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进行分析,新的税法变化内容很多,提出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一个全新的提法才是这次修正对纳税筹划工作实质性挑战观点,并进一步论述了修正后个税纳税筹划的方向。
关键词: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
企业在既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零风险以及长期经济战略收益的目的,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预测和规划,从而使税负减轻。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个人纳税人的一项必要支出,而且多半是由单位来代扣代缴的,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后的收入就是个人的可支配收入,而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多少直接影响着个人的生活及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为保证企业成本最小化,对发放的工资、薪金的时间及发放方式进行筹划,保障员工收益最大化。它的原则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先后进行了七次修正,完善中的个税,还不能做到薪金相同就会公平纳税。例如: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割断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之间的内在匹配关系,出现适用税率超额累进、全额累进并存,产生了一次性资金的“无效区间”。再比如,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时间、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工资的比例也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税负。这种情况在还有很多,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修正后的税法变化内容很多,起征点的上调,税率的降低以及每级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区间变化等都有很大的调整,但对税务工作而言,这只不过是税额计算公式中的参数调整,我们认为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一个全新的提法才是这次修正对纳税筹划工作实质性的挑战
一、纳税筹划的方向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虽然看似只是“月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十二,但这看似简单的修正,纳税筹划的方向发生了根本变化。修正前,如果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不平均,每月纳税适用税率会较大的起落,就会比薪金类收入相对平均的纳税义务人承担更高的税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只盯着月度应纳税所得额,筹划的方向主要是尽可能平衡各月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适用更低的税率。但是修正后,在汇算清缴时,每月的收入会统一计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做到税负公平。企业不需因为发放季度奖、半年奖、绩效奖而担心承担高的税负。
“按月交纳,年末汇算”同时给纳税筹划带来新的课题,汇算的结果显而易见,每个月发放的工资不可能完平均,汇算清缴时,绝大多数纳税人是要退税的。将应退税款降到最低的水平及将产生退税月份尽可能后移将变成个税纳税筹划的新的重点。
作者信息:姓名:钱辉琴 工作单位:南通嘉得利安全用品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26404 职称:高级会计师