也就是说,知道一个语句的意义意味着语言使用者在语言交流实践中能够获得这个语句成真的事态。比如,知道“雪是白的”这个语句的意义,就意味着语言使用者能够获得雪是白的这个成真的事态。达米特认为,在戴维森理论中,语句的成真条件与人的知识或认识能力无关,无论我们是否能够认识,语句成真的事态都是客观存在的。知道语句的意义就意味着语言使用者能够获得关于超越于认识的真值条件的知识。加蒂尼(Mark.Quentin.Gardiner)说:“如果实在论的真理概念能够是一个充分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那么我们必须可能地获得这个概念。”[8]pp27但问题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获得关于真理概念的说明。对此,达米特作了否定的回答。达米特认为,由于许多语句并不都具有确定的真值,如关于过去时态的语句、关于道德语句等等。而这些语句,我们未必能找到相对应的事态来判定这些语句的真值。因此,我们无法获得判定这些语句真值的事态,使得戴维森的实在论语义学无法给出关于如何获得这些语句的知识进行说明。克里斯平·赖特(Crisipin.Wright)对此作了一个分析,一个语句的真只能通过可用的证据来表达,这种证据是一个语句真值条件理解的基础。因而当我们没有能力通过获得证据确定语句为真的时候,我们也就无法确定理解了语句的意义。比如,关于过去时态的语句,按照达米特的要求,如果语句的意义是通过真值条件进行解释,那么就意味着我们使用过去时态陈述时,需对这个陈述断定的东西能够进行辩护的条件下获得关于这个时态陈述确定的真值。但在戴维森理论中,成真条件是独立于知识的。我们无法对过去时态陈述这类语句所断定的事态获得辩护,因而我们也就无法对过去时态这类语句获得确定的真值。达米特说:“我们并没有权利说,关于过去时态的任意陈述必须或者为真或者为假,并独立于我们目前或未来的知识或关于其真值的知识能力。”[9]pp364这表明,由于成真条件是独立于知识的,使得我们无法对过去时态这类陈述获得确定的真值或者这类陈述的事态进行辩护,因而也就无法通过获得真值条件来获得对这类语句的理解。

为了进一步加强论证,达米特又通过显示性论证对戴维森的实在论语义学进行批评。达米特构造的显示性论证,是基于其提出构成正确意义理论的核心原则——显示性原则而构造的一个论证。达米特认为,意义理论与理解理论是密切关联的。达米特说:“如果意义理论就是理解理论,也就是像我一直主张的那样,则可推知,这样的意义理论在解释人们为了知道语言中的每个表达式的意义而必须知道的东西的过程中,还必须同时解释拥有一个可以借助那种语言来表达的概念是怎么一回事。”[10]p4这表明理解须与说话者使用语言的能力相关联起来,语句的理解应与说话者识别语句为真的能力相一致。但问题在于,戴维森的实在论语义学是把理解语句的意义与真值条件的知识相等同,而真值条件与人的认识能力无关,那么我们该如何阐明超越于认识的真值条件知识与人实际使用语言的能力之间的联系?达米特认为,戴维森实在论语义学的核心是理解一语句的意义在于把握其成真条件,但这只能表明这个语句是真的,其它的什么都没有说明。如“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这种T语句的实例只表明“雪是白的”这一语句是真的,而没有表明它所表达的命题知识。因为他认为,知道一语句为真并不代表说话者知道这个语句所表达的命题。达米特说:“我们需要一般地区分知道一语句为真和知道由这一语句所表达的命题。”[11]pp70这表明戴维森的实在论语义学只能表明某个语句是真的,但无法解释说话者对于这个语句所拥有的知识体现在什么地方,从而无法说明说话者理解了这个语句。如果某人确实知道一给定语句为真,那么我们必须把这一语句所表达的知识显示出来。比如,如果一个人从不知道“雪”是什么,也不知道“白的”是什么,那么这个人就无法对这个语句“雪是白的”进行断定。克里斯平·赖特(Crisipin.Wright)说:“把握任何一个表达式的含义在于使用能力,并表现出对其正确的使用。”[12]pp52因此,“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这一T语句的实例并不能解释说话者所拥有这一语句的知识是什么,也不能说明说话者所拥有的知识体现在什么地方,因而违背显示性要求。达米特进而认为,按照戴维森的实在论语义学,真理是一个初始、客观的概念,而与人的认识能力无关。但按照显示性的要求,我们知道这个语句的意义就意味着我们能够显示这个语句所表达的知识,我们知道一语句为真,就意味着我们在语言的使用中能够把这种知识显示出来。问题在于,对于许多语句来说,它们并没有确定的真值,但它们仍然有意义的,如“对于任何一个偶数来说,都是其两个素数之和”、“郭靖是勇敢的”等语句。如果按照戴维森的观点,那么我们并不具有足够的能力把关于这些语句的事态知识显示出来,因而也就不能够识别这些语句确定的真值是什么。达米特说:“真值条件意义理论(实在论语义学[③])违背了意义应与说话者的知识相关联的要求。”[13]pp306总之,戴维森的实在论语义学无法把真值条件的知识与说话者实际的使用能力相联系。它不能真正地描述语言说话者是如何交流的及如何理解语句的意义。

  三、对戴维森实在论语义学合理性建构的辩护

如上所述,达米特对戴维森实在论语义学批判的关键在于其反实在论思想:其一,真理概念必须作认识论上的限制;其二,理解语句的意义在于识别语句为真的能力。但问题在于,真理概念必须作彻底认识论上的限制吗?辩护语句为真的能力对于理解语言的意义真的是必要吗?笔者下面通过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为戴维森实在论语义学进行辩护。

   1.客观真理是主体间交流的结果

达米特对戴维森实在论真理观的批评是基于他把戴维森的实在论真理观视为彻底非认识的真理观[④]。也就是说,戴维森的真理观与信念无关,某个语句的真在于直接与语言外的实在相对应。语句的真完全是客观的,它与人并不相关,完全超越于我们对它的认识。但戴维森本人对这种真理观是持否定意见的,他在其《真理概念的结构和内容》、《认识论和真理》等文章中否认了彻底的非认识真理观。叶闯说:“真理在戴维森那里,是与人密切相关的,且对人的理解与认知是根本的,不是那种可以完全独立于人的超越的形而上学概念。”[14]p144戴维森虽然否认了传统的彻底的非认识的真理观,但他同时也对达米特所持的彻底的认识论真理观持否定意见。戴维森认为,达米特把真理等同于合理地可断定,把真理看成是只与人的信念有关,而他这种观点易于把真理概念中的主体间性和客观性的作用抹掉。如戴维森所言:“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相互依赖,就此而言,我们应当拒绝赞同其中任何一种真理观。实在论坚持彻底非认识性的符合,对真理性的要求超出我们所能理解的范围;而反实在论把真理性限于可被查明的东西,把真理性所发挥的作为主体间性的作用给剥夺了。”[15]p98戴维森认为,把信念与真相联系,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承认像达米特式的彻底的认识论真理观,把信念看作是真理的基础。我们是否可以把真理与信念联系起来,而又不至于失去真理的客观性?

戴维森把探究真与信念关系的问题放在其彻底解释理论中分析。戴维森认为,“彻底解释的目标,乃是对关于说话者的语言的真理概念提出一种塔尔斯基式的表征,并提出一种关于说话者的信念的理论。”[16]pp148戴维森认为,真理理论所处理的是特定语言使用者所表达的话语。当听话者说出说话者在特定场合中所使用语词或语句的含义时,听话者实际上是对语言行为的解释。但问题在于,我们对一个说话者的信念不了解的情况下,无法对这种言语活动做出解释。因此,信念和意义是相互依赖的。戴维森说:“信念和意义的相互依赖性在下述这方面是很明显的:一个说话者认识一个语句为真,是因为这个语句所具有的含义,是因为他所具有的信念。在知道他认为该语句为真的情况下,知道其意义,我们就能推断出他的信念;而假定有了关于他的信念的足够知识,我们或许能推断出意义。”[17]p134这表明信念和意义是相互依赖的,我们可以根据说话者的信念推出意义,我们可以知道其意义的情况下推出其信念。但是这将会造成一个循环,即解释者如果不知道说话者话语的意义,就无法推出其信念,反之,如果不知道其信念,就无法推出其话语的意义。因此,彻底的解释理论不能诉诸于信念、意向等概念来直接解释语言的意义,但彻底的解释理论也不能诉诸于关于意义的充分知识。戴维森认为,对于这个难题的解决需诉诸于宽容原则。戴维森的宽容原则主要包括解释者所持有的信念与说话者所持有的信念大体上是一致的和说话者的信念大体上是真的两个方面。戴维森把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称之为融贯原则和符合原则。戴维森说:“区分意义和意见的过程涉及两个关键性原则,只要说话者是可以解释的,那么就一定要应用这些原则:即融贯原则和符合原则。融贯原则使得解释者发现说话者思想中的逻辑一致性程度;符合原则促使解释者把说话者看作是对相同的世界特征作出的反应,解释者在相似的环境中也会作出这种反应。这两个原则可以(且一直)被称作宽容原则:一个原则是赋予说话者少量的逻辑,另一个原则是赋予他关于世界的真信念程度。成功的解释必然赋予被解释者以基本的理性。由正确解释的性质得出,关于一致性和符合事实的个人之间的标准。既适用于说话者也适用于说话者的解释者,还适用于他们的话语和信念。”[18]pp211戴维森所表明的是,所谓符合原则主要是指说话者的信念大体上是真的,实际上指的是说话者具有一种持语句为真的态度。为什么说话者具有一种持语句为真的态度,林从一对此作了分析,说话者之所以会具有一种持语句为真的态度主要在于这个语句如实地描述独立其信念而存在的世界,因而说话者就根据说话者持语句为真的态度来解释说话者的语句。[19]p48融贯原则所表明的是,解释者在解释说话者的话语时,解释者必须假定,说话者所持有的信念与自己所持有的信念大体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说,解释者认为的语句是真的,一般情况下说话者也会认为这个语句是真的。比如,解释者认为“雪是白的”这个语句为真,说话者也会认为“雪是白的”这个语句是真的。为什么两者会共同认为这个语句是真的呢,戴维森认为在于,解释者和说话者是共享一个世界,解释者和说话者关于他们各自的信念大体上为真主要是由他们所共同分享的世界所决定。因此,戴维森之所以诉诸于宽容原则来解决这个难题主要在于解释者和说话者的信念大部分都是为真的,而之所以为真是因为两者共同分享了世界。林丛一说:“我们的思想和言谈所关于的对象,是位于一个独立于我们存在的分享世界,一个客观的世界,我们的基本想法和言谈的内容都是决定于那个客观的世界,因此,我们的想法大体上相同。”[20]p49真理概念不仅是解释者、说话者和世界的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且真理概念在三者相互作用下成为客观的。戴维森说:“客观性与交流的最终源泉是将说话者、解释者与世界联系在一起,确定思想和语言之内容的三角关系。有了这种源泉,相对真理便无立锥之地。”[21]p119这表明客观的真理概念来源于两者主体间的交流,它使得解释者能够解释说话者话语的意义和信念。

由上可知,意义、信念与真理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有了客观的真理概念,我们才能同时获得这两者。把信念与真理相联系并不会失去真理的实在性质或客观性质。解释者能够正确地解释说话者话语的意义在于真理理论,信念最终是由客观真理概念进行解释,但这种客观的真理概念并不是一种传统的非认识真理观。客观的真理概念是由说话者、解释者和世界三角关系的相互作用所确定,是解释者和说话者主体间交流的结果。因此,戴维森拒斥达米所持有的认识论真理观及无人身的传统的非认识论真理观。他为客观真理概念辩护,从而为他的实在论语义学进行辩护。

   2.辩护语句为真的能力对于语言理解并不是必要的

由上所述,达米特对戴维森实在论语义学批评的关键是什么要素对于理解语言的意义才是必要的。他通过获得性论证和显示性论证证明,超越于证实的成真条件对于我们理解语言意义并不是必要的,而是辩护语句为真的能力对于我们理解语言才是必要的。笔者下面试图证明语句的构建性能力对于理解语句的意义才是关键的,而不是辩护语句为真的能力。

依据显示性原则,如果我们知道某个语句的意义,就意味着我们能够把这个语句的真值显示出来。按照斯特顿(William.R.Stirton)的分析,显示性原则可推出可判定性原则。[22]pp712因此,如果你知道语句的意义,那么就能够找到一种程序来判定这个语句的真值。比如,如果知道“雪是白的”这个语句的意义,那么意味着你能够通过一种判定程序来判定这个语句是真的。但由于许多语句我们无法找到某种程序来判定这些语句的真值,因而我们无法通过语句的成真条件来给出语句的意义。既然存在不可判定语句,那么我们是否就无法通过语句的成真条件来解释语句的意义。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答案是否定。对于语言中的不可判定语句来说,虽然我们并不能实际地辩护这些语句的真值,但我们依然能理解这些语句的意义。因为一般来说,我们不是实际地断定这些语句的真值是什么,而是假定这些语句为真的情况下,我们去探究这些语句的成真条件是什么。对于这些语句的成真条件的方法与我们探究可判定语句的真值的方法一样,探究语句的成真条件是通过探究其组成部分的成真条件建构而成。巴昂(Dorit.Bar-on)把由语句组成部分的成真条件构造语句为真条件的能力称之为构造能力。他说:“构造能力就是通过根据组合性规则把语义学成分组成个整体而构造成真条件的能力。使用‘砖’、‘外延量化’‘过去时态’、‘盖乌斯·尤利乌斯·恺撒’等,我们构造‘在盖乌斯·尤利乌斯·恺撒的浴缸中有12876块砖’的成真条件。”[23]pp158对于巴昂教授所称之为的构造能力,实际上莱肯在其《语言哲学》一书中对于这种构造能力作了一个很好的分析。他给出了一个简单的小语言(Oafish)的真理定义:首先他给出了Oafish的一组公理:“F”适用于胖的事物;“G”适用于贪婪的事物;“a”指称阿尔伯特;“b”指称贝蒂;主谓语句“Pn”是真的,当且仅当“n”的所指是适用于P的事物组成的类中的元素;形如“A并且B”的语句是真的,当且仅当构成它的语句A和B都是真的。然后我们可以根据上述的一组公理推出我们所需的定理。比如,当Oafish的说话者说出“Fa”的时候,那么我们知道如果这个语句是真的,那么当且仅当“a”指称阿尔伯特包括在“F”所指的胖的事物的类中,而这个恰好说是阿尔伯特是胖的。而当我们说“Fa并且Gb”这个语句是真当且仅当阿尔伯特是胖的并且贝蒂是贪婪的。[24]p140-141这些恰好表明,语句的成真条件是由语句各组成部分的成真条件所构造。这些语句的成真条件是通过我们上述的公理产生定理的机制来保证。莱肯的Oafish进一步表明,对于我们语言解释者来说,我们可以根据这种机制来构造任何陌生语句的成真条件。但达米特认为,如果语言使用者知道某个语句的成真条件,那么意味着他必须在语言使用中获得和显示关于这个语句成真条件的知识。要理解语句为真的知识,就需理解组成这些语句为真的公理的知识。比如,假如我们知道“贝蒂是贪婪的”这个语句的成真条件,就意味着我们具有关于这个语句成真条件的知识。而要知道“贝蒂是贪婪的”这个语句为真的知识,我们就需知道构造“贝蒂是贪婪的”这个为真的公理知识。根据上述可知,“贝蒂是贪婪的”这个语句的其中一个公理就是指“贝蒂”指称贝蒂。但在达米特看来,仅知道“贝蒂”指称贝蒂这个公理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知道“贝蒂”所进一步表达的东西。因为达米特认为,知道一语句为真与知道一语句所表达的命题是不一样的。仅仅知道语句为真的知识对于语言的理解是不够的,还必须知道这个语句所表达的命题知识,这样对于语言的理解才是充分的。也就是说,仅有“贝蒂”指称贝蒂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对“贝蒂”进行断定或识别,断定或识别出“贝蒂”指称的是人或者是男人还是女人这些知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理解语句的意义。但上述已经证明,我们只需根据上述所表明的公理基础上构造语句为真的条件,理解语句意义的关键在于这种构造能力,而不是必须获得或显示语句为真的知识。巴昂说:“甚至当我们不知道由‘p’所阐明的条件是否获得的时候,说话者的确能够知道语句S是真的当且仅当p。”[25]pp159

总之,我们理解语句意义的关键在于构造语句为真的能力而不是实际辩护语句为真的能力。合理的意义理论必须解释语句的意义是如何使依赖于词语意义的。诚如戴维森所言:“如果语言L的意义理论包含对L中真理概念的(递归)定义,那么,这一理论便表明‘语句意义依赖于语词意义的方式’。”[26]pp23

四、结语

    戴维森与达米特争论的关键在于对真理概念理解的分歧。通过上述的分析,达米特通过认识论真理概念来驳斥戴维森的实在论语义学是站不脚的,要获得语句的意义和信念最终还是要通过客观的真理概念来获得。客观真理概念的获得是解释者和说话者主体间交流的结果,而不是如达米特所批评的是直接与实在相对应的结果。达米特的这种真理观识别会给人一种主观上的性质,无法给我们提供一种客观的标准。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和阶段,对真理的辩护是不一样的,因而就会造成主观认识程度的差异,从而使真理失去客观实在性。任晓明教授说:“达米特所说的辩护能力有一个致命的缺陷, 那就是没有说明它的客观根据, 这就使我们不能确立真理的客观性质。而真理一旦丧失了这一点, 一切有关真理的探究便没有了一个客观标准, 只能陷入相对主义的无休止争论里面了。”[27]p17因此,认识论的真理观对于我们理解语言的意义不是必要的,我们对于语言意义的理解仍然是由客观的真理概念来架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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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son and Dummett debate on Realistic Semantics

                             

Abstract:The debate of Davidson and Dummett in realistic semantics focus on the objective concept of  truth whether is reasonable as a core concept of theory of meaning. Dummett criticize realistic semantics of Davidson have two aspecs of epistemological theory of truth and understanding of language concentrate on identify capability of the statement is true . Bu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Davidson realist semantics and proof entails two conclusion:First, Davidson thinking about the concept of truth hasn’t nothing to do with human, but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human reason. It is between interpreter and speaker exchanges   results on objective concept of truth,we gain faith and meaning base on the concept of truth.Second,it is not necessary that understanding of language concentrate on identify capability of the statement is true, a reasonable theory of meaning still focus on constructive capability of statement is true .

Key words: Davidson; Dummett; Meaning; Truth; Realist



这里之所以称之为新式的成真条件意义理论是与弗雷格、维特根斯坦等人的成真条件意义理论区别开来。弗雷格等人的成真条件意义理论把意义看作是给定的,把真看作是需由意义说明的东西,使意义成为真的呈现方式,从而使意义指向真。但戴维森与他们的观点不同,把真理作为一个初始概念,用真理理论来探究语言的意义。

[②]达米特认为需通过语句的成真条件来解释语句意义的观点都可被视为有关陈述类(class of statement)的实在论,因而达米特把自弗雷格以来的成真条件意义理论都称之为实在论语义学。因此,这里把戴维森的成真条件意义理论称之为戴维森的实在论语义学。

[③] 笔者加注。

[④] 彻底的非认识真理观在不同学者那里,用法不一样。达米特把其称之为超越于证据的真理观,而在普特南那里称之为先验实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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