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本位”概念的提出得益于诸多学者的启发然而又有所区分,主要有徐勇、温铁军与贺雪峰三位学者。徐勇将俄国传统统治归结为“村社制”并将其特征解读为“土地公有,耕地由村社掌握;村社是基本的纳税单位,实行高度自治。正因为如此,农民村社又称之为农民公社,具有共有、共建、共享、共管的原始共产主义特性”[16],他将我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总结为“家户制”,并进行对比研究,“村社制具有一元性、一体性,更强调整体性和个体对整体的依赖性、依从性;家户制具有二元性、混合性,更强调个体性(非西方意义的自然人个体,而是家户个体)和个体之于整体的相对独立性、差异性”[17]。徐勇基于宏大叙事阐释,而笔者在经验基础上并结合田野案例开展小叙事,认为强调无论是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还是家庭意义上的个体皆对集体有着依附性,村社本位强调家庭和村社的叠合,村社包含着个体对集体的一种责任感,更加强调一种集体意识。贺雪峰从治理角度解读村社,他以农村公共品供给为对象,指出“我们当前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弱化村社的权力,而是要强化村社的权利,同时保证村社能够通过民主决策的途径,表达其中大多数人的真正偏好”[18]。笔者也十分赞同村庄发展依旧需要强化村社本位的权力。村社本位并非村社权力一览独大,而是以村社为基本前提和目标,强化权力是其手段。他主要从村庄治理实践的现实角度展开分析,而笔者增加了历史维度,将村社本位意识来源追溯到苗族人的迁移历史和族群记忆。温铁军将农村经济与治理结合起来深化了村社的研究,提出“村社理性”的概念,指出“农民生产中的村社理性是乡土中国异于西方典型理论模式的一个核心机制。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密切相关的村社理性主要体现在单家独户之外需集结众家之力才能办成的领域如治安团防和水利灌溉”[19],他继而指出“治理中的村社理性在治理领域的表现主要体现在通过节约交易成本低成本地实现地方公共品供给和地方有序治理等方面”[20]。他较为侧重从经济社会维度方面进行分析,破解了集体行动的困境。而笔者侧重于社会文化维度,强调郎德模式在构建村社共同体和村社有机体上的纽带作用。因此,本文提出“村社本位”这一整合性概念,直接得益于三位学者,同时也凸显出研究者们所忽视的村家叠合、历史和文化维度,特指以村庄共同体为本位,以公共价值为导向,以共建共治为手段,以共享为目标。
基于不同地方的实践,学者们探索出一些具有影响力的社区参与本土化的实践机制,如保继刚和孙九霞等学者发现雨崩村的“轮流制”就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社区参与地方经验。“轮流制”彰显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特色,“制度的制定者正是村民自身,制度的执行者还是村民自身,它充分反映了社区居民在精英者的引领下,在朴素的平等乡土观的支持下,乡土智慧得以发挥,因而制度能够得到绝大多数村民的遵照执行,社区居民自我实现了增权,社区旅游得到均衡发展”[21]。与此类似,郎德村的“工分制”是在强有力的村社权力之下,倚重于地方民族文化和传统的地方性智慧,通过协商讨论的方式参与到地方管理制度的制定中来,是中国社区参与地方经验中的少见的成功案例,可称为典范。然而,“工分制”本身存在激励不足、制度保障性不够等方面的不足。就前者而言,由于过多的延续集体化时期的制度理念,路径依赖较为严重,由此导致制度的激励性不足,影响了村民参与旅游的积极性。就后者而言,“工分制”同样面临同样的困境,即囿于国家制度保障方面的缺失,直接导致社区参与效果大打折扣。“工分制”属于社区居民共创的管理制度,但如果没有来自国家对外来资本下乡争利的阻挡,那么,这套制度则可能因遭遇严峻挑战而最终瓦解。此外,对民间组织的培育也可以增强社区发展的自主性,基于民众自发组织而成的自组织抑或可以在村社权力的领导下更好的表达村民意见,构建多元化的社区内驱力。因此,只有实现将外在的制度设置和资源配置与内在的资源承接组织培育两者的有效结合,郎德模式才会走得更远。
总之,受益于经验调查和已有研究,以郎德为个案,本文提炼出村社本位的社区参与本土理论,下面将围绕“村社本位”的核心理论意涵展开分析,即村社本位的意识形塑、要素构成、实践逻辑和治理效果,为分析当代社区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整合分析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