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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银行机构参与碳金融业务的主要因素
 
更新日期:2018-11-15   来源:生态经济   浏览次数:28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从业务环境看:中介资源不足制约了碳项目在基层落地发展。如湘西州泸溪县能滩6.4MW水电项目原计划根据发改气候(2009)3125号文件向瑞士碳资产

 
(一)从业务环境看:中介资源不足制约了碳项目在基层落地发展。如湘西州泸溪县能滩6.4MW水电项目原计划根据发改气候(2009)3125号文件向瑞士碳资产管理公司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不低于8欧元的价格转让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但由于缺乏专业的中介机构提供技术咨询,该项目的转让价格一直无法达到发改气候(2009)3125号文件的规定价格,导致项目停滞,也无法获得碳金融支持。
(二)从政府层面看:碳项目投入激励措施和碳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均有缺失。
一是部分碳项目缺少投入激励措施。岳阳、邵阳、益阳、衡阳等4市州银行机构反映,由于本地发展的碳项目缺乏产业投入激励措施,未能参与任何碳金融业务。如中国银行益阳分行2015年与桃花江核电项目进行沟通并达成授信意向,但由于核电板块尚未出台明确的专项激励政策,中国银行益阳分行对该项目的授信流程只能暂时中止。
二是缺少针对碳金融的风险补偿政策。目前,各级政府部门采取财政补贴、费用返还、所得税抵扣等方式对碳项目企业进行补贴,但针对碳金融相应补偿政策或措施较少,开展了碳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也不得不提高门槛以覆盖业务风险。如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农业银行湘西州分行针对碳金融项目发放的贷款均要求碳项目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而不是完全根据碳金融项目发放融资贷款;中国银行娄底分行向湖南海螺水泥有限公司9000千瓦余热发电工程发放的碳项目贷款中,除要求该公司提供一般抵押外,还要求该公司所属集团公司进行全程连带责任担保,与其他大项目贷款进行捆绑。
(三)从银行机构看:碳金融门槛“一刀切”和专业人才缺失无法满足碳金融在基层的发展需求。
一是碳金融门槛设置过高。如湖南省内虽然小型或私营水电站较多、发展潜力较大,但是银行机构信贷政策对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和机组年均利用小时有硬性要求,导致中小水电站进行碳金融项目融资较为困难。如农业银行总行规定装机容量在5000千瓦以上的水电企业贷款利率可下浮10%,但湖南省内娄底市、张家界市等小水电资源丰富的市州水电项目最大装机容量仅3000千瓦,无法享受银行信贷优惠。
二是缺乏专业碳金融人才。由于碳金融交易规则严格,项目研发程序复杂,业务开展需要精通法律、化工、项目管理等诸多知识的复合型金融人才,此类人才的缺乏限制了碳金融业务的发展。如农业银行娄底分行参与的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富余低热值高炉煤气发电项目,即使贷款申请人已提供由第三方环保工程公司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银行对项目分析评估的能力有限,一直难以准确判断项目风险,致使项目贷款进展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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