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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现状
 
更新日期:2019-02-11   来源:武汉金融   浏览次数:60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服务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息中介,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平台应当及时向金融消费者披露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服务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息中介,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平台应当及时向金融消费者披露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让金融消费者在知悉投资融风险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管依据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束了互联网金融“无门槛”“无规则”“无监管”的乱象,对出台支持发展、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提出了要求。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基本法”,《指导意见》将P2P网络借贷纳入民间借贷范畴,将其定性为信息中介,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意见》还要求从业机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此后,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网贷的内涵、基本原则、监管体制、业务规则、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提供了制度依据,进一步净化市场,促进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在信息披露监管方面,《暂行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信息,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6-08/24/content_5102030.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26日。]。鉴于《暂行办法》只对信息披露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行业的重要披露指标包括坏账率、逾期率和待偿金额等也未进行明确定义,缺乏可操作性。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及《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相继出台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也紧随其后,由此形成了网贷行业“1+3”的监管框架。《信息披露指引》及附件《信息披露内容说明》结合行业实践,明确界定信息披露的内涵,重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原则,根据披露对象的不同将信息披露内容进一步细化为平台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咨询投诉信息等5大类63项指标,加强了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在规范网贷机构信息披露行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挥着其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协会于2016年10月28日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6)标准,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有65项,鼓励性披露指标有31项,从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个方面,以期通过信息披露推动行业透明化、阳光化发展[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东方财富网,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55,2016102867828064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27日。]。其后,协会根据《信息披露指引》政策要求及市场反馈,对上述披露指标进行了适应性完善,并于2017年10月11日发布修订后的版本《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7)标准,对从业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更加严格。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现状
《暂行办法》第二条将P2P网络借贷机构定性为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包括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居间服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 《合同法》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2P平台作为撮合交易的居间服务商,应当对委托人(投资人)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尽职调查义务和尽职审核义务。《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7)标准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外延界定为P2P平台和借款人。一方面,P2P平台应向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披露平台基本信息及运营信息,包括注册资本、股东信息、主要人员信息、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逾期率等;另一方面,对于借款人申请借款时提供的借款信息和项目信息,如身份信息、收入及负债情况、借款用途等,应在采集整理、甄别筛选后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脱敏处理后如实披露。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范式以及信息披露责任的缺失,实践中许多P2P平台的信息披露行为并不规范,有些平台形“似”进行了披露,实质上披露内容对投资者而言并无意义。虽然行业整体信披水平进一步提升,但虚假披露、误导性披露等乱象仍有发生,信息披露完全达标的平台少之又少。
(1)信息披露不真实
《信息披露指引》第五条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真实是信息有效的核心,信息的真实性是信息披露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 胡静波:《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有效性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1页。]。真实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与客观实际相符,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信息披露的重要目的就是要实现市场透明,使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能够知悉相关情况。在网络借贷领域,信息披露失真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虚假记载。如P2P平台为了吸引新投资者加入,增强平台的竞争力,往往会对外宣称平台项目“0逾期”、“0代偿”,或故意隐瞒关联交易、股东借款、实际控制人等重大事项,劝诱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判断。根据P2P网贷理财行业综合门户网站“网贷天眼”发布的《4月80家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排行榜》[ 天眼研究:“4月80家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排行榜”,网贷天眼,https://news.p2peye.com/article-514350-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27日。]显示,上榜的80家P2P平台中仅19家平台能够公开坦诚披露逾期情况,对逾期率、代偿率等关键数据真实有效披露的平台不到样本量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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