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司法中的社会管理创新研究
——以新疆为例*
摘要:一个社会适用于什么样的治理方式——法理、法条为基础的法治抑或情、礼、宗教为原则的习惯法治理——取决于该社会中人们生产生活的具体实践。新疆农村穆斯林社会的文化多元必然导致规范其生活的法律的多元化和纠纷化解方式的多样性,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尤为如此。因此,根据农村民众眼中的正义,结合他们的“私了”、“自助”、“模糊调解”、“善意的强制调解”等纠纷化解习惯,探讨并完善更贴近农村群众的“主动司法”、“规避法律的调解”、“罚款当保证金”等诸多看似“合理不合法”的乡村司法、行政的工作方法,是当前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对建立民族地区的法律信仰尤为重要。
关键词:乡村司法 社会管理创新 模糊调解 善意强制
新疆农村封闭的地理环境、落后的交通条件[1]、笃信的宗教信仰决定着穆斯林民众的生活态度和处事方式。在法律普及到村的同时,习惯法还在顽强地调整着其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是现代与传统共存的社会转型期的新疆农村。多元文化的熏陶决定了他们处理纠纷的多种方式,同时也为民族地区的乡村司法、行政提供了广阔的社会管理创新的空间。
一、新疆农村穆斯林纠纷化解的调查
(一)农牧民眼中的正义
案例1 群众有“误解”的离婚判决[2]
艾山和茹孜汗2000年结婚,现在有两个孩子:男孩12岁,女孩8岁。他们是经别人介绍自由恋爱后结婚的。刚结婚时虽然穷,但日子过得有滋有味。随着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他们逐渐富裕起来。但是开开心心的日子离他们却渐行渐远了。因为艾山有了外遇,经常不回家,并要求与茹孜汗离婚。后者不同意,艾山就打她。最严重的一次把茹孜汗的脸都打肿了。但是她仍然爱着艾山,更为关键的是,她不想让两个孩子承受离婚带来的痛苦。于是她找了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来劝说艾山,老人劝说了几次也不管用。艾山反而变本加厉地打骂茹孜汗。无路可走的茹孜汗想到了法律,她认为法律能帮助她。2012年夏天,她找到法院的法官,请他劝说丈夫,想用法律阻止不道德的丈夫离婚。最后法官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女儿归茹孜汗,男孩归艾山。男方给女方1万元钱、一头牛、两只羊、还有一部分家用电器。
假定审理此案的法官是公正无私的,并且在审理过程中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调解工作。也按照法律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书面告知了女方,[3]并且在司法判决中确实一点错误也没有,那么这样正确的法律判决的结果是否令无过错方满意或者维护了当地的善良风俗呢?
站在女方当事人的视角看,她本以为法律会帮助她伸张正义——惩罚至少是劝阻负心汉改邪归正,并维持他们的幸福家庭,但这一切都成了泡影。难怪了解此事的人认为“学法律不是一件好事”、“法律不一定都办好事。”尽管法律确实不能做到茹孜汗和众多农牧民期望的“好事”,但向群众解释清楚为什么法律不能做这些“好事”是民族地区的法官应该也是有能力做到的事情,或者说判决后给无过错方作出合理的解释是必要的。我们的法律宣传中或许过于重视宣传法律的功效和作用,想让群众知道法治的好处。事实上,让群众知道“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也是法律宣传的重要内容,否则群众会认为法律只是“纸上的大牛、在实际生活中的不过是渺小的蚂蚁。”[4]
其实在法律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法官在民族地区的司法、行政的工作中可以充分照顾民族习惯所认为的正义。比如在上例中,为了伸张民众所认为的法律应该为无过错方做主的正义,[5]有经验的法官不妨通过加大男方的离婚赔偿数额、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拖延离婚时间等方法适当限制其离婚的主张。这至少可以算作挽救即将破裂的婚姻的一种有益尝试。或者干脆充分利用调解这个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大做文章,找来当事人的媒人、子女、亲友、村委会成员、阿訇等进行有效地感化,甚至找到第三者进行谈话也未尝不可。因为这不仅仅是维护一个家庭的幸福,还维护了当地的善良风俗和社会秩序。对建立民族地区的法律信仰和政府、司法的公信力意义重大。不然,就会出现目前民族地区“信访不信法”,以及,“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能不解决”的恶性循环的局面。##end##
案例2 家庭暴力可以判决离婚,但法官极力调解[6]
我的邻居哈孜峰因车祸去世后,妻子加娜尔含辛茹苦地把7岁的儿子哈那提养到19岁,并让他与18岁的远亲阿依曼结婚。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阿依曼的父母同意他们不举行婚礼的要求。一年后,阿依曼的父母到女儿家,发现阿依曼的身上伤痕累累。问及原因,开始阿依曼不肯说,再三追问得知是丈夫酒后打的,并且哈那提每次喝酒后都打她。于是阿依曼的父母带着女儿来到昭苏县法院起诉,法官找哈那提了解情况,后者承认是他打的,但是并不同意离婚。同时阿依曼也不同意离婚,因为根据穆斯林习惯,离过婚的女人的社会地位大大降低,并且也很难再婚。法官经过调查发现阿依曼还怀孕了,所以他们就千方百计地进行调解。最后阿依曼的父母让哈那提写下保证书:“以后保证不喝酒,好好照顾阿依曼,如果再次打她,就同意她的离婚请求,并且还得给她买房子,每月给她生活费。”在法官的努力下,终于保住了家庭,并且现在他们生活地很幸福。
该案中如果法官简单地按照《婚姻法》中认定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7]——家庭暴力而判决双方离婚,可能导致的不只是这两个人的悲剧,因为还涉及到孩子、双方的家庭等与夫妻双方密切联系的人的幸福生活。
法律还是那部法律,规定还是那条规定,但在乡村司法中的社会管理创新有无限探讨的理论和实践空间。
(二)私了的习惯
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农牧民的处理方法是能私了就私了、能不诉讼就不诉讼。很多情况下,警察、法官等司法行政干部也默认这种做法,因为毕竟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8]的案件,群众之间的私了有利于他们的和睦团结,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保持其一贯的谦益性。
案例3 村长劝说私了[9]
2013年2月13日,我叔叔的一只羊病了,他跟妻子商量后决定带着羊去看兽医。因为他们家离兽医家很远,所以他们打算骑摩托车去。叔叔开车,婶子在后面抓着羊坐着。当快要到兽医家的时候,对面一辆摩托风驰电掣般地冲了过来,叔叔躲闪不及,被那辆车撞到。原来那人是我们村的阿里木,他喝醉了酒后骑飞车,看到撞伤人了,他的酒也醒了一半。叔叔和婶子两个人的脚都受伤了。婶子的伤势更严重些。周围的人把他们送到医院。三天后他们都出院回家。家里人都来讨论怎么处理阿里木。“告他,用法律来惩罚他。”“不能告他,毕竟是我们同一个村的人,让他赔偿损失就行了。”讨论了半天,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过了几天,村长和阿里木的父母来到叔叔家。阿里木的父母对叔叔说:“只要你们不告他,任何条件我们都会答应的。”为了让叔叔饶恕阿里木,他们还给了叔叔2千元。这时候村长也说:“既然阿里木认识到错误了,就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吧。”叔叔说:“我们没有想去告他,只要给我们支付医疗费和住院费就可以了。”阿里木父母很感激,愿意承担一切费用,就这样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平解决了。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摩托车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驾”摩托车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也许他们以后的关系就很难相处了。
(三)私力救济的习惯
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村民们有时会用大家认可的自助习惯来维护。当对方确实不讲理的时候,适度的私力救济是新疆农村群众经常采用的方式,如把吃了自己粮食的牲畜扣下,等对方赔偿后再还给他等等。而对方也会认可这种做法,尽管这可能违法,但如果大家都认可,其行为就有了一定的合理性。其实,即使自助造成了矛盾,也是比较好调解的,因为自助一般不会太过分。
案例4 自助救济,把损坏庄稼的牲畜扣下[10]
吐尔洪的4只羊跑到1小队的阿不来提的玉米地里,连吃带踩损害了不少玉米。阿不来提生气地把羊带回了自己的家。吐尔洪到处找羊找不到,找到阿不来提家他也说没有看见。过了四天他就失望地不再寻找了。一个星期后,阿不来提告知吐尔洪他的羊就在他家里,并要求吐尔洪赔偿后再返还羊,吐尔洪很生气:“我当时找羊的时候你要跟我说明真相我就赔,现在我不赔。”结果阿不来提就不给他羊。最后小队长知道情况后,对两人说:“你们两人算是扯平了,谁也不用赔偿了,都是住在一个小队,避免不了一些小矛盾,希望你们能够相互原谅。”经过小队长半天的思想工作,两人和好了。
对于自助,韦伯持反对态度。他主张国家是唯一宣称拥有使用武力的垄断权的组织:“只有在国家所允许的范围内,其他一切团体或个人,才有使用武力的权利。因此,国家乃是使用武力的‘权利’的唯一来源。”[11]尽管罗科斯•庞德承认有限的自助权利,但总体来说,“法律一般是禁止自助的。”他强调,“即使极小国家也应当明确限制自助,因为有惩罚不公的危险。”[12]
然而,如果这种自助行为在某一相对封闭的范围内——如新疆农村的穆斯林小社会——被公认为是可以采取的合理行为,这种危险就可以降到最低。即使在法律或理性的分析中确实有不公平之嫌,但熟人之间最怕算细账——意味着他们之间的交往到头了。这里的关键不是公平与否的问题,是大家相互之间有一笔几代人都算不清也无需算清更不愿意算清的往来帐,大家互谅互让、相互帮助的传统维持了其多年的交情。“过去的就让它(事情)过去,不必过分计较”或许是大家共同认可的处理熟人关系的原则。因此,他们的自助都在大家认可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不会做得太过分了。
在这样一个具有共同的宗教信仰、世世代代生活在一起的熟人社会里,适当的自助行为——如不还钱就牵走对方的羊、拿走对方多余的粮食等等,如果得到了当事人和村民的普遍认可,法律就没有必要动辄以“非偷即抢”的大帽子吓唬人甚至惩罚他们,更没有必要依法把已经化解了的纠纷再处理一遍,这样做至少不能算作是化解纠纷的最好方法甚至有多此一举之嫌。法律或许应该保持适度的谦益性,待当事人之间出了纠纷或将要爆发矛盾时再管理不迟。尽管不能否认这种自助会引起并爆发其他的矛盾,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样做至少不会出太大的纠纷,因为这种适度的自助做法得到了其所处环境的普遍认同。埃里克森在批评法律中心论时曾经指出,“马克斯•韦伯和罗科斯•庞德两人似乎都赞同了这样一个令人怀疑的命题,即国家握有,而且也应当握有暴力使用的垄断。”[13]
如果上述论证成立,民众之间发生纠纷后适当的自助救济——包括议论人、相对温和的报复以及适当的自助行为——如果不能得到法律的明文支持,至少也应得到其默认。因为这是纠纷化解的必要的前期救济手段,保持法律的谦益性是法律作为化解纠纷的终极手段的题中应有之义。
(四)模糊调解
新疆农村有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甚至许多时候根本也无需要查清事实的纠纷,大家一般默认“难得糊涂”的处理结果。如果事事都严格按照证据的要求,农村的事情就难以处理也处理不完,甚至有时候费力不讨好。世世代代处于熟人社会的新疆农村穆斯林在处理纠纷时算的是长久帐,不少纠纷的产生或解决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所以他们之间的纠纷化解一般不像法院判决一样每件都必须解决得清清楚楚,因为他们并不或者不急于斤斤计较,许多时候非常省事的和稀泥——法院判决中绝对不允许——的方法会很好地解决矛盾。因此“模糊”的调解会更好更快地处理农村发生的小纠纷。
案例5 孩子打架,不分过错地赔偿受伤者的医疗费[14]
2008年,我哥哥和邻居家的孩子打架,哥哥打伤了邻居家的孩子,把他的头打破了。两家的老人商量了一下,因为两个孩子打架,难以区分也没有必要区分谁对谁错,既然受伤了,就得赔偿医疗费,他们也不要什么护理费、营养费等。所以我们也接受了他的条件:赔偿他一个月的医疗费。
所以,在化解农村纠纷时,要重视“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15]
二、新疆农村乡村司法、行政的社会管理创新
(一)司法的主动性
新疆农村法庭的法官一般是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态度,对亲戚之间的纠纷尽量调解结案,有时甚至违反司法的被动性而主动调查当事人的财产状况[16]。
案例6 贷款担保纠纷,法庭主动调查后解决[17]
2012年2月15日,乡政府通知给农民发放贷款的事情。姐夫听说后就去报名并按照要求准备资料。其中资料上有担保人一栏,姐夫找到我哥哥给担保,后者做了他的担保人。一年过后,还贷的时间到了。姐夫不但没还钱,还跑到山里去了。哥哥找他找不到,没办法就替他还了贷款。但是等了几个月姐夫还是没回来,哥哥急需钱,无奈把姐夫告到了法庭。法庭派人到他家看了一下家庭情况,觉得他们能够还得起,于是法院让姐夫家人和哥哥自己解决,要求他6个月内把钱全部还给哥哥。
因此新疆农村法庭的司法具有了与农村实际问题相适应的一定的行政主动性。因为群众也是不加区分也不会区分地把法庭、派出所、乡镇政府当做是一样的为人民做主、和给人民办事的国家机关,他们也不懂得司法的被动性和行政的主动性等专业名词,但是我们有什么理由要求他们必须懂得呢?从政府机关为人民服务的角度看,现阶段农村司法的主动性就有了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尽管与现代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
(二)警察的行政管理创新
1、警察默认私了
案例7 报警后私了,警察默认[18]
2011年8月10日晚上,我家的两只羊丢了,一家人找了很长时间也没有找到。半年后,乡里的一位朋友告诉我们:“你家的那两只羊是被你邻居的孩子卖掉了。”于是我们找到邻居,但是他们不承认,我们就到派出所报警了。没想到几天后,邻居和几个宗教长老、村里有威望的人都来了,劝我们不要告他,同时还给我们两只羊,并额外给了1000元。因为他们一次次地请求,最后这事情就私了解决了。
对这种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警察也默认民族群众的私了。因为这时候群众已经知道触犯了法律,法律的威严已经起到作用了,此时的恩威并施比单纯的处罚效果更好。
2、改罚款为保证金
调研中还发现派出所在处理打架等纠纷时,有经验的民警往往不会随便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了事,往往采取缴纳保证金以观后效的方法较好地化解当事人的纠纷。
案例8 派出所不罚款而让打架的两兄弟交保证金解决纠纷[19]
2012年8月,我们邻居家的兄弟俩为挣爸爸的工资打架了,弟弟被哥哥打得住了院。警察把哥哥抓走了,对待这个案件,派出所没有简单地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因为如果哥哥是因为和弟弟闹矛盾被罚款的,他会转怒于弟弟,这样兄弟间的矛盾会越来越深。加之兄弟间的矛盾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警察灵活地要求哥哥交上500元保证金,如果他承担弟弟的医疗费并向弟弟道歉,保证今后和睦相处,过两个月就把保证金还给哥哥。结果在两个月里,哥哥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派出所的要求和弟弟和好了,派出所看两个人的矛盾解决了,就把500元还给了哥哥。兄弟俩非常感谢派出所干警。
上述案例看似“合理不合法”,事实上派出所干警“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20]这不正是目前大力提倡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因所在吗?
相反,司法干部如果不考虑案件所处的具体语境——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简单地“依法处理”的结果并不好。例如对其进行最少200元——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最低罚款数额是200元以下,但实践中通常最低就是200元——的罚款,这对许多靠低保生活的民族群众来说绝不是一笔小数目——足以使双方当事人相互怨恨甚至兄弟反目成仇的充足理由。从这个角度看,改罚款为保证金的做法就具有了合理性。
3、调解中的创新
(1)善意强制
调研中发现,派出所在处理孩子打架纠纷中,把双方家长、亲属找来,以批评教育为主,罚款吓唬为辅,促成双方家长各自训斥自己子女,努力形成当事人拿着鸡蛋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事后不记仇的和解局面,甚至还有不打不相识、纠纷化解后双方成为好朋友的情况。在离婚调解中,司法干部半强制、半吓唬地要求双方写下的保证书使许多家庭免于破裂。如果这种调解方法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利益,保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又如果广大民众认可这种调解,我们就没有理由不让司法干部使用这样的调解而运用让夫妻俩一刀两断的判决。
案例9 法官要求丈夫写下保证不再打老婆的保证书[21]
迪丽娜尔和木拉提结婚后,由于家庭琐事经常受到丈夫的打骂。她受不了这种生活就回到了娘家。没想到木拉提带着刀子来到她娘家闹事,还砸坏了一部分家具,要求迪丽娜尔马上跟自己回家去。迪丽娜尔报警后,民警把木拉提带到派出所进行了教育。2007年,忍无可忍的迪丽娜尔终于把木拉提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法院经过调查木拉提确实属于严重的家庭暴力,属于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况。但是法院还是先进行调解,这时候木拉提才知道自己家庭暴力的严重后果,再三要求法院要保住自己的家庭,法院对迪丽娜尔做了耐心的思想工作,并要求木拉提当庭向迪丽娜尔作出保证,以后绝对不能再发生类似事情。最后迪丽娜尔原谅了木拉提。
其实,司法干部这种善意的强制调解之所以能得到大家的承认,是因为这种方法本身就产生于民间并一直被广大民众应用。
(2)模糊调解
调解并不像审判那样严格追求能够证明事实却难以收集的证据,诸如强者赔偿弱者等原则常常会成为其解决纠纷的依据,这也是为人们所认可的和接受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调解比诉讼在化解纠纷时更加灵活、快捷,更接近普通民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
案例10 动物伤人纠纷的调解[22]
2011年春天的一天早上,天刚蒙蒙亮,街上空无一人。捡破烂的柯族老人吐尔地汗在汽车修理厂的门口被厂里的狗咬了,他找厂里要求赔偿。当时工厂门口的摄像头坏了,厂里不知他说的是否为真,所以拒绝赔偿。老人找到司法所王所长,后者找到厂长进行调解:“因为老头是弱势群体,公司就权当帮助他一把,赔1000元,不管是不是你们的狗咬的。因为老头的伤是真的,他也是从厂门口到卫生室的,一般不会赖你们厂的。”厂长听后也不再计较了,纠纷很快就解决了。
上述案例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老人必须举证自己确实是被工厂的狗咬伤的,在当时无人在场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换句话说,老人如果诉讼不可能胜诉。但是本案件用调解很容易就解决了,并且作为牺牲自己利益的厂长也觉得虽然自己吃点亏,但是权当救助了老人,并且大家对自己的印象和工厂的声誉都会高看一眼,还给足了司法所长面子,长远来看利益还是大于损失的,所以他也欣然接受。这种效果是诉讼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达不到的。
(3)规避法律、不用法律的调解
案例11 房屋抵押未登记,法院调解认可抵押权有效[23]
艾买提和艾合买提都是乌什县亚曼苏乡3队3组的农民。2012年9月5日,艾买提的妈妈生了一场大病,住在阿克苏地区医院治疗,为了给母亲治病,艾买提到处借钱。9月8日,他找到了艾合买提借钱,但后者要求他提供担保,于是艾买提于9月10日跟艾合买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没有到房管局登记。最后艾买提还不上钱,艾合买提要实施抵押权。双方出现纠纷,法院调查情况后,艾买提也承认确实没钱还,并且承认房屋抵押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在农民看来签定了合同就要履行承诺。如果仍然按照法律规定[24]进行判决,就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官巧妙地利用了“穆斯林说话要算数”的习惯调解成功。既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了农民心中的诚信原则。而此案如果按照法律判决,肯定达不到上面的效果。毕竟他们都是一个村的好朋友,适用于他们村、他们之间的习惯更有利于他们正常秩序的维持。
案例12 法官按照习惯法调解[25]
2007年,在父母的包办下,18岁的古丽仙不情愿地与28岁的吐尔逊结婚了。两年后他们也没有孩子,丈夫提出离婚,对婚姻没有信心的古丽仙也同意了,但是公婆坚决反对,并建议他们抚养一个孩子,但是吐尔逊不同意,并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官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先让古丽仙到医院检查是否怀孕[26],结果古丽仙真的怀孕了,法院调解后他们决定不再离婚。
因为调解不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当按照当地人的习惯调解的效果更好的时候,法官往往利用调解结案。
案例13 派出所调解不全用法律[27]
我邻居的儿子阿里木江今年21岁,经常往返于乌鲁木齐和哈密做买卖。平时趾高气扬,在村里不可一世。每次在村里的小路上也骑飞车,有一次他骑车速度太快了,撞伤了我弟弟。当时我在院子里,听见弟弟的哭声,我赶紧跑出来,这时阿里木江已经跑出200米远。我和爸爸把弟弟送到医院治疗,阿里木江的爸爸来医院看我弟弟,我们让他赔钱,他不愿意。于是我们就告诉了派出所,派出所干警找到他,告诉他按法律规定,不光要赔偿医疗费,还有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等,现在对方只要求你们赔医疗费已经是很大度了。在派出所民警的劝说下,他们就赔偿了所有的医疗费。
上述案例中派出所干警在调解处理人身伤害案件的民事赔偿,并没有严格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但是当地人认为这是公平的。
这种并不严格按照法律处理的措施,如果加以鼓励和推广,可能会产生更多以当地穆斯林群众的基本利益为出发点的“根植于我国传统社会的制度创新”。[28]如果这种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当地穆斯林群众的秩序稳定,而这种秩序的维持又没有以牺牲其他非该地区民众的利益为代价,我们就没有理由不去鼓励推广这种做法,尽管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若干年后的法治社会不再认可这种处理。该做法不仅满足了人们的合理确定的预期,更为关键的是它能使整个新疆穆斯林群体福利最大化。
从上述的案例不难看出,“合理不合法”现象具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和当地民众的认可度,只是有点不太符合适用范围更广而不是针对新疆农村的法律而已。如果这算是法律在具体实施中的变通或者说变通的法律出台前的勇敢尝试,这样的做法又有多少值得指责的呢?况且调解者非常注重法律规定,只是在法律的边缘尝试程序上的变化和实体上的变通,让法律在一个山高皇帝远的农村给足习惯法面子。如果这种做法并没有危及到法律的尊严,又如果这种变通能够保护当地老百姓的利益从而使后者通过相信政府——大部分民族群众把政府当做法律——来建立起他们对法律的信仰,我们有什么理由不让这种法律的规避或变通“来的更猛烈些吧。”(鲁迅语)这方面赵晓力教授早就有所论证:我国地方政府所遵循的既不是法治逻辑,也不是礼治逻辑,而是一种治理逻辑。[29]
假设上述论证还有一定道理的话,推广这些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就不仅是可欲的,还是可行的,至少搞个内部交流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新疆农村穆斯林群众这个特殊的群体中探索法律的执行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单靠某领域、某部门的努力很难完成,况且现实的情况是仅仅有几个单位的几个人如履薄冰、小心翼翼地单兵作战。
结语:
在现阶段的农村工作中,脱去法律神秘的外衣,让法律回归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本来面目和最终目的。从规范农牧民日常生产生活的习惯入手,让法律贴近人们的生活,使法律不再神秘,丝毫不会影响反而会更加深对法律理论的探讨,有利于现阶段的农村管理工作,有利于建立民族群众的法律信仰和将来法治社会的全面构建。其实鲁迅先生早就提醒我们:“倘不深入民众的大层中,把他们的风俗习惯加以研究,分别好坏,立存废的标准……则无论怎样的改革,都将为习惯的岩石所压碎,或者只在表现上浮游一些时。”[30]
Research on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in rural justice
- in xinjiang as an example
Xue Quanzhong
(College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Tarim University Alar XinJiang 843300)
Abstract:Apply to what a society governance, law, law on the basis of the rule of law or affection, ritual and religion for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law governance - depends on the club meeting people production and living of concrete practice. Xinjiang rural Muslim social cultural pluralism inevitably leads to regulate the life of the law of diversity and the diversity of the way to resolve disputes, especially in the current perio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 rural people in the eyes of justice, therefore, combined with their "settle", "self help", "mediation", "white" compulsory mediation dispute resolving such as habit, explore and perfect the closer to the rural populace's "active justice", "mediation" against law, "the caution money when", and many other seemingly reasonable "illegitimate" country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methods,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current rural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to establish legal faith of the ethnic minority areas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Key words:Country judicial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Fuzzy mediation Bona fide force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疆农村纠纷化解中的穆斯林习惯法研究》(12BFX068)的阶段性成果。课题主持人薛全忠(1967—):男,汉族,山东潍坊人,法学硕士,塔里木大学经管院法律系副教授。
[1]新疆占中国领土的六分之一,人口只有2100万。从喀什、和田到乌鲁木齐坐火车分别需要走33个小时、37个小时。
[2]喀什地区莎车县喀群乡的则比尔尼萨.图尔荪讲述。
[3]《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访谈中有的民族群众对法律的评价。
[5]实际上法律确实考虑了后者的离婚损害赔偿,但这一般不是无过错方的最终目的。
[6]伊犁州昭苏县阿克达拉乡的古丽孜娜.居马太(哈萨克族)讲述。
[7]《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 新疆农村封闭的穆斯林小社会可以使私了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降低。
[9]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膘尔托阔依村的布扎帕尔.夏比讲述。
[10]喀什市泽普县赛力乡4村3小队的热娜古丽.图如普(维族)讲述。
[11]马克斯•韦伯,钱永祥等译:《韦伯作品集:学术与政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97页。
[12]转引自[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页。
[13] [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页。
[14]清河县阿热勒乡呼尔森村的库丽哈依夏.哈山(哈族)讲述。
[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36页。
[16]按照法律规定是裁决后根据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来源等情况才决定是否执行。
[17]喀什地区阿合奇县哈拉奇乡布隆村的阿依古丽.苏兰比讲述。
[18]克州乌恰县乌鲁克恰提乡的买买提托合提讲述。
[19]伊犁州昭苏县萨尔阔布乡的沙比哈孜讲述。
[20][美]罗科斯.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 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63页。
[21]阿瓦提县多浪乡的米尔阿迪力江讲述。
[22]乌恰县司法所王建东所长讲述。
[23]乌什县的阿依古丽.黑力力讲述。
[24]《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5]阿勒泰市阿拉哈克乡的阿里木江.吐依恒讲述。
[26]要是再婚的,女方必须过完待婚期,待婚期内再婚为非法。《古兰经》(2:228)中说:被休的妇人,当期待三次月经;她们不得隐讳真主造化在她们的子宫里的东西,如果她们确信真主和末日。在等待的期间,她们的丈夫是宜当挽留她们的,如果他们愿意重修旧好。她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真主是万能的,是至睿的。
[27]疏勒县亚曼牙乡1村的阿达莱提.艾海提讲述。
[28]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版,第16页。
[29]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送法下乡》”,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该文指出,当前中国基层司法的司法主要运作不是法治的逻辑,也不是礼治的逻辑,而是治理的逻辑,不是规则导向的而是结果导向的,不是关于规则的而是反规则或者说潜规则的,实质上是实用主义的甚至机会主义的。它的目标是要实际地解决无法由理性法解决的实质理性问题,即治理问题,因此它又是反理论的。
[30]《鲁迅选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三卷,第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