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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需求
 
更新日期:2018-12-14   来源:山西农经   浏览次数:49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为总要求,采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式,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为总要求,采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式,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宅基地制度应既能保障农民居住权,又能解决宅基地的无限制占用问题,提高城乡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综合试点地区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发现试点地区主要依托土地整治工程,采用“规划重建、旧址腾退、指标盘活、利益共享”的建设用地指标整理方式,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供给[4-5]。
(一)落实所有权,明晰宅基地管理主体责任
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背景下,坚持农村集体的所有权地位,实现宅基地所有权主体一元化,明确该主体法人资格,赋予人格化的权利和义务,并给与该主体一定的处分权,在符合当地规划和用途管制条件下,逐步解除城郊或城中村的宅基地直接入市交易的限制,化解诸如“小产权房”等缺乏法律认可但现实需求意愿强烈的矛盾。
各试点地区采用“网格化”的宅基地管理模式明确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江西余江将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国土资源局、县政府、乡(镇)政府和分管领导、驻村干部对建设用地审核、审批均负有责任;江苏武进区明确“区、镇、村”三级管理职责;浙江义乌设立便民网络服务平台,授权镇政府,对宅基地审批、监管实行全程动态管理;湖南浏阳分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将审批权限授权乡(镇)政府或市政府。
通过试点地区宅基地所有权改革的实践总结得出,对于宅基地管理,政府宏观调控固然重要,但适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和村集体自治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赋予所有权主体独立的法律地位,设立如村民事务理事会类型的承担具体村务管理、调解的组织,辅助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实施到位。
(二)保障资格权,引导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
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分配村集体宅基地的资格,在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方法上,各地出现“户籍认定”、“义务认定”、“历史认定”、“出生认定”和“习惯认定”五种方法,其中户籍认定方法是主要的方法,其余四种方法则是基于尊重历史、现实和风俗的弹性认定方法,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决定,在数量上也极少。在宅基地改革试点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原则上以户籍为依据,也需考虑其他特殊情形,如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已转为城市户口,依然认定其宅基地资格权。
试点地区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保护各利益主体方合法收益,引导农民集中建房,腾退土地经过复垦成建设用地或耕地指标,通过流转方式,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如江西余江发挥村干部、社会贤士和村规民约的作用,带头示范自愿退出多占或超标宅基地,并获得一定补偿;安徽金寨采用政策叠加方式,多策并举引导贫困户或移民户主动搬迁,将腾退宅基地以增减挂钩方式在省域内流转,解决宅基地制度改革资金困难和省内建设用地指标吃紧的困境;江苏武进区通过规划中心村,引导农户到中心村集中建房,并给予退出宅基地合理补偿;浙江义乌采用“集地券”方式,实现退出宅基地“入市”,提高土地附加值在集体内部合理分配;湖南浏阳采用资金补偿、医疗和教育等保障、置换房屋等方式为自愿退出农民提供经济和社会保障。
随着农民市民化进程推进,城镇化水平提高,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整合势在必行。在宅基地制度改革初期,需进一步落实农民资格权,严格执行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监管制度,禁止非集体成员在农村置办宅基地;对拥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民进行“确权颁证”,做实农民宅基地的资格权和使用权;严禁农民的宅基地资格权向“农民集体”外部流转。由于我国城镇化还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进城农民未获得稳定就业、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障的情况下,若过早放开宅基地资格权限制,则可能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探索建立基于农民自愿的宅基地退出机制,这是国家赋予宅基地居住权外的资产收益权,能够解决农民市民化的资金困难,但需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杜绝诱导农民以土地财产权置换市民身份,应采取有序退出方法,用时间换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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