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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
 
更新日期:2023-10-07   来源:世界社会科学   浏览次数:67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摘要:价值中立的理论渊源来自实证主义、人文主义,后经过韦伯的调和逐渐系统化,与价值关联既对立又

 

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

摘要:“价值中立”的理论渊源来自实证主义、人文主义,后经过韦伯的调和逐渐系统化,与“价值关联”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遭到自古至今的质疑,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对“价值中立”的争论往往有两个维度上的分歧:一是对“价值”的内涵和“中立”的范围理解不同,即在何种范围内排除何种价值的问题,在不同的范围内对不同的价值采取何种态度——关联还是中立;另一个是“价值中立”在理论研究中的可能性问题,即已知价值的“中立”是否在逻辑上可能、在研究中可行。“价值中立”并不排除“价值关联”,而是各有不同的适用领域,社会科学研究坚持的是有限的“价值中立”。

关键词:价值中立;价值关联;社会科学研究

    “价值中立”问题是贯穿社会科学研究始终的规范性原则,然而从产生到现在针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就从未停止过,对“价值中立”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那么彻底探究“价值中立”的理论渊源,剖析现代学术争论的焦点,对其中的分歧进行明确化的解答,这对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科学性一定大有裨益。

一、“价值中立”的理论渊源

1、实证主义传统

以孔德、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思想家主张社会研究应仿效自然科学的研究原则,即不使用关于世界或社会“应当如何”的价值判断,只采用“事实如何”的逻辑判断,“以消灭主观偏见或保持价值中立为基本原则,力主运用中性语言,不带价值判断地揭示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的规律”[1]。科学的任务就在于描述现象,从而发现事物之间重复出现的社会规律,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及科学性拒绝个人的价值判断,而且也正是因为驱逐了价值判断,社会学才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显然,价值中立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核心思想。“追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客观性,从而使社会科学从神学及传统形而上学的统治下解放出来,成为真正的科学,但是,其缺陷在于混淆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界限”【[2]。

2、人文主义传统

    人本主义认为自然科学属于可感觉的世界,旨在探讨自然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一般性规律,它不属于价值领域,与价值无涉,属于“规范性科学”;社会科学属于不可感觉的价值世界,属于价值领域,研究任何社会现象都与构成这现象的人的行为有关,人的行动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引下和在一定的动机驱使下做出的,它属于“非表意性科学”,为此,必须借助价值判断或价值关系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背后隐藏的意义。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最早提出了“价值关联”的概念,他在《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一书中区分了“价值关联”与“价值评价”两个范畴。认为评价是主观和个别的,同一事物,人们可做出完全相反的结论;而“价值关联”则是客观的、共同的,它既非褒、也非贬,价值关联是文化科学研究的主要方法,这里的“价值关联”是社会科学与客观价值的关联性。

3、马克斯·韦伯的贡献

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分别代表了价值问题上的两个极端,韦伯严格区分了“价值中立性”和“价值关联性”,调和了二者之间的矛盾。通过对“价值中立”和“价值关联”进行详细阐述,韦伯用“价值中立”与新康德主义划清了界限,又用“价值关联”反对了实证主义“价值免除”的错误倾向,避免了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在礼会认识上的片而性,从而对以上两种方法论传统进行了综合。“韦伯的价值中立不是要求学者没有或不能有自己的价值判断,而是要求他们应弄清在不什么地方要诉诸分析的理解,在不什么地方要诉诸情感,告诫他们不要把关于事实的科学分析与关于事实的评论相混淆”。[3]

二、关于“价值中立”的争鸣

1、社会批判理论的批判

在1964年召开的纪念韦伯诞辰100周年大会上,社会批判理论代表人物马尔库塞等人发动了关于“价值中立”的论战,认为科学若缺乏价值导向就是盲目的,表面上科学是“客观的”、“中立的”、排斥价值判断的,但正因为如此,它非但丧失了“中立”的立场,而且蜕变为压抑主体自由的极权性意识形态的内部因素,变为与现存社会制度妥协并为之辩护的工具。在法兰克福学派看来,以价值中立自居的科学并不是克服虚假意识形态的解毒剂,相反,在实际生活中,它常常自觉不自觉地维护现存秩序,成为强化现存秩序的思想控制的有效手段。因此,他们的“批判理论”要摒弃价值中立的立场,对资本主义进行文化批判、理论批判、价值批判。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继承流派,社会批判理论坚持“价值”导向、批判“价值中立”,同样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我国,也引起了一场激烈的争辩。

2、国内学界的相关讨论

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韦伯热”在中国的兴起,对于价值中立方法论原则的争论也相应展开,周蔚华发表于1991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上的《价值中立论批判》一文开启了国内学界对“价值中立”的讨论,认为“研究者既有对社会现象本质、规律的真理性把握,也有对其结果、方向、前途和应用等的价值性评价,价值不可能保持中立”。同年郑杭生在《社会科学研究》第4期上发表了《关于我的社会学定义》一文,再次对“价值中立”进行了猛烈抨击,将“价值中立”立场基本予以否定。李金在《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4期上发表了《为价值中立辩护》一文,就价值中立问题与郑杭生争鸣,认为拒斥价值中立的理由有三个:第一,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或者是行不通的;第二,价值中立是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科学观相对立的;第三,价值中立对中国的社会科学实践是有害的,李金分别予以辩解。在事隔6年之后,引起郑教授的回应,同在《社会科学研究》上发表了长文《究竟如何看待“价值中立”——回应为“价值中立”辩护一文对我观点的批评》,文中谈到“‘价值中立’作为一种来源于实证主义的科学观,是一个在总体上包含根本缺陷但又有局部合理性的西方社会学方法论原则,是一个在国外学术界有严重分歧、毁誉参半、仍难一致的争论问题,是一个在本质上与马克思主义相左但又有部分一致的理论命题,因此,对它极有必要采取具体分析的态度。”同年,郭星华也在《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上表了《也谈价值中立》进行争论,认为“社会科学家在进行研究时,实际上遵循的并不是“价值中立”的研究原则,而是理论“范式”(Paradigm,亦称范典)原则”。侯钧生于1995年发表于《社会学研究》第3期上的《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评M·韦伯社会学的价值思想》认为,“社会认识的主体从来就没有以冷漠的态度对待过被研究的客体”,“科学内价值立场是统一“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的中介要素,韦伯的这两个原则根源于主观主义认识论和相对主义方法论基础,都带有‘乌托邦’性质”。周晓虹教授在2005年第8期的《学术月刊》上发表《再论“价值中立”及其应用限度》一文,认为“社会科学研究应奉行有限度的价值中立原则,以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end##

3、争论的两个维度

    综上可见,对“价值中立”的争论往往有两个维度上的分歧:一是对“价值”的内涵和“中立”的范围理解不同,即在何种范围内排除何种价值的问题,在不同的范围内对不同的价值采取何种态度——关联还是中立;另一个是“价值中立”在理论研究中的可能性问题,即已知价值的“中立”是否在逻辑上可能、在研究中可行。下面就针对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三、对“价值中立”的多层次解读

1、统治的价值关联性

在政治统治中价值不仅不是中立的,而且首先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价值,通过社会化系统和社会控制系统把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内化为本国公民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这种权威价值甚至带有强制色彩。权威价值往往产生一种独霸真理,对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进行政治干预,强迫科学为政治服务,政治的官僚化催生出思想的官僚化。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关切和体制约束,使它总免不了和政治打交道,资金支持、课题申报、出版发行等等问题都制约了学术的科学性、客观性,在这一层次上学术独立是受到挑战的,权威价值在学术研究上的“价值中立”只有多与少意义上量的差别,而不是有与无意义上质的差别。

2、研究程序中的价值中立

    韦伯将研究者的价值立场划分为科学外价值立场与科学内价值立场。所谓科学外价值立场是指研究者的世界观和阶级利益倾向,在科学研究中,研究者要想摆脱科学外价值立场的影响是相当困难的;所谓科学内价值立场,则是指研究者进入科学研究领域后所遵循的科学原则和科学规范。[4].学术研究必须由研究者作为学术承担者,学术知识和研究者之间存在价值关系,研究者具有科学家和公民两种身份角色,作为公民,研究者要受到自身阶级、利益、价值观或显或隐的影响,这种“价值立场不是研究者的主观随意性,它有自己的客观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上述的实践关系,即价值关系,社会学研究者的价值立场是客观的社会物质关系的反映”〔5〕,这是科学外价值立场,是要尽力排除的。作为科学家,研究者在课题选择上又受到兴趣、爱好、价值观的影响,这一点韦伯并不避讳“价值关联”;在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上会有很强的选择性,而这种选择性完全了遵守科学内价值规范,做到了实事求是,并不受主观价值和个人情感的干扰,与韦伯强调的“价值中立”并不矛盾;韦伯严格划分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即学术研究只描述事实,作“实然”而不是“应然”的判断,只作“理性思考”而不“追求理想”,并不提出规范性建议,“不教给人应当做什么”。

3、研究者的自我理性

    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不同就在于对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观照,研究主体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文化价值场域内,具有特定的影响思考、行为的惯习,主观价值和个人情感是研究者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无法回避的也是自然发生的。从另一方面讲,社会科学需要研究主体的价值创造,理解和解释行动背后的价值、意义需要情感的介入,但是这种介入不能受到研究客体的影响,并不意味着研究者的思考、判断受价值、情感的支配,研究者在运用主观理解法时,“投入理解”必须是在理性范围内进行的,在特定情况下获取资料的过程可以是“将心比心”的主观投入,但是在资料整理、分析过程中要时刻回归主题、保持理性的思考。这种隐性的、被动的“价值惯习”需要研究者自己随时反省,还有一种主观随意性的“价值评价”,完全受个人的利益、情感支配,对自己有利的、自己喜欢的大加赞赏,对自己有害、厌恶的坚决抵制,丝毫不顾及客观规律、客观价值,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是要完全排除的。

四、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释疑

1、“价值中立”的逻辑悖论性

有些学者反对“价值中立”的一个理由,就是认为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规范,因此主张“价值中立”存在一个无法解决的内在悖论而将其拒斥。最具代表性的说法是: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如果把“价值中立”贯彻到底,那就意味着对“价值中立”本身必须保持中立,也即意味着必须彻底摆脱、放弃“价值中立”本身;而如果“价值中立”不能贯彻到底,那就无异于承认有些价值是不能摆脱、保持中立的,那也就意味着“价值中立”的破产……价值中立毕竟内在地包含着把科学和价值绝对对立起来,并以科学排斥价值的倾向,韦伯引进价值相关只是减轻,而没有也不可能消除这种倾向”[6]。

韦伯提出“应该‘价值中立’”这个行为属于学者应有的学术权利,此种权利完全不受“价值中立”原则的制约,事实上,韦伯主张的“价值中立”的原则是主张对一切主观价值的中立。在韦伯的“价值中立”理论中,要坚持中立的价值范围很清楚,即“某种伦理的、和建立在文明理想以及其它世界观基础上的实际的价值判断”,主观的价值只与良心和意志相关,而客观的价值要求接受客观的经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由于“价值关联”是无法将事实与价值分开的,而是要求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严格区分而不能混淆。前者是一种“客观价值”,是韦伯方法论中所允许存在的,后者是属于“主观价值”,这正是韦伯所极力反对的。

2、“价值中立”的操作可能性

    一些学者以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特性或社会科学研究者的价值观来否定“价值中立”,认为在社会科学研究实践中“价值中立”不可能实现。

韦伯认为“价值中立”本身并不是一个经验事实问题,不是有没有人能完全“价值中立”的问题,而是一种职责、一种规范,或者说是一种与主观价值严格区分开来的客观价值。在最低限度上讲,“价值中立”作为一种“规范性原则”,虽然很难完全遵守,但这绝对不足以成为否定这个规范本身的理由,理论基础并不因实践操作中的困难而失去其合理性。

韦伯的“价值中立”不但不是排斥价值,恰恰是要使价值变得更丰富,并通过“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两个原则使科学与价值各自的位置得到一个合理的定位。虽然韦伯把“价值关联”主要限定在研究开始之前的对象选定和问题确立,但实际上他并非没有认识到研究者的主观价值会继续关联到研究过程中来而影响研究的科学性与客观性。鉴于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可能会因主观价值和个人情感而干扰资料的正确分析和结论的如实得出,我们就容易理解,正是因为存在主观评判的危害性,就反证了价值中立的必要性。

3、“价值中立”的绝对、相对性

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的提法本身就内在地包含着排斥一切价值的客观主义倾向,韦伯的解释只是减轻而没有也不可能消除这种倾向,也没有消除深深烙在它上面的实证主义科学观的印记,因此,就如后面所表明的,它也不可避免地有着种种消极作用。[7]

韦伯主张的“价值中立”的原则是主张对一切“主观价值”的中立,是要排除主观臆断和没有根据的猜测。研究者在说明社会现象的原因时,必须追溯导致社会现象生成的行为动机“投入理解”,即需要理解人赋予行动的主观“意义”,而理解主观意义就必须借助人们的“价值关联”,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科学研究又是与价值相关的,这种价值是一种客观价值,是不以个人为转移的共同价值,它不以阶级、群体、国家为标准,价值无涉不是绝对的排斥一切价值。

4、“价值中立”的范围适用性

“马克思主义这种科学性与革命性有机统一的显著特点,这种对革命性、批判性本质的鲜明强调,十分清楚的表明,它是与“价值中立”要求摆脱价值观、把科学性与价值截然割裂相对立的”[8]。

韦伯将社会科学严格排除在实践价值之外,认为社会科学仅仅在于认识社会现象,而不是改造这个社会,因为一旦社会学家介入到改造的领域,就极有可能陷入权力、金钱的泥淖而失去客观性、科学性,这是马克思主义者坚决反对的,批判“价值中立”原则会导致学术从业者的道德冷漠和价值缺失,以至于他们丧失本应该有的现实关照和人文情怀。

照韦伯之意,在恪守“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研究完成之后(指将事实描述清楚、因果关联澄清之后),研究者当然可以表达个人理想,也可以提供对策和建议来指导实践。这两个截然不同的两个阶段就是韦伯所说的“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的区别,韦伯所极力反对的只是将两者混淆,并非是要完全取消后者。韦伯所说的“价值中立”原则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它只适用于韦伯所说的学术志业,即学术知识的价值中立这一层次,而不适用于学术之外政治活动、审美情趣、宗教信仰等等领域。

5、“价值中立”与“实事求是”的相关性

   “怎么能说马克思所要争取的‘自由的科学研究’是不受集团的利益影响的价值中立的研究呢?……所谓批判的和革命的,就是说决不是价值中立的,但可以是实事求是的”[9]。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价值观首先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科学研究基础上的,“在我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一种价值观是否可接受,而在于社会的价值立场同科学的价值立场不是一码事,不能混为一淡”[10],如果说“价值中立”仅仅局限于认识领域的某一特定范围,学术研究排除“科学外价值”,那么“实事求是”的范围就扩大到了实践领域,学术研究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在学术层面上又从实践领域返回到认识领域,可以说学术层面上的“实事求是”内涵了“价值中立”,二者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并不存在互相取消的对立。

参考文献

[1]周晓虹.再论“价值中立”及其应用限度[J].学术月刊.2005(8)

[2]赵一红.浅谈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价值中立问题[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99(1).

[3]侯均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4]侯钓生.“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评M·韦伯社会学的价值思想[J].社会学研究.1995(3)

[5]侯钧生.价值立场与社会学知识的客观性[J].社会学研究,1995 (6).

[6][7][8][9]郑杭生.究竟如何看待“价值中立”——回应为“价值中立”辩护一文对我观点的批评[J].社会科学研究,2000(3).

[10]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J].社会科学研究,199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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