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经济 » 正文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演进之下“混合经济福利”的辩证观与“混合经济照顾”的新风险
 
更新日期:2023-10-07   来源:经济导刊   浏览次数:47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演进之下混合经济福利的辩证观与混合经济照顾的新风险摘要:正当西方福利国家发出对福利权责重新界定的反思、而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演进之下“混合经济福利”的辩证观与“混合经济照顾”的新风险


 

摘要:正当西方福利国家发出对福利权责重新界定的反思、而传统福利理论的解释力式微之时,有关多元福利组成部分的理论演进悄然而生。本文尝试以系统性的动态理论视角(“福利组合”—“福利三角”—“福利多元主义”),为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近二十余年的发展脉络做了一次纵向梳理,并对其最终凝练而成的“混合经济福利”这一新型福利理论在公共政策中的推行,形成了基于优势视角(伊瓦斯的“二元对立论”、皮斯托弗的“社会团结”)和批判视角(约翰逊和吉尔伯特的“英美政策分析”)的辩证观,最后针砭时弊地指出了“混合经济照顾”作为“混合经济福利”在老年照顾服务领域的福利实践易引发的福利新风险。

关键词:福利组合;福利三角;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混合经济福利;混合经济照顾

引言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西方政界、学界等在福利国家产生危机的社会背景之下陆续发出了对福利权责进行重新洗牌的反思,然而传统的三大经典社会福利理论对此的解释力式微,前沿学者遂而开启了有关多元性福利组成部分的理论性反思。本文将以一个系统性的动态理论视角,为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近二十余年的演进过程做一次清晰的纵向梳理,并试图在其理论沉淀得来的“混合经济福利”基础之上,对此一新兴福利理论在公共政策领域的操作化过程中的潜在危机做一次基于优势视角和批判视角的辩证评估,并结合我国福利体制转型的社会情境,针砭时弊地指出“混合经济照顾”作为“混合经济福利”在老年照顾服务领域的福利实践易引发的福利新风险。

一、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在分类法上的演进轨迹

作为西方社会福利类型学当中的新成员,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本身也历经了一段围绕福利组成部分的动态演进史,总体脉络可归纳为“福利多元组合——福利三角——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且每一次理论的演变,都揉和了分类法基础之上的理论博弈。

㈠ 福利多元组合:三分法与四分法分析框架

福利多元组合(welfare mix)的三分法或四分法,均是从福利提供者的角度出发来给出福利权责承担者在分类方面的理论建议,应当说,后者是对前者在有关福利持份者方面的理论再拓展,其二者的理论假设都建立在社会福利总量是恒定的认同基础之上。三分法方面,福利多元组合理论的提出者是罗斯[1],他认为一个社会总体的福利来源应当主要由家庭、市场和国家这三种制度综合构成,即福利总量由传统的家庭场域内的福利,加上通过市场交换所获得的福利,再加上国家提供的福利共同组成。拆分三者来看,任何一方对其他两方都有补足的意蕴;而从整全视角出发来看,若将三方提供的福利进行框架式的整合,则形成了一个社会总体的福利。此一理论一出,便在福利国家危机的当口因其强调国家以外其他社会部门的福利权责而广受重视,进而引发了在此基础之上的理论翻新,如,欧尔森[2]采用国家、市场、民间社会[1]的多元组合来建构福利提供框架,便带来了福利多元组合三分法中较为创新性的理论建构视角。四分法方面,西方理论学者纷纷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论点,如,“民间社会”被作为又一福利持份者被加入进来,意在强调它具备在不同理念的政府、市场、社区之间建立联系纽带,使局部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一致的能力,并强调民间社会中所夹带的社会资本对于社会福利的整合存在重要意义[3];又如,“志愿机构”(自助/互助组织、非营利机构、压力团体、社区组织)的加入,使得对福利多元组合的解释力上升到了关乎如何实现社会福利多元化路径的探讨层次,继而得出了“分权”(de-centralization)和“参与”(participation)的重要性[4]。由此可见,国家的福利功能是有限的,尤其在欧洲福利国家面临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时,其他社会部门(商业部门、志愿部门、非正式部门等)需要分担福利责任,使福利产品的来源更多元化,降低国家在社会福利提供方面的传统职能,从而使福利国家成功向福利社会转型。##end##

㈡ 福利三角的理论崛起:分权与参与

在众多福利多元组合的理论探讨支流中,福利三角(welfare triangle)显得极为典型与影响深远[5]。除却对于福利三角中三大组成部分的基本观点,更展示了三方的互动关系:国家透过正式的社会福利制度实行着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市场经济提供就业福利;个人努力、家庭保障和社区互助组成了非正式福利的核心。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中,某一方遭遇失败后的福利缺失和社会新风险,理论上都可以由另外两方提供不同程度地填补。建立在这样一种此消彼长互助关系之下的动态式福利保障,无疑为分析福利国家危机的主因提供了新视角:西方福利国家为达致普遍主义模式而令国家提供最大程度的福利介入,往往易致使家庭福利功能和就业福利功能的双重失效,因此福利三角的出现,也促使执政精英开始重新审视国家的福利垄断者角色,从而诱发了上文提及的“分权”和“参与”理念对于实现多元福利来源的操作性意义,甚至从根本上出现了对福利总量恒定这一理论假设的否定,认为多元福利持份者的加入将会是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6]。总而言之,国家作为福利提供的公部门,应当适当释放管控福利的权力空间,才有可能使现有及潜在的非公共部门的福利持份者抓住福利意识形态转型的机会成本,参与到多元福利框架中来。

㈢ 作为施政理论的福利多元主义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welfare pluralism)的概念源于1978年英国沃尔芬德报告书《志愿组织的未来》(《The Future of Voluntary Organizations》)[7],其重要性很直接地体现在了报告主张将福利多元主义运用于英国社会政策的实施[8]。恰逢其时,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英国正经历着由撒切尔夫人为首的保守党组阁在大力推行社区照顾政策,在老年照顾服务领域提倡私有化的策略,来降低中央政府对社会福利的开支,并同时要求志愿组织和非政府部门分担更多的福利职责。虽然这样一种施政导向主要归因于英国社会当时在长期履行国家福利(state welfarism)后的一些福利困境,如,地方政府社会服务局无力应对日益增多的社会照护需求、响应“去机构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与“正常化”(normalization)的思潮[9]等等,但更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则是在将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实际运用至社会政策的过程中,凝练了“混合经济福利”的理念框架,并将之延伸至老年照顾服务领域里的“混合经济照顾”[10]。

总而言之,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的出现,使其关于分散化、以社区为导向的公共服务、强调志愿组织的参与等等主张,逐渐受到中央政府的追捧[11],使理论具备了影响社会政策的倡导力,并践行于政策的执行层面。可见,在西方社会政策领域,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也以其对福利的规则、筹资与提供由多元部门共担其责的主张而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只是在接近福利多元主义的过程中需要澄清的是,“分权”是指公共部门在福利权责领域的下放而非退出,因其具备一定的风险性与迷惑性,未免流于形式而造成福利逃脱,国家权责下放而腾出的福利空间,则恰恰应当是扶植多部门成为有力福利持份者的空间,如此一来所形成的多元参与格局,应当会成为一个更为民主的福利服务输送的理论框架。

二、“混合经济福利”的辩证博弈

㈠ 优势视角:伊瓦斯“二元对立论”和皮斯托弗“社会团结”的分析维度

对“混合经济福利”秉持积极视角的西方学者主要以伊瓦思和皮斯托弗为代表。其中伊瓦思的分析维度主要来源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对传统福利国家中国家与市场二元对立的冲破;而皮斯托弗则运用社会团结(垂直团结、水平团结)为分析指标,提供了一个更为崭新的视角。

首先,伊瓦思[5]认同了关于发展“混合经济福利”过程中暗含着国家在福利权责方面有所下降的前提假设,不同的是,他以一个较为积极的态度来分析国家的这一福利职能转型,认为这恰恰成了打破长期以来福利国家中的国家垄断的契机,冲淡国家与市场二元对立的思想。也即是说,在“混合经济福利”逐渐在社会政策界脱颖而出的社会情境之下,部分学者并非一味地将讨论重心放置在争论它是否会成为政治精英急于摆脱部分福利权责的借口,而是更多地强调其理论侧重点在于“多元”意涵的解构:即是执政集团所推崇的、亦是民间广泛参与的福利多元;非但不招致福利服务提供范围的收窄、反而转以开放和开明的姿态来丰富福利供给渠道;既需要福利持份者之间将彼此并不相同甚至差别巨大的福利提供理念做到有区隔地共融、也催促着社会政策层面撇除国家福利导向之下政策制定的单一框架,转而投以多元视角为“混合经济福利”兼容并包的新型福利框架提供政策保障。

其次,皮斯托弗[12]则更多地将“混合经济福利”与社会团结结合,来分析“多元”的优势内涵。而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社会团结又被细化为垂直团结和水平团结来分别从纵向与横向两个维度依次论断,其间更揉和“分权”和“参与”这两个福利实践的重要途径来更加有效地证明“多元”的优势可行性。

从垂直团结的维度来分析,它主要指国家在资源转移的过程中有着积极的纵向融入,具体表现为将资源从一个社会群体转移到其他社会群体,如,中央政府通过扮演税收收集人、社会项目筹资者等角色,加强了垂直团结。在执政精英具备将权力看作一项重要资源的意识前提之下,“分权”应该算作福利权责由少数精英团体向下、惠泽到层级较之低一些、却受众更广泛的民间社会团体的一种垂直团体在上层建筑层面的最明确示范。需要特别提及的是,这个维度的达成更需要国家或政府自上而下地主动出面,在下放部分福利权责的同时也要保证社会福利资源配备的充足,也就是说,国家或政府在实现福利职能转换的过程中,角色认同也需要由福利权责的管控者渐变为福利资源的后备军。

从水平团结的维度来分析,它主要被诠释为政府福利介入较少,转而由更多的公民参与、由相同或相似层次的团体或个人之间所营造的社会参与和互助网络。而水平团结本身又可以三种类型灵活存在:⑴ 不同个体消费者/服务接受者之间的参与式团结(participatory);⑵ 特定社会福利项目中,雇员之间的互助式团结(mutual benefit);⑶ 富裕群体与贫穷群体之间的慈善式团结(benevolent)[13]。也就是说,水平团结不仅强调建构微观个体之间借由服务媒介而形成的某种参与式网络,还建议在服务项目这样的中观分析单位内部,编织一张多元服务持份者之间的互助式网络,以“混合经济福利”的理念来促使其间各项福利机制之间的一种连接性社会资本(bonding social capital)的达成。

总而言之,利用社会团结作为分析工具之下的“混合经济福利”,纵向“分权”与横向“多元参与”这双重驱使力之下所缔造的,应当是一个能够凸显公民权与自由选择权的、更为民主的增权情境下的多元福利框架。

㈡ 批判视角:约翰逊、吉尔伯特“英美政策分析”下的风险评估

对“混合经济福利”秉持风险视角的西方学者主要以约翰逊和吉尔伯特为代表,前者主要以英国社会政策发展为背景,提出了三方面的潜在问题并给出了依次的风险评估;而后者则以美国社会政策发展为背景,对政策背后的理论假设给出了批判性的回应。

约翰逊指出福利多元主义实际上是在世界范围内对国家角色的再次评估,也会引发社会政策发展中存在潜在的危险和不平等[14]。如,他在对英国福利政策的分析中,认为目前所采用的“多元”模式之所以得到政府的亲睐,其背后有可能隐含着国家权责向非正式的商业部门或志愿部门的转移,而这样的责任转移很有可能会引发三方面的新风险:第一,由非正式部门提供福利,意味着尤其是家庭场域中的妇女群体将承担更多的福利职能。而女性更多地投入到雇佣劳动中的现实状况,无疑使部分政府福利的“卸任”连带部分家庭福利的“缺任”将福利受益者变成最直接的受害者,正如约翰逊指出的,问题在于能否保持现有的福利水品,而不是家庭在未来可以提供更多的福利[14]。也即是说,福利意识形态转型过程中,西方学者对多元福利机制主动或被动进驻持保守态度的初衷,在于对福利权责的“分权”并不意味着政府福利角色的懈怠,甚至很有可能是一种政府“问责”的加强的预警信号,如,虽然公共部门褪去了福利垄断者角色,但角色剥离的同时也在无形中提出了角色转换的要求,转而扮演“大管家”角色的公部门极有可能面临的是只增不减的福利监管义务,即肩负起对多元福利持份者是否具备进入福利提供框架的审核与监管职能。第二,由志愿组织承担更多责任,则意味着对准入机制(责任机制和审核机制)的要求更高,而责任机制和审核机制的建立又恰恰隐含着危害志愿组织独立性的风险[4]。面临如此两难困境,无疑再次验证了实施福利多元主义并非对执政团体而言是一个看似便宜的选择一说,且对于执政能力的挑战是不言而喻的。更有甚者,在我国长期缺乏“见贤思齐”式志愿服务精神的主流社会文化情境之下,如何为志愿服务搭建以平等参与为基础的“平台式”结构,同时有意识地避除以权力为基础、以加强管理为导向的“层级式”结构[15]?如何帮助志愿组织建立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16]?西方经验的反思,对于国内业已萌芽的志愿组织的规范化发展、以及未来志愿组织制度化的构建具有前车之鉴的现实意义。第三,社会福利分配不均有可能使社会阶层结构被强化,加剧两极分化。如,社会底层群体对福利的需求往往最为迫切,但获取福利方面恰恰也是较为薄弱的。如若志愿组织作为福利提供的主要持份者,其本身所具有的组织分裂性和较差的统一配套性,并伴随机构重叠或空缺现象,那么无论在质或量方面,都很难达到下层阶级强烈的福利诉求;又如,如若商业部门作为福利提供的主要持份者,那么主要隐患则在于福利市场化之后所导致的地方垄断。因此,“多元”参与所隐含的潜在风险,也意味着需要多元政策对多元参与者的把关与保护。

与约翰逊基于英国社会政策背景的反思不同,吉尔伯特则通过美国的社会福利政策,首先指出福利多元主义必然朝向私有化(privatization)和地方分权主义(sub-national decentralization)的趋势发展,并提出此种发展趋势背后的三大假设:⑴ 私有化是最有效地提供和输送社会服务的方式;⑵ 地方政府组织比中央政府能更好地满足公民的社会福利需要;⑶ 草根组织和社区基层组织比地方公共机构更为有效,因为较少被科层化、与民众关系紧密,同时可以强化民间社会的中介结构(mediating structure)[8]。对于这三大政策假设,吉尔伯特依次给出了批判性的论证。第一,针对私有化具有有效性的假设,应当注意到由于社会福利领域还包括由公共资金资助的服务部分,因而市场机制不能完全应用在社会福利领域。当公共基金用于从私人部门购买服务时,一方面,这种政府购买服务或直接将服务外包(contracting-out)的行为,很可能干扰服务市场、导致市场规则的失灵,还易存在破坏对消费者选择嗅觉灵敏的市场竞争力、使消费者和作为购买方的政府公共部门置身于整个消费过程之外的风险;另一方面,尤其当消费者以弱势群体为主时,从私人部门购买服务也很难保证服务输送的质量。即便吸纳经验丰富的消费者进入市场,也会面临购买服务交易成本提高的风险。第二,针对地方政府具有优势的假设,应当意识到地方主义存在的狭隘性和压制性,特别是地方小政府容易存在顾及大多数的利益而忽略少部分人的利益的风险。第三,针对基层组织具有优势的假设,则需要谨慎考虑是否能保证在服务输送环节中秉持高效谨慎的服务态度。“混合经济福利”之中,福利输送的责任在公部门与私部门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均衡状态的变迁,正是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能否为民众保证福利质素的核心要素。

需要澄清的是,吉尔伯特的批判论证并非旨在对某一类型的福利持份者提出防范,而是希望杜绝由某一方独撑大局、独当一面的现象出现。这是一种较为典型出自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信封学者所提出的辩证性思维方式,重点仍在对“多元”理念的贯彻,在多方参与的框架形成之前,不仅能够认识到每一个福利机制所能发挥的福利功能,还能清醒地规避它们自带的显性或隐性风险,以便在福利权责承担的过程中尽量达到“去粗取精”的效应。本文从中所获的启示包括:既然意识到全然交予市场机制会重蹈古典自由主义的覆辙,又意识到有公部门插手的市场运作会破坏福利服务本应在市场中历经优胜劣汰的考验,那么如何做到保障效率与公平之间适度平衡的议题则有必要再次进入讨论视野;既意识到破除中央集权及其对福利供给所造成的垄断局面,又意识到地方保护主义所夹带的风险,那么在基层民主尚不成熟的前提之下对地方政府在福利权责方面的盲目信任和过度依赖,很可能会更直接地损害民众福祉,如若基层建制会导致地方科层制,即吉尔伯特所称的“地方小政权”,那么对民主进程较慢的地方层级中的基层组织抱有谨慎态度便也在情理之中了。

三、我国福利体制转变之下“混合经济照顾”的新风险

东西方福利演变有其不同的政治经济环境,而各自所奉行的福利意识形态和福利发展史也均根植于独特的历史文化变迁,如若执意将西方的成功经验单纯移植到我国的福利实践当中,很显然是缺乏整全视角的欠妥之举。但西方理论学者基于“混合经济福利”所提出的辩证观,却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现有社会福利权责承担方面的定位提供了崭新的理论分析视角,对于处在理论操作层面的“混合经济照顾”的新风险也能起到未雨绸缪的借镜与反思。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在城市福利体制方面实现了转轨,以“单位制”为基础的国家统一包办的福利意识形态,逐步转向以“社区制”为基础的[17]、对“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号召。原先依附于企业的福利机制被逐渐剥离,取而代之以一种与福利多元主义相类似的福利意识形态。然而,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前中国城市范围内的福利提供模式,主要依附于公有制经济单位所包办的全方位社会保障,不能不说,公部门在意识形态上存在一种对市场和第三部门所具有的福利性的有意忽视甚至是刻意回避,这种国家—单位的福利垄断随着改革开放的渐渐深入才被打破。此处不禁要问,这种长期自上而下的福利分配传统是被自然打破的么?打破“单位制”福利分配模式的同时,我国是否具备福利提供来源多元化的实施前提呢?现有的家庭功能、市场机制、社区建设、第三部门,真的能够支撑“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构景,以便逆转为自下而上的新型福利体制么?

从西方福利理论界对“混合经济福利”的辩证观出发,首先,基于优势视角的分析,皮斯托弗利用“社会团结”作为分析工具的理论假设是建立在:一方面国家真的能做到有效地权力下放,另一方面也具备广泛的民众参与基础。简而言之,这是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相得益彰。我国向来承袭着儒家文化、威权主义国家的执政传统(authoritarian governance),“大家长”式的父权制框架主宰着主流福利意识形态,从而使社会福利政策长期带着自上而下的烙印。那么,从“分权”角度来分析政府福利权责方面的下放,经济体制转型、国企改革、社区服务政策的出台等等,无疑昭示着政府有意在福利权责方面做到自上而下的一种释放。只是经过近二十余年的福利实践,纵观以社区为基础的福利服务项目的开展与实施[18],“星光老年之家”作为老年照顾服务领域中一个最典型却并不典范的案例,从它在各大城市由铺天盖地到悄无声息的操作经验中可以知悉:我国对体制转型之后社区作为福利接驳载体的授意是明确的,但对“社区制”性质的定位仍有局限,即社区的行政性远甚于其服务性,这对于一项老年照顾服务项目的推广则很容易造成实务方面的“瘸腿”。社区更为习惯地扮演着基层政府的执行层级,充当着置换原国企的一个承载福利权责的机体、而非有机体,相反对于作为第三部门孵化器的认知启蒙尚不清晰,因此,绝大多数城市范围内的社区暂时还很难符合社会化的、民众性的社区标准,可见社区基层的民主建设和去行政化道路,将任重而道远。作为“分权”的权力释放方,如若政策落实不及时、拟或是政策不明确、又或是政策指向与实际资源到位之间的不相称甚至脱节(亦可理解为财政资源拥有者与福利提供者的错位),皆亟需政府对“福利权责下放之社区”的内涵与深意谨慎推敲,才不至于令政府福利权责的下放流域一种粗放型的政行令止。而从“参与”的角度来分析“混合经济福利”在我国的操作化,由于长时间浸染在国家—单位的福利“温床”中,民众早已习惯了集体主义形式的福利再分配体制的刻板印象,而对从公民个人角度出发的社会权的追求却缺乏敏感性,对个人需求缺乏优先意识。此外,国家的行政化社会管控的传统并不会随体制转换而在短时间内失去其自上而下的影响力,因此,大多数民众对何为保证社会平等的垂直团结、何为参与式和互助式的水平团结,即缺乏理论基础亦鲜有理性反思。具体聚焦到“混合经济照顾”的可行性方面,目前在我国首批城市化速度较快、经济较发达的城市中推行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在社区层面实施的一项尤为重要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却仍未能在大多数城区呈现出“国家、市场、社区、家庭、志愿组织等”多部门之间的参与局面,公民社会的自主运作还未能在此一领域得以实现。国家授意下的国企改制,使其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俨然成了改革的重中之重,而执政精英在改制期间提出的福利体制转型,则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决定于一种自上而下的政治话语权。国家收起国企这样的福利载体实质上是对部分福利权责的隐退,继而在新自由主义影响之下转投以经济为导向的发展观(development perspective)洪流中去了。实际上,此时形成的不是西方福利学者所担心的国家—市场之间的二元对立,而恰恰是国家、市场经济与其范围之外的福利持份者之间的二元格局。那么再次聚焦“混合经济照顾”,实际上以社区为基础的老年照顾服务项目却无法真正实现政策上所界定的“以社区为依托”,在计划经济时代被隐没不提的社区,转型时期却在匆忙间被委以重任,然而在社区层面构建一个后社会主义时代(post-socialism)的新福利体制谈何容易,首当其冲地,是要正视社区本身的内涵,认识其在转型期内也需要历经一个自我成长周期,方能成为逐渐褪去行政化管控、吸纳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替代性福利载体”,否则“老年照顾服务社会化”的政策构想恐怕会难免徒有其表之嫌。

其次,基于批判视角的分析,约翰逊关于国家福利职能退出的质疑,犹可作为反观我国福利意识形态转变的理论素材。随着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市场二元对立格局的打破,政府在意识形态上开始展现出示好于国家以外福利机制的姿态,有意于将家庭福利、市场机制、第三部门逐渐融入福利框架之中,形成福利权责的多元介入。然而在“二元对立”向“多元参与”亦步亦趋的过程中,也不得不防备后社会主义福利时期所隐藏的一些福利新风险,其中争议较大的,也在于对现有及潜在福利持份者的参与机会和福利提供能力的褒贬不一,如,基于妇女福利议题而引发的对家庭传统保障制度式微的担忧;威权主义保守执政观念之下,非行政、非政府导向的第三部门长期缺乏发展土壤;市场分配机制对公民权的威胁等等。

总的来说,我国在福利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由执政阶层流露出的福利观,既非社会民主主义秉持的国家福利理念,亦非自由主义所推崇的市场运作与私有化,而是与福利多元主义/“混合经济福利”相似的福利意识形态。介于这样的理论契合度,本文也借鉴西方理论情境之下所产生的辩证观,以示对处于理论操作层面的“混合经济照顾”做出适当的风险分析,只是值得注意的是,本文始终认为理论的借鉴并不能脱离本国的情境,否则就是一种缺乏反思能力的盲目性理念移植,因此,前文不止一次地提及对社区意涵的再思,希望找到一个探析我国践行“混合经济照顾”的切入点和最佳视角,所以在本文之后的跟进式社区研究中,“社区建设运动”将被视为最合适的照顾情境分析,用以考察不同社区建设格局之下所诠释的“混合经济照顾”地方性实践,借此丰富西方福利理论在指导东方福利丛背景之下福利实践的应变性。

[参考文献]

[1] Rose, R. Common Goals but different Roles: The State’s Contribution to the Welfare Mix. In Rose, R. & Shiratori, R. (eds). The Welfare State: East and West[C].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231.

[2] Olsson, S. E., Och, H. H. & Eriksson, I. Social Security in Sweden and other European Countries: Three Essays[M].Stockholm: ESO,1993:96.

[3] Evers, A. & Olk. T. Wohlfahrts Pluralismus: Vom Wohlfahrts Staat Zur Wohlfahrts Gesellschaft[M]. Opladen, 1996:47.

[4] Johnson, N. The Welfare State in Transiti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Welfare Pluralism[M]. Amherst: University Massachusetts Press, 1987:24.

Johnson, N.. Mixed Economies of Welfare: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M]. London: Prentice Hall, 1999:103.

[5] Evers, A. Shifts in the Welfare Mix: Introducing a New Approach for the Study of Transformation in Welfare and Social Policy. In Evers, A. & Wintersberger, H. (eds). Shifts in the Welfare Mix: Their Impact on Work, Social Services and Welfare Policies[C]. Vienna: Eurosocial, 1988:172.

Evers, A. The Welfare Mix Approach: Understanding the Pluralism of Welfare Systems. In Evers, A. & Stetlik, I. (eds). Balancing Pluralism: New Welfare Mixes in Care for the Elderly[C]. Aldershot: Avebury, 1993:56.

[6] Mishra, R. The welfare state in capitalist society: Polices of retrenchment and maintenance in Europe, North America and Australia[M]. London: Harvester Wheatsheaf, 1990:17.

[7] Wolfenden. The Future of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Report of the Wolfenden Committee[M]. London: Croom–Helm, 1978:65.

[8] Gilbert, N. Welfare Pluralism and Social Policy. In Midgley, J., Tracy, M. B. & Livermore, M. (eds.). Handbook of Social Policy[C]. Thousand Oaks, CA: Sage Publications, 2000:44.

[9] 陈伟、黄洪. 批判视域下的老年社会工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之老年权益的反思[J].南京社会科学, 2012(1):70.

[10] Walsh, K., Deakin, N., Smith, P., Spurgeon, P., & Thomas, N. Contracting for change: Contracts in health, social care, and other local government services[M].Thousand Oaks, CA: Sage Publications,1997:87

[11] Page, R. M. Altruism and the British welfare state[M]. England: Avebury, 1996:112.

[12] Pestoff, V. Beyond the Market and State: Social Enterprises and Civil Democracy in a Welfare-Society[M]. Aldershot, Brookfield & Singapore: Ashgate, 1998:153.

[13] Abrahamson, P. Neo–liberalism, Welfare Pluralism and Configuration of Social Policies. http://www.public–policy. Unimelb. Edu/au/conference. 2005–10–16.

[14] Johnson, N. Problems for the Mixed Economy of Welfare. In Alan Ware & Robert E. Goodin (eds). Need and Welfare[C]. London: Sage,1990:74.

[15] 王思斌.社团的管理与能力建设[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2。

[16] 丁元竹、江汛清.志愿活动研究:类型、评价与管理[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98。

[17] 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7(4):138。

[18] Xu, Q.W., & Chow, J.C. Urban community in China: service, participation and development[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 2006(15):199.

The Dialectical Views of the “Mixed Economy of Welfare” and the New Risks of the “Mixed Economy of Care” under the Theoretical Evolution of the Welfare Pluralism

Abstract: As the western state reflected upon a re-conceptualization of the welfare responsibilities, and the interpretation by the traditional welfare theories became weakened, the theoretical evolution about the multiplication of the welfare mix naturally came out. This article adopts a systematic dynamic perspective to demonstrate the vertical developing orbit of the welfare pluralism during the past two decades (“welfare mix”—“welfare triangle”—“welfare pluralism”), based on which the “mixed economy of welfare” was finally settled down. Thus, the dialectical views with strengths-based perspective (from Evers and Pestoff) and critical perspective (from Johnson and Gilbert) are utilized to deeply analyze the potential risks when the “mixed economy of welfare” is implemented in the public policies, besides, the “mixed economy of care,” which is the welfare practice of the “mixed economy of welfare” in the eldercare service domain, is also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about its new risks under the social context of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welfare transition.

Key words: welfare mix; welfare triangle; welfare pluralism; mixed economy of welfare; mixed economy of care



[1] 此处的市民社会主要指家庭、邻里、志愿组织。

 

上一篇: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演进之下“混合经济福利”的辩证观与“混合经济照顾”的新风险

下一篇: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演进之下“混合经济福利”的辩证观与“混合经济照顾”的新风险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1

(c)2008-2013 聚期刊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