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德国《护理保险法》 生效,从1995 年起, 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即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 的原则,根据规定,国家官员、法官和职业军人由国家负责,他们患病和需要护理时有专门人员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除此之外的所有公民则纳入法定护理保险体系[2]。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内容,主要分为居家护理与住院护理两大类别,具体包括一般护理和重病、长期患者的护理, 并对高龄者实行附加金制度(供给冬天暖气和部分生活费)、 房租补贴制度(补贴房租 80% )。 护理并不局限于日常生活护理, 还扩大到医疗护理和精神护理, 近年来还增加了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内容,以满足老年人的需要[3]。
按照需要强度,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个人饮食、卫生、日常行动等方面1天至少45 min护理和45 min家务的服务;第二类1天至少3个不同时间内3次服务,其中2h护理和1 h家务服务,比基础医护多2次;第三类日夜服务,1天至少4 h护理服务并需1 h家务服务,每天至少5次,比基础医护多4次;第四类极高强度护理保险,享有者只占半住院护理和完全住院护理者中的5.0%,居家自行护理者中的3.0%[4]
在日本,政府是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主体,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参保具有强制性,日本于2000年4月 1日正式实施了《护理保险法》,法律规定,40岁以上的居民都应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并交纳一定的保险费。护理对象包括:65岁以上需要经常护理或日常生活帮助的人和 40~64 岁患病需要护理的人[4]。其中65岁及以上的国民为第一号保险者,40一64岁的医疗保险加入者为第二号保险者[2]。第一号被保险者在因卧床不起、老年痴呆等原因需要经常护理时和需要有人帮助料理家务或起居等日常生活时的情况下可享受护理保险服务。第二号被保险者因患初期老年痴呆症.脑血管疾病等年老因素引起的15种病时可享受护理保险服务。护理保险的形式分为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5]。
为减轻家庭成员的护理负担,日本护理保险的给付方式 以直接向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为主,现金给付所占比例极少。日本的护理服务主要分为居家护理 、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为鼓励老年人在自己家里接受护理,居家护理的护理服务内容十分广泛,包括 : 访问服务、日间护理、 短期设施护理及居家环境改善等 。社区护理是以社区为载体 ,利用社区内的护理设施 、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如果在家中护理己难以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需求,老年人可以到由都道府县指定的福利机构 、保健机构或疗养医疗机构中接受专业机构护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