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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视角下的业主义务分担 ——以电梯费为例
 
更新日期:2024-11-02   来源:   浏览次数:30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摘要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管理团体的成员权。其中,业主间对于共有部分负担的分配存在较多异议

 
摘 要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管理团体的成员权。其中,业主间对于共有部分负担的分配存在较多异议,尤其是一楼业主认为自己没有使用电梯,无须承担电梯相关费用。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常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一层住户不需要交纳电梯使用费作为依据,判决一楼住户应承担电梯使用费。此类纠纷虽然表现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实际上是业主与业主之间的分配问题。可见解决此类纠纷关键在于解决业主间的分配比例的计算方面,而不是从物业管理的角度着手。
法律并不排除业主与房屋建设单位之间另行约定,因为这些约定在内部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一楼业主可以不成为电梯的共有权人,对电梯的任何费用不承担责任。至于电梯费用在业主间的分担原则,首先应当分开收取,电梯修缮费、年检费、改造、更换费用,由共有权人(非一层业主)根据专有部分份额比例分摊;而电梯电费应当以户为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责任分配。其次,电梯电费的分配,应当根据各户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对电梯的使用情况,计算得出每户所应负担的责任比例。
以电梯费用在业主间的分配为例,我们可以知道,只有解决了业主间义务分担的公平问题,才能更明确各业主的权利义务,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于共有部分负担的纠纷。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部分 业主 电梯费 义务分担

前言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类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涉及共有权的案件所占比例最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类案件的调研报告[J].人民司法.2009(1).49.]]这与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的界定,以及“全体共有”与“部分共有”的界定有关。依照相关规范可知,电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甚至是法定共有部分。但是生活中,围绕电梯费用的纠纷从未减少,尤其是没有地下车库的住宅,一楼业主常以“不需要使用电梯”为由主张不承担电梯费。
笔者看来,虽然电梯在法律法规规定为“全体共有”部分,但是房屋买受人与建设单位间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同意一楼业主不作为电梯的共有人,对电梯不享有所有权,亦不承担修缮、改造等义务。该约定在业主间是合法有效的,是业主间进行义务分担的依据。
因此,电梯的共有人应当只是一层业主以外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不动产所有权而产生的费用比如电梯的修缮、改造、年检费,由共有人按照“持有份”分担;基于不动产使用权产生的费用如电梯电费则以户为单位,根据每户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人数、所在层高因素结合起来计算分担比例。
应当注明的是,本文所提到的一楼业主特指没有地下车库的住宅的一楼业主。以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立足点,讨论业主间关于共有部分的义务分担问题。
作者:彭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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