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虽然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只是民法的问题,是建立在个人信息权这一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问题的破解在于以宪政的眼光去看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坚实的宪法基础,信息自决权成为宪法保护的根基,对个人信息进行宪法保护有其必要性。仅有《民法通则》中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宣示是远远不够的,我国缺乏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且呈现出分散性和效力层次低的特点,应当采用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通过宪法和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宪政;个人信息权;立法
2017年3月15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1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新华网:新华网授权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7-03/18/c_1120651215.htm?t=1489814461702,2017/3/24]这两条条文联合告诉我们,个人信息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个人信息不能够栖身于隐私当中。《民法总则》不仅将个人信息明确地作为隐私之外独立的法权,而且还为未来强力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确立了基本的基调。
虽然《民法总则》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指明了未来的道路,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民法问题,个人信息权也带有基本权利的性质,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只是民法的问题,是建立在个人信息权这一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问题的破解在于我们需要以宪政的眼光去看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面对信息时代的个人信息,许多研究仅是从互联网出发,或仅从部门法的角度割裂性的研究个人信息问题。殊不知,信息时代不能逃离宪政的框架和宪政的精神,相反,个人权利的保护更需要有宪政眼光的审视,否则,技术就有可能变成侵害公民权利的工具。如果不从宪法的角度看待个人信息权,不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给予宪政关怀,每一个人就都会在这一信息社会中受到损害,而且个人也难以抵御来自公权力的损害,这也正是本文欲从宪政视角审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根本意义所在。
作者:杨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